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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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侵權行為,楊智傑,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1.客觀要件(1).須有加害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及消極的不作為。(2).行為須不法:不僅指違背強行法規,即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亦包括在內。,一般侵權行為(184 I 前段),(3).須侵害他人之權利人格權(隱私)身分權財產權(物權、智慧財產權)占

2、有(侵害得占有的權利)不包括債權、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經濟上損失,腳尾飯事件,損害 與 因果關係,(4)損害(5).須致生損害:損害與加害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條件關係、相當性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條件關係、相當性,違法性(阻卻違法與利益衡量),若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時,則不構成不法,違法阻卻事由有:(a)正當防衛(民149),須無過當。(b)緊急避難(民150)。(c)自助行為(民151,152)。(d)權利之行使(民148),但其行使須無權利之濫用。 (e)無因管理(民172)。(f)被害人之允諾。 (g)正當業務。(h)公序良俗所認許之行為(如因競技而傷及對手),主觀要件,(1).

3、須有責任能力:指侵權行為人有負擔損害賠償之資格,凡人在行為當時有識別能力者,即有責任能力。(2).須有故意或過失:為過失責任主義,故意或過失事實,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184 I 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包含權利和利益明知有配偶之人仍與之通姦侵害他人債權詐欺濫用訴訟制度,184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1.需為保護他人的法律2.被害人需屬於受保護人的範圍3.所受的損害,需為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實例,小李行車超速,撞傷老周,老周應以何法律

4、關係請求賠償?小李行車超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超速導致撞傷老周,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構成侵權行為,老周可以請求小李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事實陷於真偽不明時,不利益歸於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推定加害人有過失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但加害人可舉反證推翻此推定推定具有因果關係,特殊侵權行為之成立,1.共同侵權行為 2.公務員之侵權行為 3.法定代理人之責任4.其他,共同侵權行為,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共同侵權,共同加害行為1.主觀(意思聯絡)共同加害行為2.

5、客觀行為關連共同加害行為不須要有意思聯絡例如甲乙開車,均有過失而對撞,在現場路邊停放之丙車亦被撞毀,但無法證明是甲車或乙車所撞,則丙得向甲乙要求連帶負責 。3.共同危險行為不知道倒底誰是加害人,實例,老李與老王吵架,老周前往勸架,結果反而被兩個人亂拳打傷,老周應該找誰負損害賠償之責?老李與老王應共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老周可以找他們兩個人負責賠償損害。,造意侵權與幫助侵權,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是否限於造意故意或幫助故意?美國間接侵權(indirect)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liability)引誘侵權(inducement liability)代位侵權(vicario

6、us liability),過失亦可構成造意侵權,民法第185 條第2 項所規定造意人,乃教唆為侵權行為之造意,其與刑法不同者,不以故意為必要,亦得有過失之教唆,倘若欠缺注意而過失之造意教唆第三人,該第三人亦因欠缺注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則造意人之過失附合於行為人之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即應與實施侵權行為之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意旨參照)。,公務員之侵權行為,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

7、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 公務員違法行為,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實例,老李辦理土地徵收時,故意壓低價格而圖利國庫,造成被徵收人補償金減少,被徵收人的損害可以向誰求償?被徵收人可以主張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而要求老李付損害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之責任,第一百八十七

8、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實例,17歲的小名無駕照騎機車上學,不慎超速闖紅燈撞傷路人老周,老周應該找誰賠償所受損害?小明的父母是

9、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未阻止沒有駕照的小明騎機車上學,顯然監督有過失,老周可以要求小明與小明的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他特殊侵權行為,1.僱用人之責任2.定作人之責任 3.動物佔有人之責任4.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5.商品製造人之責任6.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7.一般危險之責任,僱用人之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

10、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要件,1.不須要有僱傭契約,只要有使用監督關係即可2.執行職務之範圍,採取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媽媽嘴案例,僱用人之責任,例如甲僱用乙為司機送貨,某日乙於執行職務途中撞傷丙,則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例,老周是某公司的送貨司機,在送貨的時候撞傷了老王,俟後發現老周只有自小客車駕照,老王可以向誰請求損害賠償?老周只有自小客車駕照而駕駛貨車,算是無照駕駛,但公司雇用老周的時候,應了解老周有無合格駕駛執照,所以公司在選用員工上有過失,因此老王要求老周與雇用他的公司連帶付損害賠償的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上易

