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两个问题,(2017年3月3日),目录,一、车辆借用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同一诉讼中,有过错原告可得的保险赔偿金能否保全,一、车辆借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关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张三驾驶重型专项作业,将李四撞伤。经交警认定,张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的车主为王五,仅投保交强险。诉讼过程中,张三缺席,王五主张该车辆是张三向其借用的
2、。最终,法院判决由张三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部分,王五免责。 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该法律规定是否会成为车辆出借人规避赔偿责任的依据?,后果:事实上,原告几乎无法举证证明车辆是否为借用关系以及车主有过错,在此情况下,法院一旦采纳车主和司机的陈述,认定车辆为借用关系,车主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如果是个穷光蛋,那么,原告即便胜诉也很难足额获偿。讨论的问题:1、车辆是否属于出借状态应由谁举证较为合理? 理由?2、此类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原告利益?,个人观点:该规定是不合理的。理由:车主是车辆的所有人,其将车辆借与他人,表明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包括发生事故的风险,而愿意承担。因此,司法解释的上述
3、规定,显然在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的 设计上,这是显失公平的,容易造成车辆所有人据此逃避赔偿责任,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恶果。,其次,在借用或雇用关系的证明责任上,应由车主和驾驶员来证明其为借用,法院应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而不应要求受害人来承担证明雇用关系的证明责任,或仅根据车方的一面之词,就作出武断的认定。,二、诉讼中对其他有责任原告可得的保险赔偿金能否保全,有关的法律规定:暂无明确法律规定案例:张三驾驶电动车后载李四,与王五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三、李四受伤的后果。交警认定张三与王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王五及保险公司赔偿,而张三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五及保险公司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张三与保险公司及王五私下达成协议,从保险公司领走赔偿款后,向法院撤诉。 李四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要求张三赔偿。但张三拒不赔偿,法院至今无法执行到位。,司法实践中所引发的问题:诉讼中,不同的法院对能否对有责任原告可得的保险赔偿金进行保全做法不一。后果:如果法院不同意采取保全措施,那么有责任原告很可能与保险公司私下调解获取赔偿款后撤诉跑路,造成无责任原告对其的赔偿无法实现。,讨论的问题:1、能否对有责任原告可得的保险赔偿金进行保全? 理由?2、此类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无责任原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