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存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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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哲学社会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韩菁 2011112013【摘要】受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大批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加之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对策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

2、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条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我国失业保险立法现状1986 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

3、93 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 ,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按照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和各类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先后颁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

4、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展。2、我国失业保险存在问题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失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首先,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真正失业风险大的人群,如灵活就业,暂时就业的人员反而没有参加保险,所以说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依然过

5、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他们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如果不将他们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这些职工失业后将面临着基本生活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第二,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对失业人员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有限的。失业保险的标准存在着地区上的不平等,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失业保险金相对充裕,发放资金较多且相对公平;而经济落后地区,失

6、业基金征缴不到位,保险金的发放差距较大。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

7、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 立法滞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迄今为止,我国还未颁布社会保险的专门法律,改革的依据多是以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名义颁发的行政法规及一般性文件。虽然失业保险条例提供了依据,但其权威性强制性不够,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中央政府调度不灵,统放不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官方与民间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 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 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 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 这无疑影响它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 失

8、业保险条例由于欠缺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它的实施机制较弱: 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筹资困难, 大部分城镇事业单位不按时上缴失业保险费,出现失业保险费“不缴“或“欠缴“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3 条虽然规定加收 2 %的滞纳金, 并且在 26 条规定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但整个罚则并未规定对强制征缴未果的法律制裁, 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 使这种拖欠缴费的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惩处。第四,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大量的青年失业问题。2011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有660 余万,所以 2011 年的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据介绍,在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

9、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比例为 70%。20 世纪 80 年代出生的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以每年 300 万至400 万的规模进入就业市场。根据各级学校招生人数的统计预测,2008 年以后,高中以上学历的劳动力开始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到 2011 年,大学层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峰值,约 758 万人,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学生就业压力不会减弱。未来几年内, 失业可能性最大的是这些人, 而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一般都有一定的家庭负担, 失业的影响会严重波及其家人生活。一旦失业后失去了基本收入来源, 仅靠微薄的失业保险金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是很困难的。但是现行的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现行失

10、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我国特有的严重的隐性失业问题。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隐性失业现象较为严重。隐性失业者通常因为工作不稳定或者收入不高而隐瞒其就业事实, 他们在取得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部分失业保险金。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使得这部分人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 也造成本来微薄的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 且缺乏公平与效率。最后,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

11、,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有失公正公平。由于监管不力,保险基金在管理上也存在混乱现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统一,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基金管理在制度运行上出现不协调现象。我国缺乏相应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被挪用、挤占和贪污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缺乏有效

12、的监督机制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三、解决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应当是覆盖全社会的,涵盖所有劳动者,而无论其居住地和职业如何,都应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

13、其作用。对于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措施上下功夫,强制其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或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对失业保险对象作进一步的补充规定,细化国家公务员参保及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我们还要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失业人数上升,企业对员工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会有所提高。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

14、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门路,积极促进就业上来,更多重视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功能。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直接的就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和技能。因而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比重应当加大。这种由政府直接出面,为失业者直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以提高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为目的的计划,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基金资源,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完善

15、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我们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还要切实加强与就

16、业服务机构的衔接和协作,防止一些人员在就业后,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对于故意冒领、采用欺诈等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收回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还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行为,实行计算机全国联网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管理方式,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我们要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使其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两项措施:其一,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解除其担心以后领不到这笔钱的顾虑。还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发一部分,比如,加发尚未领取金额的一半。其二,对其他提前就业的,保留尚未领取的期限,继续参保的,合并计算。就业后但按规定不在参保范围的,比如,灵活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可以继续领取以前限期内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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