11、字第461號,上訴人(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被上訴人(原告):乙,案例事實,乙於89年2月21日經業務員蕭得煌在富邦證券三重分行開戶買賣股票,後來於93年11月3日上午,乙鄰居告知蕭得煌有以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之行為,乙拿存摺至富邦證券三重分行補登才發現名下之所有股票已於93年7月16日遭盜賣一空,93年7月20日遭盜領共114 萬2,676 元。,案例事實(續),但乙在93年7月16日並沒有用電話或其他方式委託蕭得煌賣出股票,因此蕭得煌有以職務之便來盜賣客戶股票之嫌。 前審宣判上訴人與蕭得煌應共同返還乙股票以及現金股利8 萬2,565 元。 上訴人表示不同意,於是提起上訴。,本案爭議點,1.蕭

12、得煌盜賣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再盜領匯入富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之交割款,2.是否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上訴人抗辯對蕭得煌已盡選任監督之責,無庸依民法第188 條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客觀說(一),蕭得煌盜賣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再盜領匯入富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內之交割款,均屬執行職務之行為。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要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應依客觀事實決定(客觀說),亦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不問僱用人或受僱

13、人之意思如何,均應認係執行職務所為之行為(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224號判例意旨參照)。,客觀說(二),準此,在依客觀說作為判斷是否執行職務之標準下,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即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97 號、第1855號、95年度臺上字第2050號判決意旨參照)。,客觀上職務上行為,蕭得煌既曾於89年2 月至93年11月間受僱於富邦證券三重分公司擔

14、任營業員,主要職務係受客戶委託辦理屬上訴人營業項目範圍內之有價證券買賣、開戶、推介、申報、結算、交割等事務,則蕭得煌利用代被上訴人買賣股票之機會,於營業時間內,在上訴人之營業場所,偽填股票賣出委託書,掛單賣出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股票,於客觀上自與其職務相關;,利用職務上機會,蕭得煌係以盜領交割款之方法,達成盜賣股票之目的,其上開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即盜賣股票與盜領交割款兩者,並非各自獨立之行為,應一體觀察,蕭得煌盜賣如附表一所示股票,再盜領前揭帳戶內交割款所致之損害,均屬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蕭得煌偽造被上訴人之印章,盜蓋於取款憑條上,持以盜領被上訴人前揭帳戶內之股票交割款,自屬

15、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行為,亦為其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選任監督未盡責,,蕭得煌係早自93年5 月間起即陸續盜賣客戶股票及盜領客戶存款,迄93年11間因被上訴人檢舉遭揭發為止,期間長達半年之久,受害之客戶非僅被上訴人1 人,上訴人對於蕭得煌長期、次數頻繁(非偶發)之犯罪行為,竟未發覺,迨客戶檢舉始發現上情,豈能認上訴人就監督蕭得煌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情事,上訴人以此作為免責之理由,舉證實有未足。,寄對張單,又證券商依證券交易常態,應匯整客戶之交易紀錄,並寄交對帳單予客戶,然可能因客戶地址變更或業務員故意隱匿對帳單,致對帳單未合法送達客戶,上訴人自不得以伊已寄發

16、對帳單,被上訴人應可立即發現股票遭盜賣為由,而主張免責。,定期電話抽檢,況上訴人以經營證券交易為業務,自應盡力防免類似本件情形造成之損害發生,乃竟僅採取不定期電話抽檢錄音方式防止損害發生,所付出為防免損害而投注之金額,與本件蕭得煌所造成之損害金額,不成比例,自堪認定上訴人對蕭得煌之選任及監督疏懈。上訴人抗辯蕭得煌個人犯罪行為不屬執行職務之範疇,且伊已不定期抽聽電話錄音並無異常紀錄,伊已盡選任監督之責,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不負賠償責任云云,顯未可取。,定作人之責任,第一百八十九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

17、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實例,老李替老王整修房子,不幸磚塊落下擊中老周而使老周受傷,老周應該找誰要求賠償?老李是承攬人,老周應該找老李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占有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實例,老周飼養大狼犬,每日傍晚必定帶狼犬出來散步,但老周都不用繩套將狼犬圈住,任由狼犬行動。某日狼犬突然將路過的老張咬傷了,老張應找誰負責賠償?老周是動物的

18、占有人遛狗的時候未盡管束狼犬的義務,以致於造成狼犬咬傷老張,應由老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 公共設施責任,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

19、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實例,老王在颱風將來之際,特別將門椅的招牌釘牢綁緊,不料颱風的風速太強,招牌還是被吹下來,而將鄰居老周的家的窗戶打破了,老王要不要付損害賠償責任?老王已盡了相當的保管義務,但是因為颱風風力太強了,損害仍然發生,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所以老王可以部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商品製造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

