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公务员录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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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传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的通知所属栏目:公务员管理 加入时间:2005/3/17 阅读次数:57505 次 山 东 省 人 事 厅文 件山 东 省 卫 生 厅 鲁 人 发 20055 号转 发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用 ) 的 通 知各 市 人 事 局 、 卫 生 局 ,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现 将 人 事 部 、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试 行 ) (国 人部 发 20051 号 )的 通 知 转 发 给 你 们

2、, 请 在 各 级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体 检 时 , 参 照 执 行 。经 省 委 组 织 部 同 意 ,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 人 事 厅 联 合 制 发 的 关 于 录 用 国 家 公务 员 和 机 关 工 作 者 体 检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鲁 人 199763 号 )、 关 于 修 改 国家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标 准 的 通 知 (鲁 人 发 200416 号 )同 时 废 止 。公 安 、 司 法 机 关 录 用 人 民 警 察 体 检 标 准 仍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二 五 年 三 月 八日人 事 部文 件卫 生

3、 部 国 人 部 发 20051 号关 于 印 发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标 准 (试 行 ) 的 通 知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事 、 卫 生 厅 (局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人 事(干 部 )部 门 :公 务 员 考 试 录 用 制 度 建 立 以 来 ,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会 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普 遍 制 定 下 发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办 法 和 标 准 , 这 些 办 法 和 标 准 为 选 拔 高 素 质 的 公 务 员 发 挥 了 重 要作 用 。 人 事 部 、 卫 生 部 在 总 结 各

4、 地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的 需 要 ,坚 持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在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并 广 泛 听 取 医 学 专 家 、 法 律 专 家 、 从 事 录 用工 作 人 员 等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本 着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 制 定 了 公 务 员 录 用体 检 通 用 标 准 (试 行 ) 。 现 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 在 录 用 主 任 科 员 以 下 非 领 导 职 务

5、 公 务 员 体 检 时 , 参照 执 行 。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要 在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的 县 级 以 上 综 合 性 医 院 进 行 。 医 院 要 切实 负 起 责 任 , 选 拔 业 务 精 湛 、 作 风 过 硬 的 医 务 人 员 从 事 体 检 工 作 。 主 检 医 师 应 具 有副 主 任 医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负 责 体 检 的 医 务 人 员 要 坚 持 原 则 , 严 格 执行 体 检 标 准 。 主 检 医 师 要 根 据 体 检 情 况 作 出 体 检 结 论 。 体 检 医 院 要 加 盖 公 章 。

6、在 体 检 中 遇 到 疑 难 问 题 时 ,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承 担 体 检 工 作 的 医 院 要 妥 善 处理 。 对 于 难 以 确 诊 的 疾 病 , 医 院 可 组 织 专 家 做 进 一 步 的 检 查 。 用 人 单 位 和 考 生对 体 检 结 论 有 疑 问 时 , 允 许 提 出 复 检 要 求 。 复 检 要 求 应 在 接 到 体 检 结 论 通 知 之 日 起七 日 内 提 出 。 复 检 只 能 进 行 一 次 。 体 检 结 果 以 复 检 结 论 为 准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要 高 度 重 视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工

7、作 , 录 用 主 管 机 关 和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体 检 工 作 的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 加 强 对 相 关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用 人 单 位和 体 检 医 院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做 好 体 检 工 作 , 并 对 考 生 的 体 检 结 果 保 密 。 对于 体 检 中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弄 虚 作 假 、 徇 私 舞 弊 、 渎 职 失 职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参 加 体 检 的 考 生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并 回 答

8、有 关 询 问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 或 者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 致 使 体 检 结 果 失 实 的 考 生 , 不 予 录 用 或 取 消 录用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身 体 条 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职 位 的 体 检 项 目 和 标 准 , 由 录 用 主管 机 关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另 行 规 定 或 批 准 。附 件 : 1、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 试 行 )2、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表二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附 件 :公 务 员 录 用 体 检 通 用 标 准 (试 行 )第 一 条

9、 风 湿 性 心 脏 病 、 心 肌 病 、 冠 心 病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 克 山 病 等 器 质 性心 脏 病 , 不 合 格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不 需 手 术 者 或 经 手 术 治 愈 者 , 合 格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排 除 心 脏 病 理 性 改 变 , 合 格 :(一 )心 脏 听 诊 有 生 理 性 杂 音 ;(二 )每 分 钟 少 于 6 次 的 偶 发 期 前 收 缩 (有 心 肌 炎 史 者 从 严 掌 握 );(三 )心 率 每 分 钟 50 60 次 或 100 110 次 ;(四 )心 电 图 有 异 常 的 其 他 情

