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 么 是 宪 法一 、 宪 法 的 概 念 ( 一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现 行 宪 法 由 序 言 , 总 纲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国 家机 构 , 国 旗 、 国 歌 、 国 徽 、 首 都 几 大 部 分 组 成 。 共 四 章 一 百 三 十八 条 。 宪 法 是 规 定 国 家 根 本 制 度 和 根 本 任 务 ,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的 组 织与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 确 认 和 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 集 中 表 现 各 种 政治 力 量 对 比 关 系 的 国 家 根 本 法 。宪 法 的 根 本 性
2、 表 现 在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第 一 , 在 内 容 上 ,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基 本 义 务 、 宪 法 实 施 的 保 障 等 内容 , 反 映 一 个 国 家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和 社 会 生 活 的 基 本 方 面 。 第 二 , 在 效 力 上 , 宪 法 在 整 个 法 律 体 系 中 处 于 最 高 的 地 位 ,具 有 最 高 效 力 。 它 是 其 他 法 律 的 立 法 依 据 , 其 他 的 一 般 法 律 都 不得 抵 触 宪 法 。
3、第 三 , 在 规 范 性 上 , 宪 法 是 各 政 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 武 装 力量 、 社 会 团 体 和 全 体 公 民 的 最 根 本 的 行 为 准 则 。第 四 , 在 修 改 程 序 上 , 宪 法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程 序 比 其 他 一 般 法律 的 程 序 更 为 严 格 。( 二 ) 我 国 宪 法 的 地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认 了 我 国 各 族 人 民奋 斗 的 成 果 , 规 定 了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 根 本 任 务 和 国 家 生 活 中 最重 要 的 原 则 , 具 有 最
4、大 的 权 威 性 和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 全 国 各 族 人民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 企 业 事业 组 织 ,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的 活 动 准 则 , 并 负 有 维 护 宪 法 尊 严 、保 证 宪 法 实 施 的 职 责 。 作 为 根 本 法 的 宪 法 ,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也 是 法 律 体 系 的 最 核 心 和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以 下 简 称 宪 法 )
5、 自1982 年 12 月 公 布 以 来 , 全 国 人 大 四 次 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方 式 进 行 了修 改 和 补 充 : ( 1)1 988 年 4 月 12 日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通 过了 宪 法 修 正 案 。 ( 2)1 993 年 3 月 29 日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议 通 过 了 宪 法 修 正 案 。 ( 3) 1999 年 3 月 15 日 九 届 全 国 人 大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宪 法 修 正 案 。 ( 4)2 004 年 3 月 14 日十 届 全国 人 大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宪 法 修 正 案
6、。二 、 宪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一 ) 第 一 阶 段 :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1982 年 现 行 宪 法 制 定 , 确 立 宪 法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即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导 , 坚 持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 毛 泽 东 思 想 。( 二 ) 第 二 阶 段 :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理 论 和 党 的 基 本 路线1993 年 第 二 次 修 宪 , 以 党 的 十 四 大 精 神 为 指 导 , 突 出 了 建 设有
7、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理 论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 三 ) 第 三 阶 段 : 增 加 邓 小 平 理 论 1999 年 第 三 次 修 宪 , 将 邓 小 平 理 论 写 入 宪 法 , 确 立 邓 小 平 理论 在 国 家 中 的 指 导 思 想 地 位 。( 四 ) 第 四 阶 段 : 增 加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2004 年 第 四 次 修 宪 , 将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载 入 宪 法 , 确立 为 其 在 国 家 中 的 指 导 思 想 地 位 。( 五 ) 现 阶 段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20
8、07 年 , 胡 锦 涛 同 志 在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 改 革 开 放 以来 我 们 取 得 的 一 切 成 绩 和 进 步 的 根 本 原 因 , 归 结 起 来 就 是 : 开 辟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 形 成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就 是 包 括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等 重 大 战 略 思 想 在 内 的 科 学 理 论 体 系 。现 行 宪 法 正 是 以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9、 论 体 系 为 理 论 基 础 , 不 断 丰富 和 发 展 的 。三 、 宪 法 基 本 原 则( 一 ) 人 民 主 权 原 则宪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一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是 无 产 阶 级 在 创 建 无 产 阶 级 政 权 过 程 中 ,批 判 性 地 继 承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思 想 的 基 础 上 , 对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的 创造 性 运 用 和 发 展 。( 二 ) 基 本 人 权 原 则我 国 宪 法 第 二 章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专 章 规 定
10、和 列 举了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体 现 了 对 公 民 的 宪 法 保 护 。 2004 年 的 宪 法修 正 案 把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宪 法 , 将 中 国 的 宪 政 发 展向 前 推 进 了 一 大 步 。( 三 ) 法 治 原 则宪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这 就 在 宪 法 上 正 式 确 立 了 法 治 原 则 。 宪法 还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 各 政 党 和 各 社 会 团 体 、 各企 业 事 业 组 织 都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为 , 必 须 予 以 追 究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特 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