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三条 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
2、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第五条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 监控与管理。2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第六条 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
3、统。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第七条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对企业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进行登记归档,该部门负责人和该工作人员必须签字。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
4、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服从3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并形成记录。第八条 在员工招聘、就职、离职环节,建立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程序文件。聘用文件:包括保密协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证书;就职文件:包括岗位保密协议、岗位宣誓书;离职文件:包括离职保密承诺书、离职职工调查表。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举办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宣传,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十条 对接
5、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限制。对涉密的企业各工序之间进行严格的分割,使不同的员工只知悉有限的商业秘密。在公司业务充分需要的前提下,才让员工接触相关商业秘密,并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涉密员工签定保密合同,明确员工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企业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不得与任何人谈论企业商业秘密,由此造成他人泄密,损害企业权益的,企业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员工对外一切宣传、论文资料均不能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并上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4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6、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可以与涉密员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约定脱密期 ,但不得超过6 个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相关保密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并由办公室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审批。第十四条 企业与对外宣传、采购、销售、技术交流、投资合作等单位的交往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与其签定保密合同,要求其履行起保密义务。第十五条 员工合法离职前必须办理商业秘密资料的清退手续,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重点部位: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等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脱密期: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之前脱离涉密岗位的一段时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