20、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消保法第7條,I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無過失責任(第7條),II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III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

21、任。,第2條(名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舉證責任),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商品製造人之責任,1.甲是商品製造商人,將商品買給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損害,則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2.甲從大賣場中購買一台

22、全新電視,並依據其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使用後不久爆炸造成甲眼睛失明,則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周太太85年5月向車商購買78萬元進口箱型車,車子讓周先生送貨工作開。但87年11月周先生坐上駕駛座尚未發動電瓶突然爆炸,100公尺遠皆可聽到,周先生受到很大的驚嚇。,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上訴人】 周先生認為車子有定期保養且未啟動就爆炸,可見該車電瓶或電子系統有瑕疵,爆炸當日請車商拖回檢修曾言明非經同意不可置換電瓶,但車商未經同意置換新電瓶湮滅證據,故請求車商賠償損失:1.賠償汽車無法轉賣之損失78萬元,2.因過度驚嚇不敢開車之精神慰籍金200萬元,3.不敢開

23、車故只能請人送貨之生活支出350萬元。,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被上訴人】 車商認為該車無瑕疵,車子經鑑定爆炸原因是電瓶電解液不足,周先生是使用人應主動注意,且電瓶已換新該車可正常使用,故不必賠償無法轉賣之損失。台大醫院鑑定周先生身體機能皆正常,故不必賠償精神損失。因正常故可工作生活,故不必賠償生活支出。,輸入商責任:進口車爆炸(續),【判決】 車商僅給予周太太英文版使用手冊而無中文版,英文版寫明電瓶永遠不必加水,亦無須定期保養。車商為輸入車輛之企業經營者,未能對消費者詳細解說電瓶應隨時保持適當電解液,以致周先生誤認電瓶無需保養方導致爆炸,應賠償周先生損害。台大鑑定周先生對駕車恐懼且生

24、活有輕微焦慮反應,可見精神有受影響,依消保法第7條車商當賠償周先生20萬元。,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一般危險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一般危險之責任)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實例,老周經營瓦斯行,某日期瓦斯桶發

25、生氣爆,造成鄰居多人受傷,鄰居向老周要求賠償,老周說他都沒有去動瓦斯桶,不知道為何氣爆,他沒有加害行為,拒絕賠償,老周的主張有無理由?老周開設瓦斯行,瓦斯存放不當,可能引起氣爆、火災、中毒事件,老周為經營危險事業的人,其瓦斯氣爆引起鄰居受傷,鄰居只要證明受傷是因瓦斯氣爆所致,就可援引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請求老周給付損害賠償,老周除非能舉證證明損害非由於其瓦斯桶所引起,或對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不能免除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權行為一旦成立,則發生損害賠償問題。被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加害人則負有損害賠償義務。賠償之範圍及方法,因被害之對象而不相同。,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26、,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實例,老周將老李撞傷,造成老李肢體殘障。老李再不能像以前一樣工作,老周應負何種損害賠償

27、責任?老周不法侵害老李的身體權而減損老李的勞動能力,老周對於老李的勞動能力減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四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實例,老周被撞致死,老周的弟弟哀痛逾衡,是否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情形,只有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老周的弟弟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28、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但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僅限於自然人才能請求,法人不可請求,肖像權,人格權不得交易但可否承認其具有經濟上價值,承認所謂的肖像權?王澤鑑認為可以,依照不當得利(179)反還不當使用他人姓名、照片所得之利益,生命權,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

29、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他重大人格法益,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釋字656,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

30、由之保障。,釋字656解釋理由書,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債務不履行準用,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侵害人格權之賠償)債務人因

31、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案例,隆鼻手術失誤支出醫療費減少收入精神痛苦不堪,身分權,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案例,子女被綁走妻子被強制性交過失撞傷甲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侵害身分法益?,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

32、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實例,老周打傷老李,三年之後,老李越想越氣,而要求老周付醫藥費,老周可以不給付嗎?老周可以主張已罹於兩年的消滅時效,而不負賠償責任。,債權請求權的競合,侵害專利權,究竟是侵權行為?還是不當得利?,債務履行之拒絕,第一百九十八條(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實例,老周強迫老李簽訂買賣契約,俟後老周出國三年,老李以為老周已經悔悟,孰料老周回國後,竟一狀告進法院,要求老李履行買賣契約,老李應該怎麼辦?老李受脅迫一年內沒有撤銷契約,也沒有在兩年內行使廢止請求權,雖然也罹於時效,但是老李仍然可以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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