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 办法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 高 研究生 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大学章程 ,结合 学 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在 兰州大学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 学籍 管理。 第 二 章 入学 与 注册 第 三 条 新生须持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 办理入学手续 。 因故 不能按期报到 的 , 须 在 规定的 报到日期前向所在 学院 出具有关证明 、 办理请
2、 假手续。 新生病事假不得超过 30日 ;无故逾期 15 日 不报到或病事假超过 30 日 不报到 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四 条 学校 对新生 进行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经审查, 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 新生 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其 入学资格。 第 五 条 新生 自 学校规定的 入学报到之日起 30日 内,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逾期 不 再 受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2 有学籍 。 新生 有 以下 情形之一,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因病 或生育 不能坚持学习
3、 的 ; (二) 创业 ;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或执行支教、援外等国家任务的 。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须 由 本人 提出 书面 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 由 学校 审核批准 。 新生因病、 生育、 创业 可保留入学资格 1年 ; 应征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 ; 执行国家任务的根据任务期保留 入学资格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期满 前 , 持 有关 证明 申请 入学, 经 学校 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 其 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 期满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不可抗力 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六 条 新
4、生入学 后, 由学院 在 90 日 内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 几个 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复查,包括 新 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 (二)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三)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四)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五)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3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 专业水平 和素质 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不参加复查 的 ,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注册资格 。 复查中发现 新 生
5、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注册资格 ;情节严重的, 报请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 新 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 本办法 第 五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 生 经复查合格 的 ,填写兰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登记表, 办理 注册登记后 即 取得学籍。 第七 条 新 生 被取消入学资格 后,其 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 按 国家 相关政策执行 ;与学校签有协议 的 ,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 条 研究生 须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 的 , 须 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 办 理 暂缓注册手续
6、或不按时到校注册 的 ,按旷课处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且 逾期 30 日 未注册 的 ,按照 自动 退学处理。 第九 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 三 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 第 十 条 研究生 须 参加学校 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和4 各 项 教育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 十一 条 研究生 学习 成绩的考核、记分、 证明等管理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 四 章 学制 、最长学习年 限 第 十 二 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 2 至
7、 3 年 ;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 3 至 4 年 ,直博生基本学制 5 至 6 年 。 第 十 三 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 ,下同 )为基本学制 基础上 增加 1年 ; 博士研究生 (含直博生) 最长学习年限 为 基本学制 基础上 增加 3 年。 女性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增加 1 年 。 第 十 四 条 研究生 须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 学习年限 超出 基本 学制者,以每半年为期 延长学习年限, 直至 注销学籍(毕业 、 超 学习 年限清退 等 ) 。 第 五 章 转专业 、转导
8、师 、 转学 与分流培养 第 十 五 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 不得变更培养方式 。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 第 十 六 条 研究生申请 转专业,须经 拟 转出和转入双方的导师、学位授权学科 负责人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 会同意,报 学校 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其中, 跨一级学科转专业,5 须通过拟转入专业的研究生业务考核 。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要求转专业, 还 须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第 十 七 条 因 导师 工作 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 无法 继续指导的, 研究 生 可以 申请 转
9、导师 。研究生在同一专业内转导师,须由原导师、拟转入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 学校 批准 ;跨专业转导师,按照本 办法 第十 六 条相关要求执行。 第 十 八 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 处于 基本学制 最后 1 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 线 高于 本 校、本专业的; (三)由 硕士培养 层次转为 博士培养 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超 基本 学制的; (六) 应予退学 的; (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 十
10、九 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 研究生申请转出本校,必须经过导师 和 学院同意 , 并 经 学 校 校 务 会 议 研究同意 后 办理转学手续。 第 二十 条 录取为教育部直属 高 校或 一流 大学建设 高校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入本校。研究生申请转入本校,须经 拟转入 专业导师 和 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审核, 并 经学校 校务会 议研究同意后办理转入手续。 6 第 二十一 条 对于不能继续按照博士层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 书面 申请 、 导师和 学院同意 、 学校 审批 后 可转为硕士层次进行培养。 第 六 章 休学与复学 第 二十 二 条 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 申请 休 学: (一) 因病