10、 况 。第 二 条 血 压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 合 格 :收 缩 压 90mmHg140mmHg(12 0018 66Kpa);舒 张 压 60mmHg90mmHg(8 0012 00Kpa)。第 三 条 血 液 病 , 不 合 格 。 单 纯 性 缺 铁 性 贫 血 , 血 红 蛋 白 男 性 高 于90g L、 女 性 高 于 80g , 合 格 。第 四 条 结 核 病 不 合 格 。 但 下 列 情 况 合 格 :(一 )原 发 性 肺 结 核 、 继 发 性 肺 结 核 、 结 核 性 胸 膜 炎 , 临 床 治 愈 后 稳 定 1年 无 变 化 者 ;(二 )肺 外 结 核

11、 病 : 肾 结 核 、 骨 结 核 、 腹 膜 结 核 、 淋 巴 结 核 等 , 临 床 治 愈 后2 年 无 复 发 , 经 专 科 医 院 检 查 无 变 化 者 。第 五 条 慢 性 支 气 管 炎 伴 阻 塞 性 肺 气 肿 、 支 气 管 扩 张 、 支 气 管 哮 喘 , 不 合 格 。第 六 条 严 重 慢 性 胃 、 肠 疾 病 , 不 合 格 。 胃 溃 疡 或 十 二 指 肠 溃 疡 已 愈 合 , 1年 内 无 出 血 史 , 1 年 以 上 无 症 状 者 , 合 格 ; 胃 次 全 切 除 术 后 无 严 重 并 发 症 者 ,合 格 。第 七 条 各 种 急 慢

12、 性 肝 炎 , 不 合 格 。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 经 检 查 排 除 肝 炎 的 ,合 格 。第 八 条 各 种 恶 性 肿 瘤 和 肝 硬 化 , 不 合 格 。第 九 条 急 慢 性 肾 炎 、 慢 性 肾 盂 肾 炎 、 多 囊 肾 、 肾 功 能 不 全 , 不 合 格 。第 十 条 糖 尿 病 、 尿 崩 症 、 肢 端 肥 大 症 等 内 分 泌 系 统 疾 病 , 不 合 格 。 甲 状 腺功 能 亢 进 治 愈 后 1 年 无 症 状 和 体 征 者 , 合 格 。第 十 一 条 有 癫 痫 病 史 、 精 神 病 史 、 癔 病 史 、 夜 游 症 、 严 重

13、 的 神 经 官 能 症 (经常 头 痛 头 晕 、 失 眠 、 记 忆 力 明 显 下 降 等 ),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滥 用 和 依 赖 者 , 不 合 格 。第 十 二 条 红 斑 狼 疮 、 皮 肌 炎 和 或 多 发 性 肌 炎 、 硬 皮 病 、 结 节 性 多 动 脉 炎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等 各 种 弥 漫 性 结 缔 组 织 疾 病 , 大 动 脉 炎 , 不 合 格 。第 十 三 条 晚 期 血 吸 虫 病 , 晚 期 血 丝 虫 病 兼 有 橡 皮 肿 或 有 乳 糜 尿 , 不 合 格 。第 十 四 条 颅 骨 缺 损 、 颅 内 异 物 存 留 、

14、颅 脑 畸 形 、 脑 外 伤 后 综 合 征 , 不 合 格 。第 十 五 条 严 重 的 慢 性 骨 髓 炎 , 不 合 格 。第 十 六 条 三 度 单 纯 性 甲 状 腺 肿 , 不 合 格 。第 十 七 条 有 梗 阻 的 胆 结 石 或 泌 尿 系 结 石 , 不 合 格 。第 十 八 条 淋 病 、 梅 毒 、 软 下 疳 、 性 病 性 淋 巴 肉 芽 肿 、 尖 锐 湿 疣 、 生 殖 器 疱疹 , 艾 滋 病 , 不 合 格 。第 十 九 条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均 低 于 0 8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4 9)或 有 明 显 视功 能 损 害 眼 病 者 , 不 合 格 。第 二 十 条 双 耳 均 有 听 力 障 碍 , 在 佩 戴 助 听 器 情 况 下 , 双 耳 在 3 米 以 内耳 语 仍 听 不 见 者 , 不 合 格 。第 二 十 一 条 未 纳 入 体 检 标 准 , 影 响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严 重 疾 病 , 不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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