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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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22条第 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

2、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 23条第 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

3、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第 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权限为第三款: (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第 42号)第 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

4、 5、属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的 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1份 )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的用地定额标准(工业项目需专门说明 5项用地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情况,征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

5、)(原件 1份 );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有权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或预核准文件),同时提交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 4、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原件 1份 ); 5、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文或选址意见(原件 1份 ); 6、环保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 7、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原件 1份 ); 8、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原件 1份 ); 9、 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相关材料

6、(属于桂国土资规 2016 9 号文规定情形的需提供)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的项目,提交用地踏勘 论证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的项目,向负责初审的市、县提交的材料中不包含此项) (原件 1 份 );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 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以及论证意见和听证纪要;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提交原批准机关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 2份,单独选址需要); 11、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面状项目还需提交可行性研

7、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 (产业类项目需标明行政办 公和生活服务区及其它场站拟用地范围 ) (复印件 1份, 单独选址需要); 12、批复建议书的审批制及备案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提交所在区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原件 1份)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2-4308795、 0772-4366875 监督电话 : 0772-436087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图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行政审批办承办 人提出审查意见 ,相关股室审查 (限 2 个工作日) 审批办提请局会审小组会审,局负责人审批 (限 2 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 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制作决定文件及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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