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
2、,请认 真贯彻实施。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 积率、建筑系数、行政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
3、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2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 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 号)停止执行。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二、
4、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 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
5、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30%;4(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 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 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
6、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 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附件: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2土地等别划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5表 1 投资强度控制指 标 单位:万元/公顷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地区分类行业代码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13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
7、0 44015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6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7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8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19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0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21 1815 1450 1055 725 605 555 44022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3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
8、4024 1935 1555 1125 780 660 590 44025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6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2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6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地区分类行业代码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28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29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30 2070 1
9、660 1210 830 690 625 44031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32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3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4 2590 2070 1505 1035 865 780 44035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6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37 3885 3105 2260 1555 1295 1175 44039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
10、040 4400 3520 2575 1760 1470 1330 44041 3105 2485 1815 1245 1035 935 44042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43 1555 1245 900 625 520 470 44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 2。 7表 2 容积率控制指标行 业 分 类代 码 名 称容 积 率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14 食品制造业 1.015 饮料制造业 1.016 烟草加工业 1.017 纺织业 0.8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0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8
11、21 家具制造业 0.8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8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0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 业 0.5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27 医药制造业 0.7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29 橡胶制品业 0.830 塑料制品业 1.0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7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634 金属制品业 0.7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7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7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7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7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
12、1.0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业 1.0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0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8附件 1: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 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 1 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 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 行(详见附件 3)。 二、指标解释
13、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 积总用地面积 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
14、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9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 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 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10附件 2:土地等别划分五等: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沙依巴克区 水磨沟区 头屯河区 天山区 新市区)
15、八等: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新疆:石河子市十等:新疆:阿克苏市 喀什市 库尔勒市 伊宁市 十一等:新疆:昌吉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乌鲁木齐县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十二等:新疆:阿勒泰市 阿图什市 博乐市 阜康市 奎屯市 米泉市 塔城市 乌苏市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独山子区 乌尔禾区)十三等: 新疆:和田市 呼图壁县 霍城县 精河县 库车县 轮台县 玛纳斯县 沙湾县 莎车县 鄯善县 托克逊县 新源县 焉耆回族自治县 泽普县 五家渠市 十四等:新疆:阿瓦提县 巴楚县 博湖县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额敏县 富蕴县 伽 师县 和静县 和硕县 吉木萨尔县 麦盖提县 沙雅县 疏附县 疏勒县 尉犁县 温宿县 叶城县 伊宁县 英吉沙县 岳普湖县 阿拉尔市 图木舒克市十五等:新疆:阿合奇县 阿克陶县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拜城县 昭苏县 布尔津县 策勒县 福海县 巩留县 哈巴河县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和田县 吉木乃县 柯坪县 洛浦县 民丰县 墨玉县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尼勒克县 皮山县 奇台县 且末县 青河县 若羌县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特克斯县 托里县 温泉县 乌恰县 乌什县 新和县 伊吾县 于田县 裕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