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引进高端优秀人才实施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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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吉林建筑大学引 进 高 端 人 才 和 特 殊 需 求 高 层 次 人 才 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学校确立的教学服务型现代大学目标定位,为加快推进学校转型升级,实现学科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合理布局,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和吉林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引进高端人才实施办法(暂行)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坚持突出重点、按需设岗、按岗引进、公正择优、特事特办的原则;坚持待遇优厚、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第三条 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

2、人才实行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并举的方式。全职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全职参与教学、科研等工作;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学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2 个月。第四条 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的研究方向要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能够引领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第二章 人才层次和基本条件2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层次: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为积极引进的高端人才,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为重点引进的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相当层次资深教授,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第二层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和讲座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人选、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千人计划)入选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入选人选、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第三层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主要在博士学位授权申报的特定学科引入的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须具备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相当层次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来校后可以在学科建设上发挥重点学科带头人相当作用,可以在博士学位授权申报工作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具备学科评估指标体系所急缺的相应成果。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对具有下列荣誉称号(职务资格)

4、人选可优先予以引进: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选、省(部)级高级专家、长白山学者、长白山技能名师、省(部)级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3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省二级以上教授,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其他人才。第四层次:根据硕士学位授权申报、以及学科(专业)和平台建设特殊需要,在特定学科(专业)引入的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须具备学校学术带头人相当层次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专业技能) ,来校后可以在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申报工作中发挥骨干推动作用,可以在学科和平台建设上发挥学术带头人相当作用,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具备硕士学位

5、授权申报材料所要求的相应成果。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学风正派,学术端正,业绩突出;(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学术团队的能力和团结合作能力;(四)全职引进第三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第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五)柔性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职与离退休身份限制(包括本校离退休人员) 。(六)身体健康。4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政策待遇:(一)第一层次人才1.科研建设经费:自然科学类 1000 万元人民币,哲学社会科学类 400 万元人民币;2.除享

6、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津贴待遇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奖金)50 万元人民币年; 3.提供 300 平方米左右住房,在学校连续工作满 5 年后,房屋所有权归引进高端人才本人所有;4.安家费:200 万元人民币。(二)第二层次人才1.科研建设经费:自然科学类 500 万元人民币,哲学社会科学类 200 万元人民币;2.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津贴待遇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奖金)20 万元人民币年; 3.提供 200 平方米左右住房,在学校连续工作满 5 年后,房屋所有权归引进高端人才本人所有;4.安家费:100 万元人民币。(三)第三层次人才1.科研建设经费:理工

7、学科群 100 万元人民币,建筑与艺术学科群 70 万元人民币,文管学科群 40 万元人民币;2.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津贴待遇外,享受5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奖金)3000 至 5000 元人民币月;3.提供 100 至 150 平方米左右住房,在学校工作聘期满考核合格后,房屋所有权归引进高端人才本人所有。4.安家费:50 万元人民币。(四)第四层次人才1.科研建设经费:理工学科群 50 万元人民币,建筑与艺术学科群 35 万元人民币,文管学科群 20 万元人民币;2.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校内津贴待遇外,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奖金)2000 元人民币月; 3.安家费

8、:20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全职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视全职引进人才的层次和其配偶具体情况面议。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享受学校引进人才特殊岗位津贴(奖金)待遇(第一层次人才:5.0 万元人民币月;第二层次人才:3.0 万元人民币月;第三层次人才:1.5 万元人民币月;第四层次人才:0.8 万元人民币月) ;柔性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的居住场所视人才具体情况商定,原则上不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可由学校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柔性引进人才的其它政策待遇面议。第十条 引进高端学术团队和高端特殊人才政策待遇面议。6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按需设岗。学校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际需求,合理提出高

9、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的设岗和引进计划,经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工作办公室) 、教务处、人事处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第十二条 按岗引进。学校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公告,明确相关政策,广开引才渠道,多方引进人才。组成以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用人单位为主体、有关部门参加的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考核组,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提出引进意见,报学校审定。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按照合同条款的制式,提出引进人才具体工作责任目标(包括聘任中期目标和聘任期满目标) ,经由学校审定后,作为主体内容签署进引进人才聘用协议。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处办

10、理引进人才有关手续。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引进高端人才和特殊需求高层次人才实行合同管理和目标考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6 年(达到7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一、第二层次人才的服务期可灵活掌握并适当延长。第一、第二层次人才须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调离或辞职。第三、第四层次引进人才须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完成合同约定责任目标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调离或辞职。不满足上述条件且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解聘) 。第十七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中期和

11、聘任期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学校以学科建设办公室和用人单位为主组成考核组,负责对引进人才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签订人才聘用合同之日起,分别在聘期达到一半和聘期满时进行聘任中期和聘任期满考核。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聘任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工作计划和具体改进措施,停止(暂停)享受引进人才待遇;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引进人才资格。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有违反法律和有悖学术道德行为的,停止享受引进人才待遇,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并取消引进人才资格。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契约、经济、产权争议等事宜,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第六章

12、附则 8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签订人才聘用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各层次人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目标管理和考核,聘期内不再参与学校常规的年度科研和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也不再享受学校常规的科研和教育教学工作奖励。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签订人才聘用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各层次人才,如聘期内遴选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不重复享受相同性质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待遇(如有不足,可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待遇中予以补齐,具体参照学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本办法签订的人才聘用合同依然有效,管理与考核办法不变。第二十三条 学校引进本办法规定层次外人才的待遇,按照学校现行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校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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