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中区航务管理处行政征收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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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内江市 市中区 航务管理 处 行政征收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 港务费、 登记费的征收 实施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交财字 199056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交生 1993 26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 191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 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 1996 18号。 四川省

2、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 1996 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1 2717号)。 责任主体 安全股、办公室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核 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 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

3、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 责任事项依据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 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交财字 1990566 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通知(川交生 1993 26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 191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 1996 18号。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公

4、布船舶国籍证书等水上安全监督收费的补充通知川价字非 1996 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1 2717号)。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追责情形 对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3 内江市 市中区航务管理处 行政征收责任清单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的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

5、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 1998 160号) 责任主体 安全股、办公 室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

6、理应当告知理由)。 ( 2) 审核 责任:按照航务海事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船舶建造的审核意见,组织验船师进行检验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4)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 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 1998 160号) 2同上。 3.同上。 4 4.同上 5.同上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 217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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