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6: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 版)5.1 适用范围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以可食用植物(除茶树外)的叶、花、果(实) 、根茎等为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产品时,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代用茶的申证单元为 1 个,其类别编号为 1405。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代用茶” 。 同时,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类别名称,即叶类、花类、果实类、根茎类、混合类中的一类或几类。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具体品种明细。代用茶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本细则适用以下分类和定义:叶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叶片制成
2、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荷叶、桑叶、苦丁茶等。花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花朵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菊花、重瓣红玫瑰、金银花等。果实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果实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大麦茶、荞麦、枸杞、柠檬片。根茎类代用茶:以可食用的植物根茎制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甘草、人参(人工种植) 、牛蒡根等。混合类代用茶:用以上几种产品中的两种(或多种)混合而成的代用茶产品,包括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等。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5.2 生产许可条件审查5.2.1 管理制度审查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3、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GB 1488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范 等 规 定 , 对 企 业 建 立 实 施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 主 要 审 核 以下 制 度 :5.2.1.1 人 员 要 求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生 产 、 质 量 、 技 术 、 检 验 等 各 部 门 职 责 及 相 关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其任 职 资 格 规 定 。( 2) 制 定 不 同 岗 位 人 员 的 培
4、 训 、 考 核 制 度 。( 3) 制 定 定 期 进 行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 加 工 技 术 、 质 量 管 理 、 法 律 法 规 和 职 业道 德 等 方 面 培 训 计 划 。( 4) 制 定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5.2.1.2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采 购 制 度 , 有 原 辅 材 料 供 应 商 评 价 办 法 , 保 证 采 购 的 原 辅 料 、 包材 等 符 合 相 应 的 标 准 规 定 。( 2) 制 定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有 不 合 格 原 辅 材 料 拒 收 、 报 废 、 返 厂 等 处 理办 法
5、 , 按 照 制 定 的 验 收 标 准 , 对 进 厂 的 原 辅 料 、 包 材 等 进 行 验 收 、 记 录 以 及 接 收或 拒 收 。5.2.1.3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制 度( 1) 制 定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制 度 。 ( 2) 制 定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器 具 的 维 护 保 养 、 检 修 制 度 。 ( 3) 制 定 停 产 复 产 记 录 与 复 产 前 生 产 设 备 、 设 施 安 全 控 制 制 度 。( 4) 制 定 过 程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 5) 制 定 生 产 过 程 中 关 键 控 制 点 管 理 制 度 。(
6、6) 制 定 不 合 格 管 理 制 度 及 纠 正 措 施 。( 7)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8) 鼓 励 企 业 采 用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 体 系 ( HACCP) 对 生 产 过 程 进 行 食 品安 全 控 制 。5.2.1.4 安 全 防 护 制 度( 1) 制 定 厂 区 环 境 、 生 产 车 间 、 库 房 等 的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2) 制 定 生 产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与 个 人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3) 制 定 虫 害 控 制 制 度 。( 4) 制 定
7、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器 具 的 清 洗 清 洁 制 度 。 ( 5) 制 定 清 洁 剂 、 消 毒 剂 等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制 度 。( 6) 制 定 原 辅 物 料 及 半 成 品 、 成 品 周 转 、 储 存 、 运 输 管 理 制 度 ; 储 存 条 件 应符 合 相 应 标 准 规 定 。5.2.1.5 检 验 管 理 制 度 ( 1) 制 定 检 验 制 度 , 包 括 过 程 检 验 、 出 厂 检 验 和 型 式 检 验 的 管 理 规 定 。 通过 自 行 检 验 或 委 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对 原 料 ( 配 料 )
