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以甘发改农经2007981 号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71752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城区) 、村庄、学校、国营农、林、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
2、、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第四条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1 万人、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管。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可行
3、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参与饮水工程的审查,加强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
4、资计划申报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日供水 5000 立方米以上的型集中供水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进行水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5、告。第八条 各地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统筹规划、一次批复、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目标,确保在建工程的连续性,使工程尽快建成,及时发挥效益。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分批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每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投资不应超出 3000 万元。规模较大的单项工程尽可能在一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经市(州)水利部门初审后报省水利厅批复;总投资 50 万元500 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部门
6、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50 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州)水利部门打捆分工程审查批复,报省水利厅备案。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要明确实施范围、建设标准、工程措施及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文本的要求编制。集中供水工程解决范围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工程供水按到户设计,投资估算(概算)根据不同地区、
7、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总投资和补助资金,总投资含入户费用。第十一条 每年 7 月上旬各市(州)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报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规模小的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批计划内申报。申报文件应附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市、县有关部门对计划内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安排内配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和我省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的县(区)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 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8、投入机制,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补助资金按年度计划下达,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和受益群众按中央年度投资计划要求的配套比例落实,其中
9、省级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的 30%,市、县和受益群众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的 70%。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为保证饮水安全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央补助资金、省上筹措的配套资金和市级筹措的配套资金由市(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市级报帐制。县级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水利部门设立专户,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账制。饮水安全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
10、用和现金大额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第十六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要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单位要同水利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技术责任和安全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饮水安全工程和其它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市、县饮水安全项目办公室为项目法
11、人。集中供水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管理;分散工程(水窖、小电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材料招标制。无论是施工招标还是物资采购招标,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由市(州)项目法人组织招标的,招标方案应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采取县级招标的,其招标活动由市(州)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
12、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市(地)级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发改和水利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县、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项目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工程水源、供水方案、供水规模发生变化、变更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预备费的属重大设计变更,除重大
13、设计变更以外的属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工程预备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检查和调研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
14、、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验收实行县级、市级、省级分级验收的办法进行。集中供水工程竣工一项,审计一项,验收一项;对当年不能竣工,分年度实施的集中供水工程,待工程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全部建成审计后一次验收,年度只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督查工程进度、任务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水窖、小电井工程以村、组为单位,逐户验收。第二十三条 县、市、省级项目验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
15、案批复情况,项目变更情况及变更批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饮用水卫生安全检测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财务决算及审计结论,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明细表,验收组名单等。第二十四条 各级验收要从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附表 1)进行。第二十五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合格,小于 70 分为不合格。第二十六条 县级竣工验收时,对集中供水工程的受益自然村,水窖、小电井工程的受益户采取 100%的验收办法。县级
16、竣工验收时要形成县级验收报告,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验收明细表(附表 2、附表3) 。集中供水工程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有村民代表签字;水窖、水电井等分散工程要以农户为单位由户主签字。第二十七条 市级验收必须在县级自验合格的基础上,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逐县进行验收。对集中供水工程采取全面验收,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 10%。形成市级验收报告,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验收统计表(附表 4、附表 5) 。第二十八条 省级验收必须在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采取全面验收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办法,对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逐项验收,对总投资
17、 100 万元500 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 50%,对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 5%,对水窖、小电井工程采取随机抽样的验收办法,抽验户不少于任务户的 2%。形成省级验收报告,填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验收统计表(附表 4、附表 5) 。第六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第三十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
18、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按照水利部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从严核定管理人员。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
19、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水窖、小电井等以单个农户自主管理的工程外,所有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第三十三条 供水成本的核定按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供水价格按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水价的核定和征收应一次到位。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
20、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第三十五条 省、市(州) 、县(区)对在建、拟建的饮水安全工程分别建立台账。台账反映工程名称、建设期限、供水规模、实施范围、受益人口、工程投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工程管理形式,水价等基本情况。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小电井等工程要细化到户。在县行政区划图上标明已建、在建、拟建工程的名称,实施乡镇、行政村、受益人口数,实施范围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和保护告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受益区群众共同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地不受破坏。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以大型水厂或以县为单位建立水质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