11、 或生育 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 及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需要休养或需要较长时间治疗 的 ; ( 二 ) 创业 ; (三) 有 其他 特殊 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 导师和学院认为 应当 休学 的 。 第 二十 三 条 研究生 休学 须由本人 提出书面 申请, 经导师 和 所在学院同意,报 学校 批准后, 方可 办理有关手续。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还须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证明。 休学一般以 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 原则上 累计休学时间 不得超过 2学期。 第二十 四 条 研究生休学 须 办理离校手续 。 休学期间 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12、。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 用 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 二十 五 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 于 新学期开 学 前 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 办理复学手续 。 因病休学 的 研究生 应 同时提供二级甲等 及 以上医院 痊 愈证明 , 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 的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 二十 六 条 研究生休学 、保留学籍 期间 有 违纪违法行为且 情节严重 的 ,取消其复学资格 , 注销 学籍 。 7 第 二十 七 条 研究生 在读期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 第 二十 八 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
13、学习期间,学校保留 其 学籍。 第 二十 九 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 七 章 请假和出国留学 第 三十 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得 随 意离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须 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 须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书面 申请 、导师同意。 请假在15 日 以内 的, 由 所在学院批准;请假 在 15日 以上 30日 以内的,学院须 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 在 30日 以上 60日 以内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批 。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60 日 。 研究生请病假须 同时出具 二级甲等 及 以上医
14、 院 诊断 证明。请假期满 研究生须 按时到学院办理销假 ; 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 三十一 条 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 校 外单位 进行实习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 ,须经 导师、 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备案 ,方可离校。 第 三十 二 条 研究生 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校 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 三十 三 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办理相关手续后 ,8 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定向或委托培养 的 研究生需 同时提供 定向 或委托培养 单位出具同意其自费 出国留学
15、的书面证明 ) ,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和其他手续。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的,学校为其 保留学籍 1年 。 保留学籍期满 30 日 未 返校 者, 学校取消其学籍 。 第 八 章 退学 第 三十 四 条 研究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 以 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 的 最长学习 年限内 (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 (二)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的 ; ( 三 ) 休学、保留 学籍 期满, 逾期 30 日 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 ) 经 二级甲等 及 以上 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 ) 未 经批准 连续 15
16、 日 未参加 学校规定的 教育 教学活动的; ( 六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 30 日 未注册又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 ; ( 八 )不能完成学业 ,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五 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 学院 在充分调研的 基础上提出,由学校研究决定。 学校在做出退学处理前告知研究生本人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研究生有权进行陈9 述和申辩。 学校对退学研究生的处理决定 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第 三十 六 条 退学的研究生, 须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 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 甘肃省 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
17、手 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 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 三十 七 条 退学的研究生 ,其 学籍 自动取消 。 第 九 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 三十 八 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 的 内容 且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 , 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 学校 准予毕业并 颁发 毕业证书。 第 三十 九 条 研究生 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可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须在毕业论文答辩 前 90 日 以 书面形式 提
18、出。 第 四十 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的内容 且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合格 ,但未达到学校 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 四十 一 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断学习,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 学习证明 。 第 四十 二 条 研究生 自 结业之日起 2 年 内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 申请 颁 发毕业证 书 。结业 转 毕业 的 申请 , 须在毕10 业论文答辩 前 90 日 以书面形式 提出。 毕业证书的 毕业 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 四 十 三 条 学校 执行 研究生教育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由 研究生院 负责 具体落实 。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
19、姓名、出生日期等 证 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 学籍的,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已发 放 学历证书 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 第 四 十 五 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十 章 学籍 处分 第 四十 六 条 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兰州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有关条款执行。 研究生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 的 ,可按照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申诉。 第 四十 七 条 受到 开除 学籍 处分 的 研究生 , 学校可为其发放学习证明; 学校将其学籍处分 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同时 报甘肃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 ;本人档案、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一 章 附则 第 四十 八 条 对 接受 研究生 学历 教育的留学生 以及 在校接受 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的管理, 参照本 办法 执行。 第 四十 九 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研究生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