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

上传人:温*** 文档编号:3774302 上传时间:2019-07-13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1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2015 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21=2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 3 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2、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关于 A 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

3、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因此,A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B 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

4、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C 项。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 1 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

5、,C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D 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 30 万元以上的结果。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 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2责任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如何。因此,D 项的表述正确,当选。:图 1:事故责任认定(体

6、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影响:责任体系(违章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 30 万以上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酒后、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明知车况不良;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严重超载;逃逸的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 14 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 14 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

7、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解析】关于 A 项。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也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行为与结果虽然紧密联系,但二者毕竟可能分离,一般的行为概念并不包含结果,结果的概念也不包含行为。因此,法定年龄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

8、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本案中,甲在不满 14 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 14 周岁后爆炸并导致多人伤亡,应当认为,甲已满 14 周岁以后,对自己在不满 14 周岁时所安放的定时炸弹具有撤出的义务,或者说有义务防止自己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据此,甲应承担不作为的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此,A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B 项。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 ”的原理,行为人在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据此,本案中的乙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未遂

9、的刑事责任。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C 项。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 ”的原理,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负既遂犯的责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据此,本案中的丙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C 项的表述正确,当选。关于 D 项。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由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故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10、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负正常的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的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此,D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3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 3 万元 )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11、论处【答案】B【考点】罪过形式、罪数形态【解析】本题的题干已经明确交代“甲希望打死警察”,可见,甲对警察的死亡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但甲认识到开枪“也可能只打死警犬”,意味着甲对警犬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均可能),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见,甲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对财物(警犬)毁坏的态度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关于 A 项。“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 ”,该表述意味着甲只对警察具有故意,对警犬具有过失。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过失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却过失造成了财物的毁坏。由于过失毁坏财物

12、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故甲的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故意杀人罪,由于该罪系结果犯,故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因此,A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B 项。“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 ”,该表述意味着甲对警察和警犬都具有故意。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由于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结果的出现,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当选。关于 C 项。“如甲仅打中警犬 ”,该表述意味着甲既可能是故意打中了警犬,也可能是过失打中了警犬。在前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

13、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后种情形下,由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对甲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即可。可见,无论甲是故意打中了警犬还是过失打中了警犬,都应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因此,C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D 项。“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 ”,该表述意味着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开枪行为既未打中人,也未毁坏财物。由于死亡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条件,故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因此,D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 2 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 2 万元的商品因灭

14、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 2 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考点】紧急避险【解析】关于 A 项。避险意图,又称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4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

15、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与防卫意图一样,命题人对此的观点是“避险意图不必要说”。换言之,偶然防卫、偶然避险,可分别认定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案中,首先,甲认识到了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这一危险的存在,具有避险认识。其次,甲具有用水泵从鱼塘抽水灭火的意思,具有避险意志。可见,甲是具有避险意图的。至于甲在众多鱼塘中只抽取了乙的鱼塘的水,系动机问题,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存在。因此,A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B 项。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必要性条件,必须迫不得已才能实施,亦即,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

16、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本案中,面对鱼塘边仓库着火这一危险,从鱼塘抽水灭火是唯一的选择,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性条件。从本案案情来看,甲在从哪一家抽水进行灭火的问题上,具有多种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家,对整个社会法益而言,都没有增加新的法益损害。因此,甲虽基于报复动机从乙家的鱼塘抽水,但仍属于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因此,B 项的表述正确,当选。关于 C 项。传统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如果等于或者大于,则属于避险过当。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即使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也不是避险过当,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

17、因此,为保护仓库内价值 2 万元的商品而造成鱼塘中价值 2 万元的鱼苗死亡,并未超过避险限度,不是避险过当。因此,C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D 项。结合前述分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系合法行为。因此,D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 5 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考点】犯罪

18、未遂【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判断犯罪未遂的切入点有三个:(1)已经着手,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2)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3)未得逞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关于 A 项。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该罪的成立无须以牟利为目的。单纯地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购买毒品的行为就不是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换言之,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因此,A 项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A 项不当选。关于 B 项。首先,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

19、,这里的 “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受贿罪的本质是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B 项中的现金支票,即属于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其次,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只要接受了贿赂,即使没有使用该贿赂的内容,例如收受支票后没有提取现金、收受购物卡后没有来得及购物,都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因此,B 项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B 项不当选。5关于 C 项。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至于国家工作人员

20、收受财物后如何处理,则是受贿罪的问题,与行贿罪的既遂已无任何关系。本案中,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受贿方不成立受贿罪,但行贿方成立行贿罪既遂,当无疑问(此时,双方系片面的对向犯)。因此,C 项不当选。关于 D 项。诈骗罪是财产性犯罪,是取得型犯罪,其既遂标准是犯罪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换言之,犯罪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犯罪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也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但被害人却由于操作失误将 5 万元汇到了无关的第三人账户,犯罪人并未获得该 5 万元,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因此,D

21、 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三性:时空性、主动性、有效性。其中,主动性

22、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本案中的甲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主动开车将乙送往医院,甲为防止死亡结果的出现作出了真挚的努力,符合主动性的要件。如果正常发展,乙并不会死亡。但在送医途中,出现了乙跳车逃走这一被害人自身的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独立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出现。换言之,甲的行为原本具有有效性,只不过是由于乙的自身行为,才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对甲而言,其具备主动性和有效性两个基本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7.15 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 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23、.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答案】D【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关于 A 项。共同犯罪,是违法性层面的共犯,换言之,只要具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也能成立共犯。本案中,15 周岁的甲实施了非法

