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情况交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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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作情况交流第11期(总第48期)卫生部办公厅编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本期要目1、北京市卫生局出实招加强首都卫生系统医疗价格管理2、河南省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部分病种实行限价管理3、江苏南京、南通、盐城等市试行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4、重庆市卫生局试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北京市卫生局出实招首都卫生系统医疗价格管理在今年北京市卫生局 4 月 21 日召开的“2006 年首都卫生系统医疗价格管理工作会议” 上,对首都卫生系列医 疗价格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依法收费。要求医疗机构明确医药价格管理责任,设立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落实价格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内部价格

2、行为监督机制。要求医院内部管理部门定期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纳入工作考核。三是完善价格公示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计价单位、 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四是完善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复核制度,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对门(急)诊患者要提供医药每一笔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五是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分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实现无违法收费。六是完善投诉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的咨询服务;公布价格监督电话,设立

3、举报箱、意见簿, 认真接待患者投诉。制定价格管理外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义务监督员监督。北京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印发 2006 年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指标的通知, 关于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院机构强化物价管理制度建设,通过科学管理,切实杜绝乱收费行为。并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制定的 2006年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指标中规定:三级医院医药总费用增长幅度不得超过 9%;二级及以下医院按各区县综 合考核,医 药总费用增长幅度不得超过 15%;药品收入占医药总收入比重按医院级别、 类别分别确定。除 经政府批准医院扩建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量增加,以及政

4、府相关政策出台影响指标完成等情况外,因工作量增加造成医药总收入超指标增长的医院,应通过节约医疗成本,降低门诊及住院平均费用等方法控制医药总收入增长。市卫生局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指标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市、区县两级卫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所管辖的实行“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 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季度分析指标完成情况,对超标单位提出警告,并在年终对各医疗机构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超标单位将被取消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资格。(摘自北京卫生工作简报第 21 期)河南省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部分病种实行限价管理河南省以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为全面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稳步推 进新型

5、农村合作医疗、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切入点,积极探索降低医药费用的新路子,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完成,全省二级以上医院于 4 月 1 日全面启动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 、 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 时启动 。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2 月 9 日,河南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专业设置和专科特色,结合当地疾病的发生情况,确定本医院具有代表性的、以现代医疗技术能够达到诊断明确、技术成熟、疗效确切、极少发生并发症的相关病种,在政府指导价的框架内,制订限价标准。综合医院至少确定 5 种以上的病种,中医医院、

6、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至少确定 3 种以上。截止 3 月 30 日,全省共有 443 所医疗机构(其中省直医疗机构23 所,各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420 所)确立了限价单病种。据统计,全省实行限价的单病种共有 282 种(重复病种除外),涵盖普外科、骨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心血管内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口腔外科,心血管外科、呼吸内科、儿科、神经内外科、介入科、肿瘤科、整形科、肛肠科和精神科、骨伤科、 针灸推拿等 21 个专业。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将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发挥重要作用。据对个别病种调查比较,如子宫 肌瘤和正常分娩两个病种,实行单病种限价

7、管理后,三级医院两病种费用平均下降 20,二级医院下降 15。、 规范单病种限价管理,确保取得 实效。单病种限价收费是指对单一病种从确诊后入院、检查治疗到治愈出院整个过程限定最高医疗费用。为确保规范执行,真正取得实效,河南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研究制订了相关政策: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对限价单病种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建立和实施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模式,根据卫生部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制订相应的诊疗操作细则,明确科学合理的临床治疗路径;三是建立和实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要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意愿,在患者选择限价单病种治疗前,医疗机构应将

8、费用、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及在治疗过程可能出现的变异等情况,向患者告知并签署“单病种治疗协议书” ,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四是凡选择限价单病种治疗的患者,治愈出院费用未达限价标准者,按实际治疗费用结算;在协议框架内,由于院方原因导致超出限价标准者,其增加部分由院方负担。三、开展病种定价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的付费模式。在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同时,河南省卫生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步商定,在全省省、市、 县级部分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定价试点工作,经对历史病历进行回顾性调查分析、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厅确定病种价格。首批确定省、市、县三级 共 10 所医院,待取

9、得经验后,适时推广。 (摘自河南卫生信息专报第 18 期)江苏南京、南通、盐城等市试行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江苏南京、南通、盐城等市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决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含各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间试行医学检查、 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并确定了 4 条认可原则,一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二是对认可的外院检查、 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三是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四是因病情变化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且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

10、须得到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急诊、急救不受上述限制。认可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 4 类,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 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 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确定的认可方法为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 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认可医院对被认可医院出具的诊断报

11、告有疑问,或患者不能提供诊断报告时,可凭客观检查结果(片子、 图像)由本机构影像科医师出具会诊报告。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第二、四类检查、 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 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同时,省卫生厅对组织管理单位提出 4 点要求,一是各医院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 评估制度。二是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培训,使临床医师不断提高临床基本技能,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

12、复检查。三是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四是各二级以上医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相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摘自江苏卫生情况2006 年第 4 期)重庆市卫生局试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为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医疗负担,重 庆市卫生局出台了重庆市有关医院建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办法。该办法于 4 月 1 日起实施,适用范围暂定为市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同一地区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试行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认可的做法(含各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摘自重庆卫生要情2006第 17 期)报:部领导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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