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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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采 购 单 位: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政府采购编号: NXCG-DY-201608040015 委托代理编号: HNHGCG-2016-150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四月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 目 录 第一章 协商通 知 . - 3 - 第二章 协商须知 . - 4 - 协商须知前附表 . - 4 - 协商须知正文 . - 11 - 一、说明 . - 1

2、1 -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 12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12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14 - 五、 协商采购 .- 15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16 - 七、其他规定 .- 17 -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 18 - 一、政 府采购合同协议 .- 18 -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 20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26 -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 30 - 一、协商响应声明 .- 31 - 二、保证金 .- 34 -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 35 - 四、服务方案 .- 39 - 五、技术 /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41

3、- 六、 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 42 -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 44 - 八、最后报价 .- 45 -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 - 第 一章 协商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 :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的 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邀请 你单位 参加协商。 1、请 你单位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2 日 每日上午 8:00 12:00,下午2:00 5: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 , 持协商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并

4、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到 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 2 栋 1108 号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购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 文件售价: 400 元 /套,售后不退 。 2、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 14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为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3、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4、 你单位收到 协商通知 后,请于 2017 年 5月 2 日 17: 00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参加 单一来源采购 。 5、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宁乡县国

5、土资源局 联 系 人:周志伟 电 话: 13874327567 地 址: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路 164 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 0731-87887809 地 址: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 2 栋 1108 号 保证金汇至: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7310214000000002404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第二章 协商须知 协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6、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 1.1 项 采购项目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二章第 2.1 项 采购人 名称: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路 164 号 电话: 13874327567 联系人:周志伟 第二章第 2.2 项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县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 2 栋 1108 号 电话: 0731-87887809 联系人:杨先生 第二章第 3.1 项 供应商 资格条件 1、 基本资格条件: 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

7、文件: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 (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5 - 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说明 。 2、 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 3、特定资格条件: 无 。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第二章第 5.1 项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 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本项目已经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

9、进口产品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 10.4 项 采购项目预算 (人 民币) 300000.00 元 第二章第 11.3 项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 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 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 11.4 项 样品提供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第二章第 12.1 项 保证金 要求提供: 1、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 2%): 0.6 万元 (人民币 ) 2、 缴纳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 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10、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 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账户名: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7310214000000002404 投 标 保 证 金到 账 和 退还 情 况 查询 电 话 :15274817528 联系人: 喻会计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6 - 4、 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方缴纳。 5、对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

11、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原缴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6、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时间 2017 年 5 月 8 日 14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 第二章第 14.1 项 响应 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胶装。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 17.1 项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 25.1 项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

12、网 ( http:/changs.ccgp-) 第二章第 27.3 项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 29.1 项 采购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页 4)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 第二章第 30.1 项 其他规定 无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7 - 附页 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波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

13、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 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 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

14、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8 - 附页 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

15、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 /提供服务 /完成工程的; (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 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

16、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 /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 /提供服务 /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

17、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9 - 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 工程 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18、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 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19、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宁乡县黄材镇、青山桥镇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0 - 附页 4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费率表 汇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 500 万元 1.1% 0.8% 0.7% 500 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 5000 万元 0.5% 0.25% 0.35% 5000 万元 1 亿元 0.25% 0.1% 0.2% 1 5 亿元 0.05 0.05% 0.05% 5 10 亿元

20、 0.035% 0.035% 0.035% 10 50 亿元 0.008% 0.008% 0.008% 50 100 亿 元 0.006% 0.006% 0.006% 100 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1.5 1.5 万元 ( 500 一 100)万元 1.1 4.4 万元 ( 1000 500)万元 0.8 4 万元 ( 5000 1000)万元 0.5 20 万元 ( 6000 5000)万元 0.25 2.5 万元 合计收费 =1.5 十 4.4 4 20 2.5 32.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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