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 房改造工程 ”)验收,适用本 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第四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 分部分项工程
2、验收第五条 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检,并做好抽验记录。第六条 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2设以及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农房建设,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指导,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做好验收记录。同时对工程技术资料做好存档工作。第七条 对分散重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房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为农民提供简明扼要的技术资料,并做好记录。重点在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
3、、钢筋工程、拌制混凝土、安装预制楼板、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程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九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第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第三章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第十二条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
4、农房,还需按规划要求对下列基础设施进行质量验收。(一)村庄内主要道路和联户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 3.5m 左右, 联户路宽度一般在 1m 左右。路面与相邻地面不能留坎。(二)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水量满足用水要求,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三)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五)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六)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并 应满足广西壮族自
5、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4第十四条 凡列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验收办法进行。第十六条 农房改造工程以村或当地划分的片区为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级危房经鉴定为一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或完全按自治区、市、县标
6、准通用图集进行建设,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二)二级危房经鉴定为二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三)三级危房经鉴定为三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5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一)组织验收。当以村为单位和分区域的农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对申请
7、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满足设计图纸(或标准通用图集)及变更要求; 检查项目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质量,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工程存在的隐患和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 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须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重点检查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核查工程财务支出及工程决算情况;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审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应向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竣工验收审定报告,设区城市农村危
8、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审计、消防、扶贫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县(市、区)为单位进6行审查,并提出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三)竣工验收抽查。各设区城市完成辖区内农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后,应将竣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各设区城市验收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各设区城市农村危房改造情况作出评价。第十九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分类细化,有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