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公 示根 据 钦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推 行 钦 州 市 建 立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钦 政 办 201676 号 )文 件 精 神 ,我 局 严 格 执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已 在 门 户 网 站 “钦 州 商 务 之 窗 ”以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统 一 平 台 -钦 州 市 商 务 局 ”公示 商 务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内 容 。钦 州 市 商 务 局2016 年 10 月 20 日2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2、执 法 公 示目 录一 、 执 法 主 体(一 )单 位 名 称 :钦 州 市 商 务 局(二 )单 位 类 别 (性 质 ):行 政 机 关(三 )委 托 执 法 机 关 :钦 州 市 商 务 稽 查 支 队1.钦 州 市 商 务 局 委 托 书(四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1.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名 录 :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名 单二 、 执 法 依 据(一 )法 律 依 据 (共 7 项 )(二 )行 政 法 规 依 据 (共 8 项 )(三 )地 方 性 法 规 依 据 (共 0 项 )(四 )部 门 规 章 (共 20 项 )(五 )地 方 政 府
3、 规 章 (共 0 项 )(六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权 基 准 (共 10 项 )三 、 执 法 权 限 ( 职 权 )(一 )行 政 许 可 (共 3 项 )(二 )行 政 处 罚 (共 22 项 )(三 )行 政 强 制 (共 1 项 )3(四 )行 政 确 认 (共 0 项 )(五 )行 政 给 付 (共 0 项 )(六 )行 政 检 查 (共 18 项 )(七 )行 政 征 收 征 用 (共 0 项 )(八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共 0 项 )四 、 执 法 程 序(一 )行 政 许 可 流 程 图钦 州 市 商 务 局 25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操 作 规
4、 范 及 行 政 许 可 流 程图(二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三 )行 政 强 制 流 程 图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强 制 流 程 图(四 )行 政 确 认 流 程 图 (无 行 政 确 认 事 项 )(五 )行 政 给 付 流 程 图 (无 行 政 给 付 事 项 )(六 )行 政 检 查 流 程 图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检 查 流 程 图(七 )行 政 征 收 征 用 流 程 图 (无 行 政 征 收 征 用 事 项 )(八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流 程 图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奖 励
5、流 程 图五 、 执 法 结 果(一 )行 政 许 可 结 果 公 示42016 年 钦 州 市 外 贸 进 出 口 企 业 备 案 登 记 情 况 表2015 年 钦 州 市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备 案 登 记 情 况 表(二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公 示2016 年 1-10 月 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表(三 )行 政 强 制 结 果 公 示 (共 0 项 )(四 )行 政 确 认 结 果 公 示 (共 0 项 )(五 )行 政 给 付 结 果 公 示 (共 0 项 )(六 )行 政 检 查 结 果 公 示2016 年 1-10 月 钦 州
6、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检 查 信 息 公 开 表(七 )行 政 征 收 征 用 结 果 公 示 (共 0 项 )(八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结 果 公 示钦 州 市 商 务 局 关 于 酒 类 流 通 随 附 单 的 申 领 管 理下 放 到 县 (区 )的 通 知六 、 救 济 方 式(一 )行 政 复 议 :被 处 罚 人 (单 位 )如 不 服 钦 州 市 商 务 行 政 执 法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自 收 到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钦 州 市 人 民政 府 或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二 )行
7、政 诉 讼 :被 处 罚 人 (单 位 )如 不 服 钦 州 市 商 务 行 政 执 法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自 收 到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在 六 个 月 内 依 法 向 钦 州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七 、 监 督 举 报 方 式(一 )监 督 举 报 地 址 :钦 州 市 南 珠 西 大 街 68 号5钦 州 市 12312 商 务 举 报 投 诉 服 务 中 心(二 )监 督 举 报 电 话 :0777-2852283(三 )监 督 举 报 网 站 :无(四 )监 督 举 报 邮 箱 : (五 )处 理 反 馈 程 序 :钦 州 市 商 务 局 “
8、12312”投 诉 服 务 流 程 图八 、 其 他 执 法 信 息 公 示(一 )执 法 公 示 制 度钦 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二 )执 法 责 任 制 制 度钦 州 市 商 务 局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钦 州 市 商 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三 )其 他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规 章 制 度稽 查 人 员 工 作 守 则钦 州 市 商 务 稽 查 支 队 值 班 管 理 制 度钦 州 市 商 务 稽 查 支 队 着 装 规 定钦 州 市 商 务 稽 查 支 队 执 法 文 书 管 理 制 度钦
9、州 市 商 务 局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内 容6一、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钦州市商务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三)委托执法机关: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1.钦 州 市 商 务 局 委 托 书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方:钦州市商务局 受托方: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务流通领域的管理,及时依法查处商务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商务部令 2006 年第 23 号,2007 年 1 月1 日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要求,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钦州市行政
10、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商务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7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商务流通领域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商务流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四)
11、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使用委托方印章的,受托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及印章代表委托方办理和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8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四、委托执法
12、期限 从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钦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钦州市商务局 受托方:钦州市商务稽查支队 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 68 号 地址:钦州市南珠西大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肖潇 法定代表人:李周勤 2016 年 9 月 6 日 2016 年 9 月 6 日(五)执法人员名录: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9钦州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序号 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人员类别单位 性质执法 范围执法 证件号1 李周勤 男
13、钦州市 商务局 公务员 行政 机关 本辖 区 桂G06093112 张 丹 女 钦州市 商务稽查支队 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 单位 本辖 区 桂G0609069二、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共 7 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 年 7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2001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1 年 3月 15 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13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14、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41 号,2000 年 10 月 31 日施行)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年 4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4 年第 15 号,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0 年第 35 号,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 号,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年第 13 号 2014 年 12 月 1 日施行)(二)行政法规依据(共 8 项)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2 年第 346 号,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5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 年第 620 号令, 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令2012 年第 620 号,2012 年 8 月 1 日施行)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 号 已经2007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第 1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