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水201717 号市水利水电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我局决定从 2017 年 3 月20 日起对 4 项监督检查事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进行抽查。现将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市水利水电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市水利水电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附件:1.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市水利水电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3.市水利水电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暂行细则宜昌市水利水电局2017 年 3 月 20 日附件 1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
2、盖章):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时间:2017 年 3 月 20 日 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责任科室(单位)1 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市水利水电局 市管取水用户 25% 4 次/年实地检查1.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2.是否依法缴纳水资
3、源费。水资源科牵头,水政监察支队配合。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市水利水电局市级审批水保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50% 2 次/年 实地检查1、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2、是否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保科牵头, 水政监察支队配合。3对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法律】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
4、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市水利水电局市级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50% 2 次/年实地检查1.监督建设活动是否办理审批手续;2.是否按许可要求建设;3.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处牵头,水政监察支队配合;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库水电科牵头,水政监察支编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责任科室(单位)队配合。4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5、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水利水电局市级在建水利项目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测单位10%1 次/年在全面普查(全年一次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一次随机抽查。实地检查1.质量监督申报、监理制度实施情况;2.是否存在违规建设、不合理压缩工期、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情况;3.工程验收、质量核备核定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等;4.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5.是否确定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责任制;6.
6、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7.是否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使用材料是否合格。8.是否在资质范围内承揽监理工作;9.是否按规定派驻监理人员;10.现场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等;11.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12.勘察成果是否真实准确等。13.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让业务行为 ;14.是否建立质量检测质量保证体系;15.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报告现象等。市质监站附件 2市水利水电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学历 执法类别1 刘院生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主任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2 汪东升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副支队长 男 硕士 水行政执法3 杨健华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7、 科员 男 大专 水行政执法4 郁 伟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大专 水行政执法5 刘文浩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6 石守勋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7 王小波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8 覃卫琴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女 大专 水行政执法9 杨 洁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女 本科 水行政执法10 马志伟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11 李永涛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长 男 研究生 水行政执法12 周真中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副主任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13 赵增辉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长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
8、14 田海欧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副科长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15 胡 彬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16 翟中旭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长 男 大专 水行政执法17 操江涛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长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18 曾凡荣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站长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市水利水电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学历 执法类别19 朱正军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副站长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20 李 翰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21 唐 强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大学 水行政执法22 岳汉东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大学 水行政
9、执法23 杨少波 宜昌市水利水电局 科员 男 本科 水行政执法附件 3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暂行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市水利水电局依据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水利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第三条 经批准的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宜昌水利 ”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
10、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由牵头科室(单位)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办理。涉及到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科室(单位)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一)有投诉举报或者明显违法行为线索的;(二)上级政府或部门有专项检查要求或者普查要求的;(三)对安全生产以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水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四)河道(水库)管理以及河道采砂管理等通过采取抽查难以达到监管效果的。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可采取叠加式的监管模式,即全面普查与随机抽
11、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五条 经批准的市水利水电局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 “宜昌水利”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牵头科室(单位)采取“1+X”的模式确定抽查人员名单。 “1”即由牵头科室明确 1 名该抽查事项的牵头负责人, “X”即由牵头科室从市水利水电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 2 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抽查市场主体位于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的,牵头科室应邀请涉关区农林水利局(社管办)派员 1 至 2 名参与检查。第六条 被抽取参加监管工作的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12、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被抽取参加检查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特殊情况需报经局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方可重新抽取人员。被抽取参加监管工作的检查人员应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认真执行监管任务,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科室(单位)要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在“宜昌水利 ”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场主体作为随
13、机抽查对象。第八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单位)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科室(单位)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第十条 随机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抽查项目、抽查人员、抽查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随机抽查记录实行“一户一表 ”。随机抽查记录应交由被抽查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注明原因,按规定邀请有关人员见证确认。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
14、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抽查情况,依法对市场主体作出明确结论。结论类型分为:正常、违法违规、拒绝接受检查、无法联系。第十二条 抽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水利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牵头科室(单位)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通过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监管机构抽查中,市场主体无故拒绝接受检查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场主体无法联系的,3 个工
15、作日内再次抽查,如无特殊理由仍无法联系的,由监管机构书面上报市审改办,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抽查情况和违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开。牵头科室(单位)应及时将抽查结果报市行政审批科汇总,并应当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记录在相关市场主体名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同步上传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第十四条 “双随机一抽查”监管工作纳入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列。监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一)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的被检查事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应当发现和纠正而未发现和纠正,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已有群众投诉或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进行全覆盖检查而未按要求落实的;(四)责任科室(单位)应当开展“双随机 ”抽查而未组织开展的;(五)在“双随机” 抽查中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六)被抽取参加检查的人员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擅自不参加抽查活动的。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内,上级政府或部门对“ 双随机” 抽查监管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