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接触镜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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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角膜接触镜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本文涉及对象为硬性角膜接触镜、软性亲水接触镜、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产品。本文仅涉及角膜接触镜(又称接触镜)申报资料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所执行的审评基本要求,旨在提醒申请人/制造商在准备该类产品申报资料时加以注意,以便更好地完成申报工作。按照本文撰写、提交的资料,不保证一定会通过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但通过遵照本文,将提高申报资料的规范性。一、产品名称:1、中文名称:应为通用名称,一般应为硬性角膜接触镜、软性亲水接触镜、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2、英文名称:应以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场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为依

2、据。3、商品名称:产品有商品名称的,应在申请注册时注明。商品名称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名称应该具有唯一性。4、产品名称、型号等型式标记均应当清晰地标明在注册产品标准、说明书等资料的显著位置,应在所有申报文件中统一。中文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不应有重复之处。二、注册产品标准:1、应参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并结合申报产品性能要求制定注册产品标准。如无特殊原因,不应出现标准中与所申报型号无关的其它型号产品。2、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有单独章节明确至少包括以下项目:产品全部组成成分的化学名称/牌号/ 商品名及含量,包括聚合前原材料、聚合后的材料。各组成成分不能

3、有“等”字等不确定含义文字;对于有颜色的镜片,应明确颜色对应全部染料的化学名称;对于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镜片,应明确紫外吸收剂对应的化学名称;应明确镜片保存液组成成分和含量,以及各组分所起作用;明确产品包装材料;明确灭菌方法、有效期;明确镜片的配戴方式(如日戴) ,和一次配戴最长允许时间;明确镜片诸如屈光度范围等各项基本技术指标(也可在技术要求描述中明确) ,必要时需用示意图加以说明;3、有防紫外线功能的镜片,应检测 UVB(280nm315nm)段和 UVA(316nm380nm)段的透射率,检验要求应不低于国际标准 ISO18369,具体见 ISO18369-2 表 4。4、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

4、明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2)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3)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4)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 (5)产品自测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三、产品说明书:1、产品性能介绍应客观描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支持;不含宣传性用语;2、应推荐镜片使用周期(镜片启用至抛弃的时限) 。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产品,需提供其确定依据;3、应明确一次配戴最长允许时间,该时间超过 12 小时须提供临床试验依据;4、中文说明书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规定;5、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角

5、膜接触镜,要在适用范围中明确配戴者的年龄限制,且须以提供的临床试验报告为依据;6、除上述要求以外,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角膜接触镜还应严格执行“国药监械【2001】257 号” 关于加强OK 镜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四、检测报告:1、企业应在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全性能检测报告(重新注册产品,该条可与本文第七条合并考虑) ;2、送检产品应能覆盖所有颜色的镜片,如申报的所有颜色未全部进行检测,应出具相关资料支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送检产品应能覆盖所有屈光度的镜片,在某种适应证(如近视、远视、散光)中选择位于本条所附“选择原则”中所列的各范围段中具有代表性的

6、镜片产品进行检测。屈光度选择原则:硬性角膜接触镜产品:02.00D,2.00D6.00D ,6.00D10.00D,10.00D15.00D , 15.00D;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010.00D,10.00D20.00D ,20.00D;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产品:0-5.00D ,-5.00D-10.00D;带柱镜度产品:02.00D,2.00D4.00D ,4.00D;4、申报产品如有一种以上不同材料的包装,不同包装的产品均应分别提供检测报告。五、产品技术资料(首次注册产品):提供镜片和保存液的加工方式和工艺、保存液 pH 值和渗透压、以及镜片和保存液成分的确定依据和相关安全性评价资料。

7、申报产品如含一种以上包装,应分别提供各种包装的有效期(货架寿命)验证资料。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对型号、颜色、病例数、患者年龄段、每日配戴时间、配戴期限、随访时间、适用范围(如用于矫正近视、远视、散光)的描述应清楚、明确,临床试验方案应对临床病例数、随访时间的统计学意义及确定理由进行详述。不同适用范围(如矫正近视、远视、散光的产品)应分别进行统计,如果近视、远视合并统计,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七、重新注册:1、产品申请重新注册时,申请人/制造商应明确:重新注册时产品是否为原注册证同一产品、是否发生任何实质或文字性改变(例如原材料、组成成分、性能指标、工艺、包装、适用范围等方面

8、) ,如有改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形式的注册申请。例如,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含水量、透氧系数、材料折射率) 、材料(包括染料等) 、配戴时间、发生变化时,应按首次注册申请。 (在此特别提醒:因为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申报程序不同,请务必确认所申请产品的申请形式,以免增加导致退审等延误申报进度后果的可能性)2、如有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除需符合相关法规外,还应符合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778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3、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345 号)豁免生物学评价相应的豁免条件,并按照该指南提交声明的,申报重新注册时,按照更新后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或 GB/T 16886ISO 10993 系列标准制定注册产品标准明确生物学评价项目及评价方法,标准编制说明中需要明确申请豁免生物学评价的相关依据,并详述相对于原标准的修订对比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再要求补充进行生物学评价并以技术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支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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