8、 和 产 品 进 行 检 验 。出 厂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产 品 标 准 , 产 品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 2)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检 验 室 管 理 制 度 , 具 备 与 所 检 项 目 适 应 的 检 验室 和 检 验 能 力 ,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人 员 按 规 定 检 验 方 法 检 验 , 检 验 记 录 和 检验 报 告 保 存 完 备 。( 3)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检 验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检 验 设 备 台 账 , 按 要求 对 检 验 设 备 进 行 检 定 或
9、 校 准 , 并 定 期 维 护 保 养 , 设 备 档 案 齐 全 。( 4) 委 托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与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签 订 有 效 委 托 合 同 。( 5)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应 制 定 产 品 留 样 制 度 , 按 要 求 保 留 样 品 。 检 验 样 品 保留 至 保 质 期 满 或 二 十 四 个 月 以 上 。5.2.1.6 信 息 记 录 管 理 制 度制 定 信 息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 记 录 信 息 应 当 覆 盖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全 过 程 , 保 证 记 录的 信 息 完 整 。 应 至 少
10、 对 以 下 生 产 信 息 建 立 完 整 的 记 录 系 统 , 所 有 记 录 应 真 实 、 准确 、 规 范 并 具 有 可 追 溯 性 , 记 录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2 年 。( 1) 原 辅 料 采 购 记 录 : 包 括 供 应 商 评 价 记 录 、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单 、 采 购 记 录 、采 购 合 同 、 验 收 记 录 、 供 应 商 证 明 。( 2) 生 产 过 程 及 安 全 防 护 记 录 : 包 括 人 员 培 训 及 考 核 记 录 、 人 员 健 康 查 体记 录 、 人 员 卫 生 记 录 、 厂 区 环 境 卫 生 记 录 、 车 间
11、环 境 卫 生 记 录 、 除 虫 灭 害 记 录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检 修 记 录 、 设 备 设 施 清 洁 记 录 、 投 料 记 录 、 各 关 键 控 制 点 监 控记 录 、 过 程 检 验 记 录 、 物 料 出 入 库 记 录 、 成 品 出 入 库 记 录 、 不 合 格 原 辅 物 料 处 置记 录 、 不 合 格 产 品 处 理 记 录 、 停 产 复 产 记 录 ;( 3) 成 品 检 验 记 录 : 包 括 检 验 原 始 记 录 、 检 验 报 告 、 检 验 留 存 样 品 记 录 。( 4) 产 品 追 溯 记 录 : 包 括 成 品 生 产 记
12、 录 、 成 品 销 售 记 录 、 产 品 召 回 记 录 、退 货 处 置 记 录 、 消 费 者 投 诉 受 理 记 录 、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收 集 记 录 、 食 品 安 全 事故 处 置 记 录 。( 5) 鼓 励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记 录 制 度 , 对 原 辅 物 料 查 验 、 生 产 过 程 的 关 键 工 序及 过 程 检 验 、 出 厂 检 验 等 全 过 程 记 录 形 成 真 实 的 数 据 信 息 ;5.2.1.7 产 品 追 溯 、 召 回 制 度 和 投 诉 管 理 制 度( 1) 建 立 产 品 追 溯 制 度 , 确 保 从 原 料 (
13、 配 料 ) 采 购 到 最 终 产 品 及 销 售 都 有记 录 , 信 息 详 实 程 度 能 够 实 现 原 料 ( 配 料 ) 到 销 售 环 节 的 全 过 程 跟 踪 , 并 可 追 溯到 每 个 环 节 的 责 任 人 ; ( 2)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确 保 出 厂 产 品 在 出 现 安 全 卫 生 质 量 问 题 时 及 时 发出 警 示 , 必 要 时 召 回 ; 对 召 回 的 产 品 采 取 补 救 、 无 害 化 处 理 、 销 毁 等 措 施 , 并 向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召 回 和 处 理 情 况 ; ( 3) 建 立 消 费
14、 者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投 诉 ;( 4) 鼓 励 建 立 产 品 信 息 网 站 查 询 系 统 , 提 供 标 签 、 外 包 装 、 质 量 标 准 、 出厂 检 验 报 告 等 信 息 , 方 便 网 上 查 询 。5.2.1.8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1) 应 有 企 业 产 品 所 执 行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产 品 标 准 、 卫 生 标 准 、 检 测 方 法 标 准及 其 他 相 关 标 准 ; 如 果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 应 当 制 定 企 业标 准并
15、经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有 生 产 所 用 原 辅 物 料 、 包 材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标 准 。( 2) 应 制 定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 工 序 关 键 控 制 点 作 业 指 导 书 。( 3) 制 定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 应 建 立 文 件 的 起 草 、 修 订 审 查 、 批 准 、 撤 销 、 印制 及 保 管 的 管 理 制 度 。( 4) 生 产 混 合 类 代 用 茶 的 企 业 , 应 制 定 混 合 类 代 用 茶 的 工 艺 配 方 。5.2.2 场所核查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及 其
