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 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xx 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 6 月 29 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 小分队一行 10 人在 老师的带领下,结合“三个代表 ”指导思想 ,前往安吉市地铺镇 xx 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 xx 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 xx 村村委会领导介绍,x
2、x 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 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
3、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 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 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
4、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 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
5、 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 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 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
6、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 ”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
7、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
8、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
9、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转为权力的主人,才有勇气去监督权力的运作;只有他们认识和相信法律的权威,才能更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对于那些“民选村官” 而言,通过民主选举,增强其“权赋于民 ”的意识,由此使得广大选民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的信心。只有把民主实践与法律教育相结合,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在民主选举中的参与自觉性和有效性。 (2)在意图和意愿的融合中,调适领导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从村级民主实践看,农民的关切点不仅是内部的“村级民主 ”,而且还在于村域的社区自治;村级民主的含义不仅是限
10、制村官权力,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仅仅把村级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使“村官” 更多地体现村域利益,使村官能在政府面前维护村民的公共权益。 村委会组织法已把乡镇与村的关系法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规定了乡镇不能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而乡镇必须正视这一法定关系,在新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框架内调适自己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同时,还必须把握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首先,村党支部选举的民主程度要同步提高。只有建在广大农民群众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党支部的应有作用。其次,党支部负责人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
11、员会主持其工作。再次,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引导村民从长远、大局出发,投好自己的一票。另外,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3)在探索中,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和发展。一要加强选举立法的预测。在理论与实践的把握上,对民主选举的相关资料和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整体效能出发,以获得对未来立法趋势的认识,积极地促使新的需求的形成和发展。二要加强法律内部结构的协调。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伸缩性和稳定性,又加上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变化,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时予以充实调整外,大量的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协调法律与实际、法律与法规等之间的关
12、系。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与条件关系的处理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要针对目前有些法律解释比较零乱、分散和不统一的状况,需要进行梳理归类,有一个较为系统的权威性的法定解释,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力度。在具体实施中,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加以监督。对于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从而进一步协调立法、执法和守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民主管理,其基础在于村务公开,关键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制度。 村务公开就是指要从农民群众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
13、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要求简洁明了、及时,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村里不同的条件所决定。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采用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采用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14、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纠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要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发现,xx 村在自治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就如治保调节委员会成员,治调干部规定,治保调节信息员职责、帮教小组及其职责、护村队及其职责、禁毒禁堵宣传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 xx 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规范。
15、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xx 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共有 600 多户,共 2800 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狭长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容易实现的,因此村里决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xx 村总共分成16 个小分队,每一个小分队的队长要管理人员几十致上百人不等。队长是从他们队下由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决定或是传达事情就是通过村长,书记等向队长们来共同探讨,具体的再由队长去负责实施他们队里的细节工作。在 xx 村村委会的外面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详细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计划以及许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 为使我们
16、的调查更加完整,我们用问卷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情况。通过这个问卷,增加了村领导所采取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调查的一些数据如下:(1)有42.1%的村民说没有开过全体村民大会,有 36.8%村民不清楚这点,其它的说开过一两次。 (2)有 58.8%的村民认为开会的内容是传达中央文件,讨论村内大事,有 35.3%的村民认为开会无实质的内容,走形式。 (3)有 76.2%的村民不知道中央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只有 23.8%的村民知道这一点。 (4)85.7%的村民认为没有乱收费的现象,只有 14.3%的认为有乱收费。 (5)农民遇到不合
17、理的负担项目,有 50%的人士向上级领导,部门反应,有 38.9%随大流,有 11.1%选择了拒收,几乎没有人知道会向法院起诉。 (6)村民比较愿意统一搞,占了 44.4%,另外还有 33.3愿意干部群众干部带头,农民志愿,有 22.%的是乡村起头,农民志愿。实际上的时候有一些看法与这个基本相近。 从以上的这些数据可以表明,农民对村里的村务公开等等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还有些人不知道。以后应该是农民们对这些事情多了解了,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总体上村民对本届的村委会还是挺满意的,唯一不足指出,要多对本村,以及中央及地方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使村民更加的了解其内容,从而可以更好的进行村民自治,取得
18、更好的效果。 三、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实行民主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决策上的本质体现;加强民主决策,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这个重大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的质量,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我国有八亿农民,实现村民自治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种体现,而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复杂,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
19、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可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 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高低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质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对安吉县 xx 村随机抽选的 60 位村民做了问卷调查。对“民主决
20、策” 所问的 5 个问题中: (1)知道本村开展过村庄规划的占 53%,其余对此不了解;而对村镇规划 75%的村民表示满意,19% 村民不满意,其余的则表示无所谓。 (2) 对于村里的重大决策应该如何做出?有 39%和 35%的村民认为应该有村里的领导决定或由全体村民讨论后由领导人决定:另有 17%和 9%的村民认为应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决定。 (3) 在 74%的村民眼中在乡村工作的干部是最有影响力的,其余则认为有能力在外面的人。 (4) 48%的村民觉得自己在村里的地位一般;38%的村民认为没有地位;另有 14%的认为有一定的地位。 (5) 50%的村民偶尔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1
21、4% 被经常邀请;有 36%的村民从未被邀请。 应当指出,农村的村务决策均已在一定程度的民主基础上运作,但离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决策的要求和原则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决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以上数据表明,并非所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社区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一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机会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其次,根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别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基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