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理赔定损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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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机动车辆理赔定损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一、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二、维修费的具体构成: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1、工时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2、 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构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漆料、油料:按实际消耗量结算。3、其他费

2、用: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外加工费: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材料服务费: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2输、保管、损耗等费用。3、维修费用结算规定1、本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并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得超过20%。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6、

3、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动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8、大梁断裂(复加) ,更换二跟以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3工时。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12、凡三桥以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以上每增加一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与轮胎的

4、工时增加不超过40%。13、厢式货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 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含

5、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4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一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8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一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5系数收费。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19、在同一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

6、、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一次。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 ,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 ,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项目中5带“”号的,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

7、。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

8、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并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6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在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

9、费。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各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m2按1m2计算,大于1m2不足2m2按2m2计算,以此类推。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四、其他规定:1、严禁拖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承修方必须按各地汽车维修7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2、为确保维修质量,

10、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4、二级维护(含二级)以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并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并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托修方,一份存档。6、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并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8(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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