16、实 施 条 例 、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则 、 GB1488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 范 等 规 定 , 对 照 企 业 提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对 生 产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主 要 核 查 以 下 内 容 :5.2.2.1 厂区环境和布局核查内容( 1) 厂 区 周 围 无 明 显 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否 则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2) 厂 区 应 根 据 加 工 规 模 和 产 品 工 艺 要 求 合 理 布 局 , 生 产 区 、 生 活 区 和 办公
17、区 等 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 厂 区 内 整 洁 、 干 净 、 无 异 气 味 。( 4)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5)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5.2.2.2 加工车间核查内容( 1) 加工车间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2) 成 品 包 装 车 间 与 其 它 车 间 相 互 分 隔 , 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3)
18、加 工 车 间 内 部 布 置 应 与 工 艺 流 程 、 产 品 特 性 和 加 工 规 模 相 适 应 , 各 功能 区 相 互 分 隔 或 分 离 , 避免发生交叉污染。(4)加工车 间 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的材料建造;结构光滑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洁。( 5) 加工车 间 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易于清洁;与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 6) 车 间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7) 车 间 地 面 应 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
19、、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有利于排污和清洗。(8)车 间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9) 车 间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灰 尘 较 大 的 车 间 或 作 业 区 域 , 应安 装 换 气 风 扇 或 除 尘 设 备 。( 10) 车 间 采 光 和 照 明 良 好 。 照 明 光 源 以 不 改 变 茶 叶 和 在 制 品 的 色 泽 为 宜 。裸 露 原 料 、 在 制 品 和 成 品 正 上 方 的 照 明
20、 设 施 , 应 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11) 车 间 内 不 得 存 放 农 药 、 肥 料 、 喷 雾 器 、 防 护 服 、 燃 料 等 易 污 染 茶 叶 的物 品 , 不 应 存 放 其 它 非 加 工 茶 叶 用 的 物 品 。 5.2.2.3 仓库核查内容( 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2)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干燥、清洁、避光。顶棚、墙面、隔断、门窗、地面等应坚固、平整、光洁,便于清洁,无污垢。( 3) 包 装 材 料 仓 库 与 其 它 仓 库 相 互 分 隔 ; 原 料 仓 库 、 辅 料 仓 库 、 半 成 品 仓库
21、 、 成 品 仓 库 等 应 依 据 性 质 的 不 同 相 互 分 隔 或 分 离 。 仓 库 内 部 不 同 物 品 分 区 域 码放 , 并 有 明 确 标 识 ,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 4) 库 房 内 的 温 度 、 湿 度 应 符 合 原 辅 材 料 、 成 品 及 其 他 物 品 的 存 放 要 求 。必 要 时 根 据 储 存 需 要 建 设 冷 藏 库 。( 5) 库 房 内 的 物 品 应 离 地 、 离 墙 存 放 。 成 品 仓 库 地 面 应 设 置 垫 板 , 其 高 度不 得 低 于 15cm。( 6)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
22、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5.2.2.4 检验室核查内容( 1) 实 施 自 行 检 验 的 , 应 有 与 企 业 生 产 能 力 和 检 验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室 。 检验室应与加工车间有效隔离,一 般 分 为 感 官 检 验 室 、 理 化 检 验 室 。( 2) 感 官 检 验 室 环 境 应 符 合 GB/T 18797 茶 叶 感 官 审 评 室 基 本 条 件 要 求 。( 3) 理 化 检 验 室 与 感 官 检 验 室 须 有 效 分 离 或 分 隔 , 确 保 不 会 相 互 影 响 。5.2.2.5 卫生设施核查内容( 1
23、) 加 工 车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换 鞋 或 穿 戴 鞋 套 设 施 , 或 设 置 工 作 鞋 靴 清 洁 设施 。( 2) 加 工 车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更 衣 室 。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3) 加 工 车 间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洗 手 和 ( 或 ) 消 毒 设 施 。 洗 手 用 的 肥 皂 、 洗 手液 、 消 毒 液 应 无 明 显 气 味 。( 4) 应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卫 生 间 。 卫 生 间 内 应 有 洗 手 设 施 。 卫 生 间 不 得 与 茶 叶加 工 、 包 装 或 贮 存 等 区 域 直 接 连
24、通 。 卫 生 间 应 保 持 清 洁 状 态 。( 5) 厂 区 内 应 有 密 闭 式 污 水 排 放 设 施 , 能 防 止 污 水 溢 出 。( 6)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 与 工 作 区 域 和 仓 库 分 隔 或 分 离 , 并 经常 清 扫 、 冲 洗 , 保 持 清 洁 。5.2.3 设备核查按 照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审 查 通 则 、 GB 1488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生 产 通用 卫 生 规 范 等 规 定 , 对 照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 对 设 备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主 要 核查
