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县实行差别化水价机制工作方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自然环境的不断变化,全县缺水情况日益严重,地表水不断减少,地下水大幅下降,水资源总量下降明显。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以“差别化水价”为重点的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 “市场调节、政府补贴、促进节约”这一主题,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
2、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尽快建立健全以用水的差别化水价机制,逐步形成节水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从而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工作原则:调整水价和理顺水价结构,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用水的调节作用;对缺水和贫困地区水价进行减免或政府适当补贴,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进一步强化水价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工作目标:全面征收水资源费,优化供水结构,提高全县水资源使用率;工业和农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 ,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3、、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节水型社会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三、工作措施1. 加大水资源费的征缴力度和征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 460 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征收手段,制定各项配套办法,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的征缴稽查机构,确保科学、公平、合理地征收水资源费;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对城市公共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等征收水资源费。对从事农业生产(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 ,以及农村生活用水、取 水 的 , 暂 缓 征 收 水 资源 费 。2.加强取水许可审批,严禁非法取水。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确保水资源开发
4、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取水行为的监管力度,严禁用水企业或用水户私自非法取水,对已取得取水许可但超额取水的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采取停产整改或吊销取水许可等强制措施。3. 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农 业 灌 溉 用 水价 格 政 策 的 制 定 , 要 在 充 分 考 虑 农 民 承 受 能 力 的 同 时 , 区 别丰 水 地 区 和 缺 水 地 区 , 对 不 同 地 区 、 灌 溉 方 式 实 行 差 别 水 价 ;认 真 测 算 各 种 灌 溉 方 式 的 用 水 量 , 制 定 农 业 用 水 定 额 , 对 用水 量 大 的 漫 灌 逐 步 实 行 差 别 水 价
5、, 对 管 灌 、 喷 灌 、 滴 灌 、 渗灌 等 用 水 实 行 优 惠 的 价 格 政 策 。 要 将 农 业 灌 溉 用 水 纳 入 管 理范 围 , 合 理 核 定 到 农 户 的 最 终 水 价 , 实 行 水 量 、 水 价 、 水 费“三 公 开 ”, 提 高 水 费 管 理 透 明 度 ,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农 业 用水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4严格把控工业用水。对 发 电 、 钢 铁 、 化 工 、 造 纸 、酿 酒 等 行 业 中 属 于 限 制 类 、 淘 汰 类 的 企 业 , 或 上 述 行 业 的 企业 中 属 于 限 制 类 、 淘 汰 类 的 生
6、 产 能 力 、 工 艺 技 术 、 装 备 部 分 ,以 及 高 污 染 企 业 用 水 实 行 “差 别 水 价 ”, 即 : 在 现 行 水 资 源费 、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超 定 额 、 超 计 划 用 水 加 价 的 基 础 上 , 限 制类 企 业 或 企 业 中 限 制 类 生 产 能 力 、 工 艺 技 术 及 装 备 部 分 加 一倍 ; 淘 汰 类 企 业 或 企 业 中 淘 汰 类 生 产 能 力 、 工 艺 技 术 及 装 备部 分 加 三 倍 ; 污 染 严 重 的 企 业 在 限 制 类 、 淘 汰 类 水 价 的 基 础上 加 一 倍 。 5.对高耗水行业实
7、行高水价。洗车、高档洗浴等高耗水行业必须安装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节水、净水设备。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定额用水制度,并按照不低于现行商业用水水价二倍的收费标准进行征收;对超定额用水的,按现行商业用水水价四倍对超出部分进行征收,并采取限供或停供等强制措施。6.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用 水 户 协 会 建 设 , 完 善 和 配 套 农 村 居民 用 水 水 价 制 度 。 在 有 集 中 供 水 设 施 的 自 然 村 ( 组 ) , 由 村( 组 ) 居 民 选 举 成 立 村 ( 组 ) 用 水 户 协 会 , 负 责 本 村 ( 组 )供 水 设 施 管 理 维 护 、 水 费 征 收
8、 等 工 作 。 农 村 用 水 户 协 会 要 遵照 当 地 水 资 源 情 况 , 并 在 尊 重 村 民 集 体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 尽 快制 订 各 村 组 居 民 用 水 水 价 、 定 额 及 相 关 机 制 。 在 定 额 范 围 内执 行 基 本 水 价 , 超 定 额 、 超 计 划 部 分 实 行 差 别 水 价 ; 对 不 遵守 相 关 制 度 的 , 当 地 用 水 户 协 会 可 对 其 进 行 限 供 或 停 供 等 强制 措 施 。7. 合 理 调 整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供 水价 格 管 理 办 法 和 国 家 的
9、 有 关 规 定 , 水 利 工 程 的 运 行 费 用 应当 区 别 性 质 , 分 类 补 偿 。 用 于 防 洪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的 各 种 费 用开 支 , 应 当 通 过 财 政 和 征 收 的 各 种 水 利 规 费 支 付 ; 用 于 供 水等 经 营 性 的 费 用 开 支 , 应 当 逐 步 做 到 通 过 价 格 机 制 合 理 补 偿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的 产 业 政 策 和 各 类 用 户 的 承受 能 力 , 实 行 不 同 的 水 价 政 策 。 水 利 工 程 水 价 应 当 逐 步 推 行基 本 水 价 和 计 量
10、 水 价 相 结 合 的 两 部 制 水 价 , 以 保 障 水 利 工 程的 正 常 运 营 、 维 护 ,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水 利 工 程 的 社 会 效 益 。8.对 干 旱 缺 水 和 偏 远 贫 困 地 区 予 以 优 惠 政 策 。 对 干 旱 缺水 地 区 , 在 兼 顾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的 基 础 上 , 引 入 水 价 市 场 化 ,通 过 经 济 杠 杆 作 用 推 动 差 别 化 水 价 改 革 ; 鼓 励 采 用 节 水 灌 溉方 式 , 对 取 得 实 际 成 效 的 地 区 予 以 一 定 资 金 补 贴 、 项 目 倾 斜等 优 惠 政 策 ;
11、 对 偏 远 贫 困 地 区 , 实 行 定 额 范 围 内 减 免 征 收 水费 , 超 出 定 额 部 分 用 水 量 水 价 可 适 当 低 于 其 他 地 区 水 价 , 并对 个 别 贫 困 户 给 予 相 应 用 水 补 贴 。9.积 极 鼓 励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节 约 用 水 的 行 动 。 加 大 宣 传 和教 育 力 度 , 在 全 县 范 围 内 营 造 良 好 的 节 约 用 水 社 会 氛 围 , 积极 鼓 励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到 节 约 用 水 的 行 动 中 来 , 并 对 在 节 约 用水 方 面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和 集 体 予 以 一 定 奖 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