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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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二一九年一月编 制 单 位 ( 盖 章 ) : 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等 级 :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 湘 城 规 编 第 ( 142021) 号 中 心 主 任 : 尹长林 分 管 领 导 : 张鸿辉 部 门 领 导 : 汤 炼 项 目 负 责 人 : 石 磊 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人 校核 审核 审定石 磊 汤 炼 张鸿辉 尹长林 王琮翔 傅敏特 贺华军 甘小玲 孔 辉 谢石坚 黄军林 曾山山 I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

2、理 .2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三节 建筑用地容量控制 .4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 建筑间距 .6第二节 建筑离界、退让 .12第三节 建筑日照 .15第四节 建筑无障碍设施 .18第五节 装配式建筑 .19第六节 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20第四章 建筑环境与公共服务设施 .20第一节 城市绿地 .20第二节 广场 .22第三节 海绵 城市 .23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 .23第五章 道路交通 .26第一节 城市道路 .26第二节 公共交通 .30第三节 慢行交通 .31第 四节 停车场管理 .33II第五节 停车位配建 .34第六节 交

3、通影响评价 .36第六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7第一节 给水工程 .37第二节 排水工程 .39第三节 供电工程 .42第四节 通信工程 .44第五节 燃气工程 .46第六节 加油加气站 .48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 .48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49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9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 .54第八章 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管理 .55第一节 城市消防 .55第二节 城市人防 .57第三节 城市防震减灾 .58第四节 城市防洪、防涝 .60第五节 城市地质灾害防治 .61第六节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62第九章 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4第一节 城

4、市空域保护 .64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65III第十章 城市设计 .68第一节 城市设计管理 .68第二节 城市设计引导 .68第十一章 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72第十二章 附录 .81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81附录二 术语解释 .82附录三 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86附录四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9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5、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临时建设、危房翻建及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永州市其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采用坐标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及 1985 国家高程基准。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超前性。永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永州市的城乡规划要求、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国家规范的颁布等因素对局部章节、条款适时进行修订,上报永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第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永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2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

6、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一)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二)对于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等按程序具体核定。第八条 城市用地的兼容性(一)用地兼容性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用地功能混合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用地兼容性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7、中编制,并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第九条 基地面积控制(1)规划用地红线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2)建筑基地面积下限3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表 2.1 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表 2.1 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表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高层 高层超高层建筑建设项目类型低多层(H27 米)(27 米H50 米)(50 米H100米)低多层(H24 米) (24 米H50 米)(50 米H100 米) 100 米 H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1000 3000 4000 2000 4000 5000 80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 2.1 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

8、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 工业用地(一)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总净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二)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 20%。第十一条 仓储物流用地4(一)仓储物流用地内只能建设用于物资储备、

9、中转和配送等用途的仓库建筑,除少量配套用房外,不得建设其它任何与仓储无关的建筑。(二)临城市道路布置的仓储建筑除厂、库区大门和必须的消防疏散通道外,不得向城市道路开设出入口(含大门),其退让距离内应布置成绿化带与城市道路隔离并由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第三节 建筑用地容量控制第十二条 原则要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其它应按表 2.2、表 2.3 的规定执行。城市特定保护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应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城市特定保护地区主要指历史文化风貌区、大型景观用地及绿地周边、特殊地段(政府及军事用地)周边、滨水景观形象控制区。城市重点开发地区主要指城市中心地区和其它重点开发地区。第十三条 容积率管理指标(一)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如下:表 2.2 居住建筑控制指标容积率 建筑密度(%)(最大值) 绿地率(%)(最小值)1.3 43 301.41.8 32 301.92.3 30 302.43.2 22 303.33.4 2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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