25、 以 下 内 容 :5.2.3.1 加工设备(设施)通用要求( 1) 应 具 备 与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中 设 计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加 工 设 备 , 其性 能 应 符 合 工 艺 需 求 。( 2) 设 备 的 布 局 应 当 符 合 工 艺 、 清 洗 的 需 要 。( 3) 所 有 接 触 茶 叶 原 料 、 在 制 品 和 成 品 的 设 备 、 容 器 和 工 具 的 接 触 面 必 须用 无 毒 、 无 味 、 抗 腐 蚀 、 不 易 脱 落 的 材 料 制 作 , 并 易 于 清 洁 和 保 养 。( 4) 设 备 台 账 、 说 明 书 、 履 历
26、 、 档 案 应 保 管 齐 全 。( 5) 设 备 、 容 器 和 工 具 等 维 护 保 养 完 好 , 定 期 检 修 。( 6) 计 量 设 备 和 压 力 表 、 温 度 计 等 监 控 设 备 , 应 定 期 检 定 或 校 准 , 并 在 检定 或 校 准 周 期 内 。( 7) 燃 油 设 备 的 油 箱 、 燃 气 设 备 的 钢 瓶 等 易 燃 易 爆 设 备 与 加 工 车 间 和 仓 库至 少 留 有 3m 的 安 全 距 离 。( 8) 压 力 锅 炉 应 独 立 安 装 在 锅 炉 间 。( 9) 各 种 炉 火 门 不 得 直 接 开 向 车 间 。5.2.3.2
27、 加工设备(设施)及要求企 业 应 具 备 与 其 生 产 品 种 和 产 量 相 适 应 的 以 下 加 工 设 备 :(1)以鲜品为原料加工代用茶产品的设备:叶类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杀青设备、揉捻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花类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杀青设备、揉捻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果实类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切片(碎)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根茎类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切片(碎)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2)以干制品为原料加工代用茶产品的设备:代用茶精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干燥设备、匀堆设备(设施) 、包装设备。
28、混合类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拼配设备(设施) 、干燥设备、包装设备。袋泡代用茶加工设备:切碎设备、干燥设备、自动包装设备。紧压代用茶加工设备:拣剔设备(设施) 、拼配设备(设施) 、干燥设备、压制设备、包装设备。(3)代用茶分装设备:代用茶分装设备:筛分拣剔设备(设施) 、称量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4) 其 它 规 定 :具 备 多 功 能 的 综 合 性 设 备 ( 设 施 ), 只 要 满 足 加 工 工 艺 要 求 , 可 视 为 多 台 相 关功 能 设 备 。 按 特 殊 工 艺 制 作 代 用 茶 产 品 时 , 其 设 备 ( 设 施 ) 配 置 只 要 满
29、 足 产 量 、工 艺 需 要 即 可 。5.2.3.3 检验设备(设施)及要求( 1) 自 行 检 验 的 企 业 , 应 具 备 的 检 验 设 备 ( 设 施 ) :感 官 品 质 检 验 设 备 ( 设 施 ) : 符 合 GB/T 23776 茶 叶 感 官 审 评 方 法 要 求 的审 评 用 具 , 包 括 干 评 台 、 湿 评 台 、 评 茶 盘 、 审 评 杯 碗 、 汤 匙 、 叶 底 盘 、 称 茶 器 、计 时 器 等 。水 分 检 验 设 备 : 分 析 天 平 ( 精 度 1/1000 g 以 上 ) 、 鼓 风 电 热 恒 温 干 燥 箱 、 干 燥器 等 。净
30、 含 量 检 验 设 备 : 电 子 秤 或 天 平 。含杂率检验设备: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 。其 它 必 要 检 验 设 备 : 根 据 企 业 原 料 检 验 、 在 制 品 检 验 和 出 厂 检 验 等 质 量 监 控的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符 合 检 验 方 法 标 准 要 求 的 检 验 设 备 。检 验 样 品 贮 存 设 备 ( 设 施 ) : 根 据 企 业 规 模 , 配 备 与 检 验 和 管 理 所 需 的 样 品贮 存 设 备 ( 设 施 ) 。( 2) 检 验 设 备 的 数 量 、 性 能 要 求 。 与 检 验 需 求 和 检
31、测 方 法 要 求 相 适 应 。( 3) 检 验 设 备 的 管 理 。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定 或 校 准 , 并 做 好 维 护 工 作 。 检 验 设 备台 账 、 说 明 书 、 履 历 、 档 案 应 保 管 齐 全 。( 4) 检 验 结 果 验 证 。 使 用 快 速 检 验 设 备 进 行 检 验 的 项 目 , 应 每 年 与 具 备 相 关产 品 检 验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比 对 试 验 。5.2.4 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核查5.2.4.1 各类代用茶加工一般工艺流程(1)以鲜品为原料加工代用茶产品工艺流程:叶类加工:鲜叶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花类加工:
32、鲜花拣剔杀青干燥包装。 果实类加工:鲜果(实)拣剔切片干燥包装。根茎类加工:鲜根茎拣剔切片干燥包装。(2)以干制品为原料加工代用茶产品工艺流程:精制加工:原料拣剔匀堆干燥包装。混合类加工: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袋泡代用茶加工:原料拼切匀堆包装。紧压代用茶加工: 原料拣剔匀堆压制干燥包装(3)代用茶分装加工工艺流程分 装 加 工 : 原 料 干 燥 匀 堆 包 装(4)其它规定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加工工艺流程,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规定,或者企业按照相关公告制定的标准执行。5.2.4.2 关键控制点核查 ( 1) 原 料 管 理鲜叶、鲜花、鲜果(实) 、鲜根茎等鲜品原料和干制品原
