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
2、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2(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
3、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资产 管理与 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资产 管理与 财务管理相结合;(三 )实 物管理与价 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
4、定本级行政事3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
5、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4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本 办法制定本部 门所属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
6、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 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 )负责 本部门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 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本 办法制定本 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
7、、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 )负责 本单位国有 资产的购置、验 收、维修和保养等5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 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 本单位 资产购置、验收入库 、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 )负责 本单位国有 资产购置、处置和 对
8、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 )负责 本单位用于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 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6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
9、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 )年度部 门预 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 财政
10、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 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7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11、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8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
12、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
13、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9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14、,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10第二十三条
1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