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 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 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201008 2017 - 2 - - 1 - 其他企业及分支机构 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 拟申请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 。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 1) 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
2、、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办理登记。 ( 3)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 2)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
3、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具
4、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 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三、 实施 机关 本许可 实施 机关为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
5、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 围。 2.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 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2 -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4.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5.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
6、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 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6.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7.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3)组织章程; (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 2)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
7、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 2)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
8、备案的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 2)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范 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
9、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3.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1)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 六、申请材料 - 3 - 非公司企业法人
10、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注销 备案 1 非公司 企业法人登记 (备案 )申请书 原件 1 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份 3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 /出资人加盖公章) 原件 1 份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份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原件 1 份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 件) 原件 1 份 8 财务负责人及联络员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份 9 住所使用证明 原件 及复印件 1 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
11、、注销必须 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复印件(出示 原件) 1 份 11 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出示原件) 1 份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13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外省市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核 转函 原件 1 份 14 其他申请材料 原件 1 份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复印件(出示原件) 1 份 16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
12、核准通知 书 原件 1 份 17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 复印件 1 份 18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1 份 19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 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1 份 20 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资金变动证明 原件 1 份 21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 原件 1 份 22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 具的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期限的文件 原件 1 份 23 增设外省市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原件 1 份 24 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提交主管部门(出
13、资 人)批准文件和被撤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 (出示原件) 1 份 25 非公司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6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份 27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原件 1 份 28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原件 1 份 29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1 份 30 企业法人公章 原件 1 份 31 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原件及 复印件 1 份 32 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复印件 1 份 -
14、4 - 注: 1.备案中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提交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划转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房产证、住房改商用证明提交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提交原件。 3.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
15、提出的新办 、 依申请变更、 依申请注销 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 (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 1.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3.核准: 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八、 审
16、批 收费 (无) 九、 前置审批( 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 中介服务(无) 十 一 、年度报告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十 二 、 资质资格(无) 十 三 、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办事指南
17、 我要申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 受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 申请后,在 1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核查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四)审批发证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8、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 四 、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 址: 砚山 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3138124 3.网络咨询。 砚山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 http:/ 用户中心 我要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砚山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 5 - ( http:/ 办件查询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营业执照(登记、变更),准予注销通知书(注销)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19、 日 内发给营业执照。 由 市管局窗口 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市管局办公室: 0876-3122123 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6-3132168 县委编办: 0876-3056394 咨询及投诉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六)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砚山县人民政府 或 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 砚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 砚山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网站下载( http:/ 办事指南 按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 6 - 登记 变更 注销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变更通知书 决定公开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发证机关核实申请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自决定之日起领取营业执照 自决定之日起领取文件 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