1、1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 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校发 2016 50 号) 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 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 分 A、 B 两类: (一) A 类人事代理:适用于 按照 学校 A 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 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 的 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 A 类人事代理 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 A 类人员
2、”) 。 (二) B 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 B 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 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 项目聘用 的新聘 人员以及其他聘用 形式聘用 的 新聘 人员 等 (以 B 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 B 类 人员”) 。 第二 章 代理 权责 第四条 学校通过 公开 招标 方式 确定 人事 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 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 第五条 代理机构 权责 : (一) 负责 A 类 、 B 类 人员的人事 关系 、档案 管理 , A 类、 B类 人员的工 资发放及保险 、公积金 的代扣代缴 。
3、 (二) 负责 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A 类、 B 类人员 办理 手续 。 (三) 负责 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A 类、 B 类人员 办理 人事关系 的 转移。 (四) 负责 学校与 A 类 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 B 类 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 B 类 人员 任务合同 的鉴证 。 (五) 负责 依据档案内容,出 具 A 类、 B 类 人员 相关证明。 (六) 负责 办理 A 类、 B 类 人员 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 第六条 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 (一) 确定 A 类、 B 类 人员的 岗位职责、 工作纪律 、考核标准等 基本
4、工作 要求 ,并负责为 A 类、 B 类 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 。 (二) 审核 A 类、 B 类 人员 的聘用资格,负责 A 类、 B 类 人员来校工作 手续 的办理 。 (三) 负责 A 类 人员聘用合同 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 。 (四) 负责 向代理机构支付 A 类、 B 类 人员工资 、 人事 代理费用 和 保险 等 相关费用 。 (五) 负责 A 类 人员的考核、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 (境)审核 事宜。 第七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权责: 3 (一) 负责 A 类、 B 类 人员的日常 管理 和考核 , 并 与 B 类 人员签订任务合同 。 (
5、二) 负责 提供 项目聘用的 B 类 人员 的 工资 、 保险 及代理费 等相关 费用。 (三)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并依据考核结果 ,对合同期满的 A 类人员提出 聘用建议(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签订续聘合同、解聘等 ) ;对合同期满的 B 类 人员提出聘用建议(签订续聘 任务 合同、解聘等) 。 第三 章 聘用和管理 第八条 A 类 人员 聘用管理 (一)聘用 合同的签订 A 类 人员 与学校签订吉林大学聘用教职工合同书 ( A 类) ,其内容包括: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 要求、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解除及终止、聘用合同的续签、 违约处理 等 。 首 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及用人单位对 A 类 人
6、员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纳入 学校 事业编制 管理;考核合格的,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不合格的,学校不再聘用。 对于首聘期考核合格继续聘用的,第二聘期 结束,考核结果 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学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合格的,学校不再 聘用。具体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 聘用 合同的解除 、终止、续签 及 违约处理 聘用 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 及 违约处理,按照具体合同内容执行。 (三) 争议处理 4 因解除 聘用 合同发生争议 的 ,应先由 A 类 人员、用人单位及学校 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 可 向代理机构 或 有关仲裁机构 提出仲裁申请 。 第九条 B 类 人员 聘用管理 B
7、 类 人员与代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任务合同, B 类 人员的 日常管理 和考核 由用人单位负责,聘用、管理及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 确定 。 第四 章 人员 待遇 第十条 A 类 人员 待遇 A 类 人员 享受 学校 事业编制在编 职工的 同等 福利待遇。 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 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参评 专业技术职务 ,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等 与 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 办理缴存手续 。 第十一条 B 类 人员 待遇 (一) 项目聘用 的 B 类 人员 的 薪酬待遇 由代理人员及用 人
8、单位双方协商 确定 , 按 照 国家及 地方 法律、法规 由用人单位 通过 学校 委托 代理机构 的方式 办理 保险及公积金 缴存手续 ,涉及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二) 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的 B 类 人员实行“市场化工资”,工资由 “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 构成,具体工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 确定 和调整 ; 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 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 办理 保险及公积金 缴存手续 。 5 除 上述 待遇外, B 类 人员不享受 学校 事业编制在编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 章 聘用 程序 第十二条 A 类人员 聘用 程序 (一) 学校根据 各用人单位 年度用人 需
9、求 并结合编制、 岗 位情况,制定 A 类人员 年度 补充计划 。 (二) 各用人单位按照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A 类 人员 的年度 补充工作 。 (三)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 , A 类 人员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办理 来校工作 手续,签订吉林大学聘用教职工合同书 ( A 类) 。 第十三条 B 类 人员 聘用 程序 (一)学校根据 各用人单位 年度用人需求并结合编制、岗位情况,制定 B 类 人员年度补充计划 (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项目聘用岗位)。 (二) 各 用人单位 发布 B 类人员补充的通知,负责 对 应聘 人员进行 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并 报
10、学校审批 。 (三)经学校审核批准后, B 类 人员与代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与 用人单位签订 任务 合同 ,明确 代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代理人员 的责、权、利等事项。 第六 章 附则 第十四条 A 类、 B 类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按照 中央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 6 第十 五 条 各附属医院 按照 本暂行办法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的工资、保险及代理费用由各医院自行 承担 。 第十 六 条 校内 各单位 按 照 劳动合同 关系 聘用的编外工勤岗位人员 不适用于此 暂行办法 。 第十 七 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由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