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 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 ,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 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 工作指引。 一、设立 融资性 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 有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1亿 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来源真实合法 。 3、 有具备本 指引 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 50%以上(不含 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 有符合 担保公司 任职资格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 从业人员。 5、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 、业务操作规则 和风险控制制度。 6、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和其他配套设施 。 7、 符合 全 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 及监督管理 的 总体 要求。 8、 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2 -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 公司 , 应 按国家关于 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 规定审批后,再按本 指引 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 持续经营 2 年以上。 (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 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50%。 (
3、3)第一大股东和 出资比例 30%以上的 发起人,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最近连续 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 2 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2、 自然人股东 (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入股资金 必须是自有货币 资金。 ( 3)出资比例 10%以上 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 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 发起人出资的,应- 3 - 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 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
4、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 (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并授权 其 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 聘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 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 公司 名称。 7、出 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
5、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 市 、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 监管部门 要根据 当地融资性担保 行业 布局 的 统筹规划, 对担保 公司筹建和 设立申报工- 4 - 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 用 A4 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 采用 胶 装的方式, 按以下顺序排列 (正文编排页码) ,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 (市) 监管部门 推荐意见 。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 5、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
6、各项决议情况、出 资人关联情况 、 资金来源合法性 、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 8、验资报告 (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 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10、持有注册资本 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 需 提交营业执照 ( 副本 ) 复印件、- 5 - 企业信用报告、近 两 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和 出资比例 30%以上 的发起人, 需 提供近 两 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提供一份原件) 。 财务 审计报告 应内容 完整 , 含会计报表附注
7、 。 自然人 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 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 法人单位 作为 出 资人的, 需 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材料,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 表、 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 职称 证明复印件 。 13、 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
8、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 , 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 主要管理制度 。 - 6 - 17、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 需 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 证明 。 18、其他证明材料。 1-2 项、 4-8 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 JPG 格式(单页 500K 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2、 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 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 3 倍。 4、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
9、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一式二份, 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 (市) 监管部门 推荐意见 。 4、设立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住所 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总 公司所在地 省辖 市 监 管部门出具的 同意函; 省属融资- 7 - 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的 , 需提交 拟设地 省辖 市监管部门 的 同意 函;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 颁 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 同意函 。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 7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 9、 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总 公司上年度 财务 审计报告 (提供一份原件 ), 财务报 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1、拟任分支机构 总经理 的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 1-2 项、 4-7 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 JPG 格式(单页 500K 以下)。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经信委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 8 -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 变更法定代表人
11、 。 (七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 修改章程。 (十 一 )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 融资性 担保 公司 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 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 。 2、 申请前 6个月 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 2 倍以上 ,其中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 倍以上。 3、 不低于净资产 60%的 自有 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产品。 4、各
12、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 6 个月以上。 5、 担保 公司 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 50%(含 50%)的,股权- 9 - 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的 , 增资的原股东或 新进入 股东 的 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6、担保公司 股权转让的, 原则上 6 个月 内 的 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 30%,新设立担保 公司 1 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 (市) 监管部门 推荐 意见。 4、 变更申请书。应 当 载 明公司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13、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5、 股东会 ( 董事会 ) 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上年度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 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 财务报 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7、 近 6 个月加盖 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 8、 近 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9、 变更具体事项 材料 。 - 10 - 变更名称需 提供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的复印件 。 变更 公司住 所需 提供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 还 需 提供拟 迁入地 省辖 市 监管部门 的同 意函 。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
14、告 、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 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 的 相关内容) 。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 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 变更法定代表人 需提供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 基本情况和 身份证明。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融资性担 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任股东的简历和资信证明 材料 (参 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 。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 、本省辖市范 围内变更公司住 所 、无其他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改和分公司的变更事项可简化申请材料,提供 1-5 项和第 9 项的材料。 1、 2、 4、 7-9 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 JPG 格式(单页 500K 以下), 7、 8 项提供 EXCEL 表格。 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 缴回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