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 奖” 评选 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中医科学院和 北京岐黄中医药 文化 发展 基金会 共同设立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 作为个人成就 奖, 面向全国奖励致力于弘扬中医药传统,发展中医药理论,创立中医药特色诊疗方法或技法, 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 , 在 中 医药传承发展方面 取得显著成就的中医药工作者 。 第二条 本奖 项 全称为 “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 。 第三条 本奖项 领导 机构为“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 委员会 ; 工作 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负责 组织 评审 、颁奖 等 事务。 基本 条件 第 四 条 一、岐 黄中医药传
2、承发展奖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2、 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独到的学术思想和经验 ,在全国中医药行业有较大影响 。 3、 潜心 传道授业,在 中医药传承 发展人才培养 方面有 杰出 贡献。 4、 从事中医药 工作 40 年以上, 原则上 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 传承人 奖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热爱中医药事业,2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具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在全国中医药行业 有一定的影响。 3、 潜心 传承,在中医药继
3、承发展方面有 重要 贡献。 4、从事中医药工作 25 年以上 。 推荐 和评审 第五 条 “ 岐黄 中医药 传承发展奖 ” 两年 评审 一次 (偶数年), 奖励人数不超过 3 名 , 奖金为 每人 20 万元 (税前) 。 同期设立“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传承人 奖,奖励人数不超过 8 名 ,奖金为每人 5 万元(税前)。 第六 条 遵循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由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 推荐和评审分离 的方式 组织评选 ,凡提名推荐的专家均不参加评审 。 一、推荐 工作 由中国中医科学院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出推荐公告。 “岐黄中
4、医药传承发展奖” 及“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传承人 奖 候选人 可 通过专家或单位 提名 推荐 。 1、 专家推荐: 由“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认定的著名专家、学者提名推荐。每人可在本人熟悉的领域推荐“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1 名。 2、 单位推荐: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医药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推荐,每个单位可推荐“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候选人和“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传承人奖候选人各 2 名。 3 二、评审 工作 1、 由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对推荐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评选条件的 确定为正式 候选人。
5、 2、 由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 组织 专家 通过通讯或会议形式,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评审 。获得半数以上(含)推荐 的候选人 报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和 北京 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予以确认 。 三、公示 与奖励 评选 结果在 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等官方网站和行业 媒体公示,公示期 30 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人有异议者, 可 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 七 条 根据公示及异议 处理情况,由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工作委员会 和 北京 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审定获奖人选,并向社
6、会公布。 第八 条 举行 “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 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予以表彰 奖励 。 附 则 第九 条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评审严格坚持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确 无适 当人选 ,奖项可空缺。 第十条 推荐书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知识产权明晰。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 “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 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 一 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评审专家 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4 纪律,对推荐材料和评选 过程 严格保 密。在评选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漏有关 情况。如有违反,经 “岐黄中医药传承发展奖” 工作委员会调查核实后, 将 予以 严肃 处理。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施 行,由中国中医科学院 和北京岐黄中医药文化发展基金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