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夏君丽,主要议题,201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起草的背景、过程和定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政策导向主要内容,起草的背景,审判形势的迫切需求审理分工进一步明确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日趋成熟,审判形势的迫切需求,北京一中院一审收案,商标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数据图表,审理分工的进一步明确,200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施行。,2002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北京市
2、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部分工: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受理依据:有无民事争议,自2009年7月1日始,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此前行政庭已经受理的一审案件,继续审理。上诉案件仍由北京高院行政庭审理。最高法院已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2008年始进行专题调研征求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2010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通过,定位,指导性意见,非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人民法院撰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内容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不宜直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应
3、当将诉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审查判决的考虑因素并作区别对待商标的真正价值源于使用,保护通过实际使用建立的市场声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不同审查程序和阶段诉争商标的使用状态不同,在相关救济程序中考虑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救济程序的特点和实际,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
4、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把握好对政策导向的适用,既严格适用,又能动司法未大量使用的诉争商标,包括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已核准但未投入使用的商标。使用时间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的商标,也不排除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尤其是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也要考虑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主要内容,条文20条绝对事由的审查判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其他不良影响、地名商标、商标显著特性相对事由的审查判断:驰名商标的保护
5、、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问题、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四十一条的适用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关于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意见第3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6、,不同认识:不予商标注册的兜底条款,在其他条款无法适用时予以适用。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既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又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可以予以适用,关于通用名称,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意见第 7 条: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
7、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意见第 8 条: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
8、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关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意见第 12 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9、。审判实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进行推定。,立法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代表人的范围:正通与华蜀案磋商阶段抢注恶意串通以他人名义抢注禁注范围:相同类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10、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意见第 19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
11、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意见第 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
12、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GNC”案件,权利人于1997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非医用营养鱼油”,许可物资公司使用。1999年转让并经商标局核
13、准。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受让人提出复审。提交委托案外人制作的“GNC”宣传单、包装盒、手拎袋。另提交广告品制作合同,及天然蜂蜜产品的购货合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非医用营养鱼油应经卫生部审批才能生产销售。,商标评审委员会:物资集团公司委托他人生产“GNC”蜂蜜产品及制作商标宣传品的事实,证明已将商标用于生产及广告宣传活动中,结合该公司被独占许可及受让商标的事实,可认定存在真实使用意图。,一审法院:商标具有许可使用及转让的事实。物资公司在受让商标后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单、包装盒、手拎袋等宣传品,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综合上述行
14、为。结合非医用营养鱼油需要审批的事实及立法目的,可以认定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相应的使用。维持商标评委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三年停止使用许可和转让行为仅是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具有面向消费者昭示商标的标识功能,许可他人及其后的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委托他人制作的宣传品,均是在蜂蜜等产品上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并未提交进行相关行政审批的证据,故不能表明有正当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标,且该理由在复审时没有提出。,“康王”商标的使用,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
15、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提出:加强商标授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商标权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6号),第19条: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依法审查授权条件,统一和完善授权审查标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既要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评判的适当尊重,又要对相关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切实依法全面履行司法复审的基本职责。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协调与业务交流,促进审理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提高相关案件的执法水平。提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依法确认权利的有效性,保障权利维护和利益实现的时效性。,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