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济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九月一日修订)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障广大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构建良好的就医管理秩序,保障我校大学生医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进一步规范我校医院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 号)及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45、783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本细则于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一、参保对象包括本市宗教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大学生,不包含由单位派遣到我校就读,各类在职
2、学习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缴费方式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大学生将实行个人缴费机制,其缴费标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及同步调整(2012 年 9 月后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 90 元) 。符合规定的大学生入学后可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并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入学前原享受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的,入学后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三、享受期限2011 年 9 月后入学的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 ,并于新生信息录入校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大学生医保系统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
3、生居民医保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四、支付范围参保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据沪府发200744 号)有关规定执行。五、就医管理参保大学生就医时,需执行定点医疗与转诊制度。其中涉及普通门急诊就医、住院治疗、大病医疗的相关规定详见同济大学学生手册 。六、过渡期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至2014 年 8 月 31 日。上海市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个人缴费机制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七、其他1、参保大学生应诚实守信、合理就医、严禁浪费。对违反本细则者,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者,可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 (2011 年 1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公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医保资格直至报送司法机关处理。2、本细则由校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