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的追及效力的研究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追及至物的所在并对其予以直接支配的法律效力。所有人可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要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1】物权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称为追及权。专家、学者对于物权的追击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历来就有两种见解。赞成者认为,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是不同的。两者虽有重叠之处,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权的请
2、求权适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辗转取得标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追及力。而反对者认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包括在物上请求权之中,它不过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将追及的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请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2】台湾学者郑玉波老师赞同了后一见解,并认为这种效力应当包括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 【3】而王利明老师的观点则认为,追及的效力是物上请求权所不能完全概括的:一方面,物权具有追及的效力相对于债权而言的,它是在与债权的比较中所独有的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转移所有权之前,由债务人非法转让或者第三人非法占有
3、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得以实现,但物上请求权是有物权的追及效力所决定的,追及的效力是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但并不是说它应当包括在返还原物请求权中。 【 4】 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 处 分 权 人 将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转 让 给 受 让 人 的 , 所 有 权 人 有 权追 回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具 有 的 追 及 效 力 显 然 属 于 物 上 请 求 权 的 一种 形 式 , 但 它 是 一 项 独 立 的 物 权 效 力 , 不 能
4、 等 同 于 物 上 请 求 权 。另 外 当 抵 押 人 擅 自 转 让 抵 押 物 给 第 三 人 时 ,抵 押 权 人 得 追 及 至 抵 押物 之 所 在 行 使 抵 押 权 。最 后 , 物 权 的 追 及 效 力 不 是 绝 对 的 , 法 律 在 确 认 善 意 取 得 制 度之 后 , 物 权 的 效 力 应 当 受 到 善 意 取 得 适 用 的 限 制 。 换 句 话 说 , 善意 取 得 制 度 就 是 对 物 权 追 及 效 力 的 限 制 , 但 并 不 是 说 物 权 的 追 及效 力 与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矛 盾 。 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
5、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取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为 了 维 护 交 易 安 全 , 保 护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我 国 物 权 法 对 物 权的 追 及 效 力 设 了 若 干 限 制 : ( 1) 善 意 第 三 人 对 标 的 物 的 占 有 受即 时 取 得 制 度 和 取 得 实 效 制 度 的 保 护 。 当 善 意 第 三 人 按 即 时 取 得制 度 或 取 得 实
6、 效 制 度 取 得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时 , 原 所 有 权 人 无 权 请求 善 意 第 三 人 返 还 原 物 , 只 能 依 据 物 权 法 第 106 条 第 二 款 的规 定 请 求 无 权 处 分 权 人 赔 偿 损 失 。 ( 2) 物 权 未 按 法 定 公 示 者 , 不具 有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效 力 。 ( 3) 物 权 登 记 错 误 时 , 真 权 利人 对 与 登 记 名 义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善 意 第 三 人 也 不 具 有 追 及 力 。 【 5】国外法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第三人也有做相关规定,其中日耳曼法遵循“以手
7、护手 ”的原则,即“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源头。其他各国也有相关规定,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善意将动产移转为自己所有,并受占有规定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该物之人行使求偿权。 ”第二千二百八十条规定:“ 现实占有人如其所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
8、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者,其原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返还原物。 ”综上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的一种独立的效力,物权追及的效力是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但物上请求权并不能完全概括物权的追及的效力。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度出发,物权追及效力不得对抗善意取得制度与取得时效制度。参 考 文 献 :【1】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 ,台湾 1992 年版,第 53 页。【2】 王利明:物权法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页。【3】 郑玉波:民法物权 ,台湾 1963 年版,第 22 页。【4】 王 利 明 :物权法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4页;【5】 叶知年:物权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5253 页。【6】 由嵘, 日耳曼法简介 ,第 56-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