24、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18 周岁的乙实施了该罪的帮助行为,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犯。因此,A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B 项。如 A 项分析所述,本案中的乙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行6为,系帮助犯,帮助犯都是从犯,对共同犯罪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因此,B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C 项。间接正犯,是指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由于间接正犯并不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实现构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须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换言之,之所以肯定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是由于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样,支配了犯罪事实,支配了构成要件的实现

25、。本案中,15 周岁的甲对自己实施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18 周岁的乙并未支配甲实施该行为。因此,C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D 项。片面共犯,又称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却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在和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片面共犯,包括三种情况:(1)片面的实行犯;(2)片面的教唆犯;(3)片面的帮助犯。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之所以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犯,是因为知情的一方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片面共犯的

26、“片面”一词,顾名思义,是指“单方”的意思。本案中,15 周岁的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18 周岁的乙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行为,双方互为知情,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存在共谋,根本不存在片面共犯的问题。因此,D 项的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 20 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27、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考点】结果加重犯【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其特征或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则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关于 A

28、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含的关系。确切地说,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了伤害故意。但是,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既遂标准是出现轻伤的结果,至于重伤、死亡,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A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B 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被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根据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第 5 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强奸罪

29、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 237 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凡是法律7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因此,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由于没有被刑法第 237 条明文规定,故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C 项。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即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非

30、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由于自身过失等造成伤残、死亡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而于半夜跳楼身亡,该死亡结果并不是甲的行为所直接引发的,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C 项的表述正确,当选。关于 D 项。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换言之,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无论哪一个行为导致死亡的,都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例如,为了强取财物,所实施的暴力手段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在取财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

31、死亡的、在事后抢劫过程中对抓捕者使用暴力致使其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但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之外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本案中,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发现仇人丙路过,将丙杀死的行为,并非抢劫行为,而是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行为,并非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此,D 项的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 3 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

32、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答案】C【考点】罪数形态【解析】关于 A 项和 B 项。毒品系违禁品,也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对此当无疑问。根据 2013 年 4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4 项的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根据 2008 年 12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

33、、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因此,A 项和 B 项的表述均正确,均不当选。关于 C 项。乙明知是毒品而销售,触犯贩卖毒品罪。由于贩卖毒品中必然伴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乙的行为还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故乙的行为并未触犯转移毒品罪。此外,转移毒品罪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故不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乙的行为只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未触犯转移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 C 项的表述错误,当选。关于 D 项。贩卖毒品的

34、犯罪人,必然伴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贩卖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直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一罪即可,无须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该罪被贩卖毒品罪所吸收。因此,D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8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 12 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答案】D【考点】累犯【解析】关于 A 项。根据

35、 刑法第 74 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一定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A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B 项。根据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可见,所有的累犯都不得假释。因此,B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C 项。根据刑法第 50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

36、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可见,限制减刑的对象,只能是 9 种死缓犯,与无期徒刑犯无关。因此,C 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关于 D 项。根据刑法第 66 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此即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有三:(1)前后两罪没有 5 年间隔的要求;(2)前后两罪没有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3)前后两罪仅限于 3 种罪之一,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因此,D 项的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37、。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答案】C【考点】自首【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此即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

38、即准自首(特别自首)。关于 A 项。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9请注意: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本案中的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要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与投案的实质精神不符,不成立自首。因此,A 项不当选。关于 B 项。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上述辩解行为必须发生在自动投案之后。本案中乙的辩解发生在被检察院讯问的阶段,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39、因此,B 项不当选。关于 C 项。共犯人自首的成立,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其自动投案的动机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则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C 项当选。关于 D 项。犯罪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本案中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此,D 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

40、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答案】D【考点】假释【解析】关于 A 项。根据 刑法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B 项。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3 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

41、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需要强调的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实施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当时被发现,还是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B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C 项。根据刑法第 86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因此,C 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关于 D 项。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

42、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 项的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 2 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10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考点】危险驾驶罪【解析】根据刑法第 133 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

43、,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请注意,后两种行为,系由 2015 年 8 月 29 日通过、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换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危险驾驶罪只有前两两种行为。关于 A 项。根据刑法第 133 条之一第 3 款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撞死 2 名行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最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44、。因此,A 项不当选。关于 B 项。从刑法第 133 条之一的表述来看,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毒驾),并未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B 项不当选。关于 C 项。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即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虽然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但如果行为人饮用的饮料中被人掺入酒精,而且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驾驶机动车之时已经意识到自己饮酒的事实,也应认定为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

45、已经饮酒的,则排除故意的成立。本案中,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之前吃了大量荔枝,并未主动饮酒,而且也未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事实,虽然后来被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程度,但根本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故意,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因此,C 项不当选。关于 D 项。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事实上,抽象的危险犯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将汽车从大型商场的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已经具有了抽象的危险,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D 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答案】D【考点】危险犯【考点】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则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为根据或者说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在抽象的危险犯的场合,刑法鉴于法益的重大性等原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复习参考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