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的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焦作市龙源超市司法鉴定报告的核对,我方认为该鉴定报告的“ 项目已完部分工程造价¥ 元”的结论有失偏颇、造价高。虽然 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细致的实地勘察,在分析现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用实事求是的鉴定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却在预算书中存在高套定额子目及费率、计量错误现象,忽视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合同造价的确定前提,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1、预算书中第三部分脚手架工程 4-16、4-17 和 4-28 子目 因未施工天棚粉刷和电梯安装,该部分子母不应该计算。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
2、)多计取 127956.70 元2、预算书中第五部分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7-158、7-159 子目因标前会审对该部分的价格有约定且在施工中未补充相关资料,应执行标前会审纪要约定单价且应计入税前价。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 78812.08 元3、预算书中第八部分装饰工程外墙涂料 11-724 子目因标前会审对该部分的价格有约定且在施工中未补充相关资料,应执行标前会审纪要约定单价且应计入税前价。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 49440.31 元4、预算书中第十一部分装饰工程 B-005、B-006、B-007、B-008 子目因施工电压低引起误工 B-005 子目工程量错
3、误,应为 2060 工日,单价按降效工资补助 10.00 元/工日且应计入税前价;B-006、B-007、B-008 子目单价均应执行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单价 41.64 元/台班且应计入税前价,且降水天数应按监理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 94 天即 282 台班计算数量。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 491552.64 元5、工程组织措施费不应该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和缩短工期费,此费用(含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 244101.95元。6、部分材料的实际价格不合理 根据实际施工期,钢材、水泥、中砂的材料实际价格应以 2003年度 市标准造价信息公布第 2、
4、3、4、5、6 期的价格平均计算。中粗砂的实际单价 49.14 元/m 3、机砖的实际单价 110 元/千块、水泥的实际单价 221.08 元/吨,钢材的实际单价:一级 10 以内2890.51 元/吨、一级 10 以上 3041.55 元/吨、二三级 10 以上 3040.25元/ 吨。此费用(含税金部分)多计取 791049.43 元。7、单位工程取费表的利润率 9%太高本工程属于三类工程,定额规定三类工程的利润率为 57%。利润率按中间值 6%计算,此部分(含税金部分)多计取 287092.74 元。综合以上七条,工程造价应调整为 11520853.96 元;结合工程合同约定龙源超市的最终工程造价 10242039.17 元。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 元、专用条款第六条 23.2 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变更部分按照中标价与标底价的比例同幅度确定造价。该工程的合同价¥ 元,标底价¥ 元,折扣幅度为88.9%,让利幅度为 11.1%。我方意见:工程造价应首先尊重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折扣比例。通过以上所述,我方认为龙源超市的工程造价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