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展会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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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农业部 展会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部展会管理, 发展 农业会展经济, 推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依据 党 中央 、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农业部展会是指 农业部主办、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人民政府 与农业部共同 主办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与农业部共同 主办 、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举办、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举办 的各类农业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第 三 条 农业部 及 相关司局 原则上不以支持、

2、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展会举办活动。 第 四 条 举办 农业 展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农业展会活动应 围绕“三农”中心工作, 服务 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大局 , 着力 提高农业展会效益,加快转变 发展方式, 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 (二) 注重创新、推进五化。 农业展会活动应 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坚持 专业化、 国际化、 品牌化 、信息化方向 。 (三) 促进 消费、 引导 生产 。 通过在销地举办 农业 展会,- 2 - 推进 产销衔接,推广农业品牌,促进消费,培育市场,引导 农业生产结构调 整, 促进 一、二、三产业融合

3、发展。 (四) 严格管理、 节俭办展。 从严控制展会数量,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农业展会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打细算、节俭办展、注重实效。 第 五 条 农业部展会管理采取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职责分工如下: (一)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以下简称市场信息司)负责农业部 展会 管理工作 , 制定 展会 管理 制度 ,编制展会 计划,承担 农业部 主办和 共同主办 以及事业单位举办 展会 的 审核、 报批 与公布等工作 ,协调 展会 有关事宜,监督检查 展会 有关工作 ,指导社会团体举办展会。 (二) 有关司局 负责审核归口 管 理 事业 单位、 社团提出的展会 申请 ,符合

4、相关要求的按程序报批 或备案 。 (三)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与农业部共同主办展会的相关工作。 第 六 条 事业单位、社团拟于下一年 举办 或组织参加境外的 展会 , 应于当年 8月 底 前 报送至 归口 管理 司局 。 有关 司局 将归口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团 展会 汇 总后 , 于当年 9月 底 前报送市场信息司。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拟于下一 年 邀请 农业部 共同主办 的 展会 ,属于 首次举办的,按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再次举办的, 由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于 当年 9 月 底 前 行文

5、报送 农业部 。 - 3 - 第 七 条 各单位申报 展会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 展会 基本情况 (详见 附表 ) 及 展会审批文件, 招商招展方案 。 (二) 首次举办 展会 须提供办展的可行性报告 及 承办单位办展条件说明。 ( 三 ) 再次举办展会 的有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 委托办展须提供 被委托单位资信情况及 相关协议。 第 八 条 农业部展会按照以下原则审批: (一) 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发来邀请 共同主办 的 展会 ,一般予以 批准 。 对 其他单位 发来邀请的,从严控制。 (二)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邀请我部 共同主办 的 展会 , 应事先 征得

6、我部同意 ,并 报 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 。 (三) 事业单位举办展会凡能与 农业部 相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同专业展会不得 重复 举办 , 凡能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展会应交由社团举办 , 凡能使用社会 资金 举办的展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 四 ) 展会 名称中使用带有“中国”“全国” “ 中华 ” 字样的展会,应 严格 按照 有关规定 管理 。 第 九 条 申报展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 中国国际农产品 交易 会 (简称 农交会 ) 每年举办一届,部内机关司局拟举办的展会活动均纳入 农交会 。 选定下一届农交会举办地采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申办

7、或- 4 - 农业部 直接选定两种方式。申办 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于当年 9月 底 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市场信息司负责组织专家对 办展条件 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建议,报请部常务会议 审定 。 (二)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申请 下一年 与 农业部 共同主办 的各类展会,由市场信息司审核后, 于 当年 12月 底 前 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 定 。 各 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当年 提出申请 与 农业部 共同主办的 展会, 由市场信息司审核后, 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或部领导传签。 (三) 事业单位 下一年 举办的展会 , 应于当年 8 月 底 前 向归口

8、司局提出申请。业务归口司局对必要性、办 展能力、资金使用、重复办展等相关事项审核后 于 当年 9月 底 前向市场信息司报送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 , 市场信息司审核后, 于 当 年 12月底前提交农业部常务会议 审定 。 (四) 社团举办的展会 经挂靠单位 批准后 ,报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信息司 事前 备案。展会举办过程中要接受挂靠单位、业务归口司局 和市场信息司 的指导和监督。 第 十 条 经 农业部 常务会议 审定的 展会 , 由市场信息司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印发 。 除农交会 外,其他展会不得以农业部或 农业部办公厅 以及司局便函 印发有关文件。 第 十 一 条 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展会要按

9、照 党中央、国务院 规定 执行 。 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展会由部领导出席。 农业部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展会 一般 由- 5 - 分管部领导或委托其他部领导 出席 。 事业单位和社团举办的展会部领导一般不出席。 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展会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第十 二 条 邀请重要外宾、台湾重要人士出席展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明确经费预算,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出邀请。 第十 三 条 已 经农业部审定 的 展会 ,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因故需要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 市 场

10、信息司 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 四 条 加强 展会 财务 监督管理。 展会主办单位要 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财经 制度,规范展会财务收支,合理控制支出,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审计部门 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财务审核与监管,加强对 展会 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十 五 条 举办 展会 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 展会 。本着谁主办 、 谁负责的原则,展会 主办单位对所办 展会 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确保 展会 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农业部相关司局、事 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相关制度

11、,加强对举办展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举办展会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 6 - (二)向下级单位、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转嫁费用; (三)借举办展会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 、土特产品 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展会活动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 六 条 农业部 审定 的 各类 展会 ,承办单位 要 认真做好总结和报备工作, 在 展会 结束后一个月内,向 业务归口司局和市场 信息司 提交 情况 总结。 第十 七 条 支持开展 展会 分类认定工作, 重点扶持和保护品牌展会,发展有产业

12、依托的重点展会和有市场影响的成熟展会,鼓励展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展会 。 第十 八 条 本 办法 由 市场信息司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 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7 - 附件 农业部 展会 活动登记表 展会 名称 主办 单位 承办 单位 办展 依据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举办 情况 举办地点 举办时间 举办周期 办展面积 展会 内容 参展商来源 境内( %) 境外( %) 观众构成 采购商 消费者 经费 来源 财政资金 拨款单位 金额 (万元 ) 其他资金 资金来源 金额 (万元 ) 领导 出席 是否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 是否邀请境外部级以上政要出席 内容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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