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 可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以下简称“电工许可考试” )实 行全国 统一考 试制度,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 电监会”)统一组织电工许可考试,确定考试工作原则和方针、制定考试政策,审定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确立命题原则。电监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起草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确定考试时间、组织命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监督考
2、务工作等。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是考试工作的实2施机构,负责辖区内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发布考试通知,办理报名及审核,确定考场和考务人员,管理和监督考务工作,组织阅卷,发布成绩及考试合格通知书,受理考试申述和保管考试档案等。第四条 电工许可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考试类别、方式第五条 电工许可考试分为低压、高压和特种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第六条 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一般采用 计算机考试的方式进行,时间为 120 分钟。试题均为标准化选择题,分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及计算四种题型。实际操作考试在
3、现场或仿真设备上进行,考试时间120180 分钟。第七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均采用 100 分制。第三章 考务一般规定3第八条 资质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考试工作。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对承担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考试点进行严格地监督管理,明确考试点及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必要条件。第十条 派出机构应在各考试点成立考试工作组,由专人负责,承担具体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由考试工作组指定。每个考场设主考 1 名、监考员 13 名。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为人正直,无违法、违纪记录;(二)熟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三)具备必要的电工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四)满足回避制度的要求。担任考场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还应具有:(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五年以上电工教学经验。第十三条 考场应满足正常考试及安全的要求。理论考试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安排,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考场还应具有隔挡设施。实际操作考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操作规定。第十四条 考务工作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由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4第四章 报名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考试举办前向社会发布考试通知。考试通知包括:考试日期、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报名资料。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5、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派出机构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和报名要求,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准考证。第五章 命题及考卷管理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中心依据命题原则,组织电工许可考试的命题工作。第二十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5触电急救是实际操作考试的必考项目。第二十一条 资质管理中心在考前应根据命题原则确定考卷,并与派出机构办理考卷和评分标准的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 资质管理
6、中心、派出机构分别是理论和实际操作试题库的保管单位,也是考卷的保存、保密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第二十三条 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收回考卷,并同时删除计算机中的考卷,不得将考卷遗留在考试系统中。采用笔试纸卷考试的,试卷应统一收回,交由派出机构保管。第六章 考场纪律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考场纪律。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遵照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履行监考职责,负责管理考场纪律和维护考场秩序。第二十六条 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诚实地独立完成答卷。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10分
7、钟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6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时,须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监考人员的安排下,依照准考证号就座。第二十九条 除必要的文具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BP 机、计算器、 电子词典等不得带入考场。第三十条 严禁应试人员自带纸张,考试中可能用到的答题卡、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第三十一条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进出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第七章 阅卷及成绩公布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组织阅卷工作,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客观地评阅考卷。第三十三条 派出机构完成考试阅卷及成绩核对
8、工作后,向资质管理中心递交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标准由资质管理中心下达。第三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应试人员发放成绩通知单。第三十五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达到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于考试成绩发布 2 周内向派出机构提交核查考卷的书面申请,由派出7机构进行核查。确属考卷评阅有误的,经更正后派出机构向应试人员出具成绩更正通知单。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对考试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资质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加强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三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须依法办事
9、,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四十条 参与命题及接触考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法违纪,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或组织,以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依据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第四十二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作弊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2 周内,向派出机构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8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接受考试有关的申述。在接到申述时应向申述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于 20 日内给予答复。第四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内严重违纪、作弊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资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十五条 个人或组织如发现考试工作人员及应试人员有违纪、作弊情况,有权向派出机构举报,派出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参加电工许可考试的人员。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阅卷等参与考试工作的有关人员。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