33、料应是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可食用的物质,且是 自 己 的 合 格 产 品 , 或 来 自 合 格 供 应 商 。 分 装 企 业的 原 料 , 应 全 部 来 自 获 得 同 类 代 用 茶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采购原料时应当查验供 应 商 的 身 份 证 、 许 可 证 、 其 它 证 书 或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必须按照验 收 标 准 ,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应对关键项目或可疑项目进行实验室检验。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和贮存。( 2) 添加剂管理按 照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加 工
34、 珠 茶 等 产 品 时 所 使 用 的 糯 米 粉 , 必 须 来 自 获 得 大米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 并 按照验 收 标 准 ,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部 分 名 优 茶 加 工 中 用 于 润 滑 与 茶 叶 直 接 接 触 的 金 属 表 面 的 润 滑 剂 , 只 能 选 用可食 用 的 油 脂 制 品 , 且 来 自 获 得 食 用 油 脂 制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 并按照验 收标 准 ,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除 此 之 外 , 不 得 添 加 其 它 任 何 非 茶 类 物 质 ; 包 括 各 种 氧 化 酶 、
35、菌 种 等 。( 3) 包 装 材 料 管 理茶 叶 包 装 材 料 , 应 来 自 获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 采购时应当查验供 应商 的 许 可 证 和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 装 材 料 应 按照验 收 标 准 ,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包 装 材 料 的 贮藏,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的包装 材 料 。( 4) 加 工 过 程 控 制根 据 不 同 茶 类 的 要 求 , 按 照 相 应 的 加 工 技 术 规 程 等 技 术 文 件 进 行 加 工 , 并 确定 相 应 的 关 键 控 制 点 。 重 点 控 制 好 关 键 工 序 的 温
36、 度 、 时 间 、 投 叶 量 等 工 艺 技 术 参数 , 避 免 在 制 品 和 成 品 产 生 劣 变 。( 5) 卫 生 管 理加 工 车 间 和 仓 库 应 保 持 清 洁 干 净 。 加 工 设 备 、 工 具 、 容 器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 必须 清 洁 干 净 , 防 止 污 染 茶 叶 。 原 料 、 在 制 品 和 成 品 不 得 与 地 直 接 接 触 。 生 产 区 内不 得 进 入 家 禽 、 家 畜 。( 6) 虫 害 控 制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加工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 ,防止鼠类昆虫
37、等侵入。排水管道和通风管道出入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如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进行除虫灭害,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7)贮存和运输不得将茶叶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茶叶受到不良影响。( 8) 废 弃 物 处 理废 弃 物 应 及 时 清 除 , 防 止 污 染 。 化肥、农药、药剂、燃料等废弃物,应 按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处理。5.2.5 人员核查
38、5.2.5.1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企 业 负 责 人 、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经 相 关 培 训 , 应 掌 握 茶 叶有 关 的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 了 解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5.2.5.2 加工人员( 1) 加 工 人 员 应 经 操 作 培 训 , 掌 握 操 作 规 程 , 熟 练 操 作 设 备 , 能 按 照 技 术文 件 进 行 生 产 。(2)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出现不适合茶 叶 生 产 的 疾 病 时 ,应 该 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3)进入作业区域应
39、穿着工作服;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茶叶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5.2.5.3 检验人员检 验 人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1) 获 得 茶 叶 感 官 审 评 以 及 食 品 检 验 职 业 资格 证 书 。 ( 2) 经 培 训 , 掌 握 茶 叶 感 官 审 评 和 理 化 项 目 出 厂 检 验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操 作技 能 , 并 获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5.3 产许可产品检验5.3.1 抽样和封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
40、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 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品类、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抽样方法按照 GB/T 8302茶 取样的规定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 600g。对单块质量在 300g 以上的紧压代用茶应抽取 2 块。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5.3.2 可检验项目许可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GB 276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详见附表 5.2。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修订改版时,按最新版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