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等。本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4 491 49129.399;46421.213分类名称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蓄电池、原电原电池组和其他 电池及其零件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注:产品分类及代码依据 GB/T
2、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 1 部分:可运输产品分类。2.2 产品种类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包括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等。3 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 20000 1000 且20000 1000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GB/T 5008.1-2
3、013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第 1 部分: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23638-2009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成品堆放区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库存基数应不少于 10 台。同一型号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随机抽取 4 个;其中 2 个用于检验,2 个用于备用样品;同一型号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随机抽取 6 个;其中 3 个用于检验
4、,3 个用于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3 样品处置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机动车用蓄电池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3 汽车
5、起动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蓄电池型号、尺寸、端子尺寸和极性GB/T 5008.1 条款 4.1 推荐性GB/T 5008.1 条款4.1 2. 容量GB/T 5008.1 条款 4.3 推荐性GB/T 5008.1 条款5.4 3. 低温起动能力GB/T 5008.1 条款 4.4 推荐性GB/T 5008.1 条款5.5 4. 充电接受能力GB/T 5008.1 条款 4.5 推荐性GB/T 5008.1 条款5.6 5. 电解液保持能力GB/T 5008.1 条款 4.7 推
6、荐性GB/T 5008.1 条款5.8 6. 耐振动性能GB/T 5008.1 条款 4.10 推荐性GB/T 5008.1 条款5.11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表 4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 b1. 安全性GB/T 23638 第4.7 条 推荐性GB/T 23638 第 5.7条 2. 容量GB/T 23638 第4.8 条 推荐性GB/T 236
7、38 第 5.8条 3. 低温起动能力GB/T 23638 第4.10 条 推荐性GB/T 23638 第5.10 条 4. 充电接受能力GB/T 23638 第4.11 条 推荐性GB/T 23638 第5.11 条 5. 电解液保持能力GB/T 23638 第4.14 条 推荐性GB/T 23638 第5.14 条 6. 耐振动性GB/T 23638 第4.15 条 推荐性GB/T 23638 第5.15 条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
8、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 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需作必要的影像记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