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钟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总则为了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购、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钟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占有、使用或需购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
2、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实行国资报批制度。即行政事业单位对需配置的固定资产须先报国资管理部门,由国资管2理部门结合该单位的现有资产情况认定后予以批复的一种行为。对以下几类特殊和批量资产配置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对各单位需新购建办公用房用地的,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汽车编制范围内配置。对超编增购的交通工具须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原有车辆使用年限
3、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上级给予补助资金要求下级进行配套购置的车辆,政府给予配套购置,其超出编制后的旧车给予调剂。办公设备。大批量增购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摄影机、照相机等办公专用和电子通讯设备,须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购。家具用具。对增购大批量家具用具类资产须附相关详细说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则上不予新购。 专用及其他设备。针对如文教科卫、公检法司、城市建设、科研等部门所需专业性较强的单位购置专用及其他设备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区
4、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负责会同采购办等有关部3门研究制定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工作。区监察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进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应遵循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和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购置报批权限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如汽车购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
5、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按照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区财政局先由国资管理股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初步审批意见,再提交区财政局的采购部门予以审批;(三)经区财政局国资管理股及政府采 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4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财政局预算股,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6、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置方式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或由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一种行为。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计;区监察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坚持程序完善、公开竞争、保值增值、发挥效益的原则。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出售、报废、报损及出租、出借、投资等。第十七条 无偿划拨是指在不
7、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拨原则上只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5第十八条 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出售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单位现有车辆等交通工具或电脑等办公及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不予处置。出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资产原值超过 20 万元的资产,须 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由财政、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估价,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并通过中介机构或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或竞卖
8、。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对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未达到报废标准或报废要求,且尚有处置价值的资产,应采用出售方式处置。对除特殊原因造成汽车毁损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一律不予报废。第二十条 报损是指对因发生非正常损失而丧失实物形态,或丧失使用价值且经济余值不足原值 5%的国有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虽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使用,但处置价值较大的,应采用出售方式处置。第二十一条 出租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6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使用者,并向其收取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出租房屋(含门面)、土地(含场地)或其
9、他价值较大的资产,应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在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竞租。第二十二条 出借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无偿转让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应采用出租方式处置。第二十三条 投资是指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营、联营,或作为注册资金,兴办经济实体的行为。对投资的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国家按评估价值享有投资权益。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经批准由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或估价文件。处置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10、产应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对长期不用的闲置资产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处置。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为:7(一)单位价值 1000 元以下或原值总额 5000 元以下,由占有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处置(报财政局备案);(二)处置单位价值超过 1000 元或原值总额 5000 元以上至 100000元的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处置资产价值超过 100000 元或资产原值总额 500000 元以下的,由占用资产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处置的,由区财政局将处置方式、处置办法和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
11、批。处置完成后将处置情况、处置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四)处置资产价值超过 500000 元以上的,由占用资产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处置的,由区财政局将处置方式、处置办法和处置方案报请区政府审批。处置完成后将处置情况、处置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必须之外,其余的处置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需报批的国有资产,应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钟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样式见附件一),并提供资产购建时及处置时相关经济技术
12、资料。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8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有关企业章程、入股(合营、联营)协议等。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出具钟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样式见附件二):属于单位处置的资产,报单位领导审批。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 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
13、报损、投资的资产,申 报单位可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工具类的处置。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需报废的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已无转让价值或转让价值不足原值的 5%:一般情况下国产车使用年限 5 年以上,进口车 8 年以上。运行里程超过设计里程的 70%;经车辆检测机构等鉴定已不能使用;已无转让价值或价值不足 2000 元的。9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将车辆无偿调拨给基层、乡镇或其他单位,或者将车辆有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将车辆上交区财政,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处置或公开拍卖。任何单位和
14、个人均不得擅自将车辆无偿调出或有偿出售。第三十四条 车辆上交财政、出售、报废等须到车辆编制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等变更车辆实有数。第三十五条 未达到国家 报废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处置的车辆,除必须达到以上规定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处置:(一)办公购置的汽车(含轿车、越野车及小型客车)。购置价格不高于 8万元且使用年限 5 年以上,或购置价格高于 8 万元且使用年限 8年以上,同时整车维修费用占原车价值 40%的;(二)特殊性质的车辆。如公检法司及环卫部门等特殊性质车辆,因其工作使用的特殊性,可在第一条的规定条件下适当予以放宽,即:购置价格不高于 8 万元且使用年限 3 年以上,或购置价
15、格高于 8万元且使用年限 5 年以上,或整车维修费用占原车价值 50%的;(三)特殊情况需处置更换新的车辆,必须是在本单位有车辆编制的前提下,报政府经区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方可进行处置、更换新的车辆。第三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处置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须先到区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办理审批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报批。第三十七条 处置无产权证的房屋,须先到区房管部门办理10有关手续,或经房管部门同意在处置后办理手续,再按规定进行报批。第三十八条 办公设备类 的处置。主要包括电子通讯设备及办公通用设备。除必须达到实施细则规定处置标准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处置条
16、件:(一)电脑:主要配件必须更换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换新的主要零部件价值占原资产价值的 30%以上,兼容机使用年限在 3 年以上,品牌机使用年限在 4 年以上;(二)打印机及复印机:主要配件必须更换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换新的主要零部件价值占原资产价值的 30%以上,使用年限在 3 年以上;(三)照相机、摄像机及刻录机等设备:主要配件必须更换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换新的主要零部件价值占原资产价值的 30%以上,使用年限在 5 年以上;(四)办公家具及桌椅类:普通木质家具或桌椅使用年限在 3 年以上,铁质家具、箱柜类使用年限在 8 年以上。第三十九条 专用设备 和其他设备类的处置:主要包括公检法司、教科文卫、建设、城管等部门使用特殊性质的专用设备和其他未列入以上各类别的资产,具体处置标准除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外,由区财政局国资股视其资产价值及资产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报区政府审批。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