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依法治河管河 促进五水共治 —学习贯彻《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陈永明,,目录,1. 立法过程
2.《条例》通读
3. 特点解读
4. 执行情况
5. 若干思考,一、立法过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立法过程,2003年省水利厅提出了条例立法的设想,并着手前期调研工作。
2008年委托浙江大学法学院开展对《办法》的后评估,进行了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度规范设计。同年,省水利厅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小组成立,并拟就了条例初稿。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就河道管理的地方立法要求我厅加紧调研起草工作,并多次给予具体指导。,立法过程,2010年,省水利厅将河道管理作为“管理调研年活动” 重点,确定七个专题调研课题,吸取已有调研初步成果,形成了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发改、财政、编办、交通、国土、建设、旅游、农业、林业、环保、海洋渔业等相关业务厅局以及各市水利局意见。在充分讨论吸纳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重新进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于2010年9月26日报送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立法过程,省政府法制办调研:
2011.3.21-24日 金华、兰溪、龙游、建德调研。
3.28-30日 嘉兴、湖州、余姚调研
4.18-22,25-27,集中修改
5. 9-12日 台州、温州、平阳调研
5.19日 部门协调会
5.20日 专家论证会
之后报送省政府,立法过程,省人大农委调研:
2011.6.1日 省人大农委王良仟主任听取进展汇报
6.14-16日 省人大农委赴丽水、遂昌调研
6.21-22日 省人大农委赴上虞、绍兴、诸暨、长
兴、南浔调研
6.23日 省人大赴萧山调研条例立法情况,立法过程,2011.6.24日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过程,省人大法委调研:
7.25日 法委会议室第一次讨论
法委宁波等地调研
7.28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条例草案又经多次集中讨论和修改,9.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0号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二、《条例》通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1~7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原则、总要求、体制等)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8~17条,河道分级、规划管理、建设
要求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钱塘江流域已包括曹娥江,增加了运河浙江段),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 河道保护(18~34,管理范围、维修养护、禁止性行为、保洁等)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先来看个案例,案例一:举报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填埋X江 占多少面积 严重影响行洪等等
观点:洪水涨到那里,那里就是河道管理范围;
有水的地方就是管理范围;
河边底的地方都是管理范围,划定管理范围的重要性,要对河道、水域、水工程实施管理,必须明确管理范围,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基本条件,进行依法监管、执法的基础和依据。管理范围不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没有明确的管理和执法范围,河道的管理界限不清,一旦发生纠纷,管理和执法就缺少依据。,,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功能区不同河段水质状况的监测,并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排放泥浆,向河道排放泥浆明确予以禁止,也是《条例》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创设性的规定。,船上饭店,某人想开一家船上饭店,能不能获得批准?
《条例》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一项,所以,这是不被允许的。,,利用无动力船舶开展水上餐厅等经营性活动的案例在全省已较为多见,这些船只靠抛在水里的锚等固定在河道中。如果出现强降雨天气,这些无动力船舶极有可能抵挡不住洪水的冲击,随波冲走,对下游的桥梁、堤防构成威胁。因其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大,需严格控制,但在执法过程中,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针对浙江实际,条例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了这一项。,,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围垦河道。河口地区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围湖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地还湖。,围垦河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0条对围垦河道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确需围垦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于《水法》的规定,《条例》对“需要围垦”的河道进行了设定——河口地区,其它地区河道,一律禁止。要求更加严格。,,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35~40)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第五章 法律责任(41~50)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第六章 附 则(51~56)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三、特点解读,特点一:《条例》突出了规划的重要作用,体现了重视规划控制、强调水域保护的立法精神。
10、11、12、13、17、36条,,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特点二: 强调水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目的(1);
治理目标(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12);
建设要求(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
“三个不得”: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13;
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22),,特点三:突出了对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河道保洁的总体要求,第三十二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清淤疏浚、保洁经费,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河道保洁已纳入省政府“四边三化”、“双清”、
“清三河”、平安浙江考核等,,特点四:《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河道管理职责。,特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职责,乡镇级河道占全省河道的80%以上,为了扭转长期以来乡镇级河道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十分薄弱的问题,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河道管理职责。,,《条例》第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一是要乡镇设立河道管理机构,二是要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具体要做哪些工作,在《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也加以了规定。
一是按照职责做好河道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二是日常巡查,劝阻河道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乡镇有河道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但没有执法权。,特别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河道的水环境直接影响着村环境,因此,《条例》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总的来说,它的职责是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协助河道工作,长效清淤保洁,维护河道整洁,清洁美化家园,,小结
一、条例适用范围
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河道管理任务包括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方位。
二、河道管理体制
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
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主管机关与有关部门河道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的河道管理相关职责。
城市内河的管理问题。
三、河道分级管理
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河道分级名录的公布。
四、河道规划
如何编制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对河道保护和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对河道水域保护的规划审查
河道规划保护区划定和管理,,五、河道建设
编制年度河道建设计划
河道生态建设的要求
“三个不得”对河道生态的保护
六、河道管理范围
河道:有堤防、无堤防有护岸、无堤防无护岸分别划分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权限、界桩和公告牌。河道入海河段河海分界线的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禁限行为
七、禁止围垦河湖造地
围湖造地应当退地还湖。河口地区治江结合围垦,其他禁止围河造地,,八、河道清障、保洁、疏浚
设定三个层次,一是新建的,包括未批先建或未按批准要 求建设的,二是已建不符合防洪标准,三是设障的
河道保洁城乡统筹,全面实施,制定实施保洁方案,落实保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淤积监测,制定实施年度清淤计划,淤泥无害化处理
九、有关河道行政审批
流域规划同意书与防洪规划同意书合并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建设的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十、河道管理经费保障
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的领导。河道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从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全方位保障,四、执行情况,省水利厅于2013年下半年在全省部署开展了《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主要内容:
各地组织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公布、界桩及公告牌的设置情况;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项目审批及审批后项目的监管情况;
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管情况;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情况;
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
《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取得的成效,(一)宣传先导有声势
(二)依法划界有进展
(三)规范审批有制度
(四)河道禁采有计划
(五)河道保洁有措施
(六)涉河拆违有力度
(七)部门协作有机制,《条例》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河道管理的力量亟待加强
二是水域占用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三是河道治理理念亟待提升
四是河道采砂制砂管理需进一步规范
五是案件查处的力度亟待加大
六是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水域保护形势严峻。利益驱动、人水争地,填埋河道、裁弯取直…
爱河护河意识还不强,河道被当作天然垃圾填埋场和排污沟。,,河道设计、建设中,河道过度治理较常见,河道直化、渠化、白化(“形态直线化、断面规则化、护岸材料硬质化”)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五、若干思考,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全社会知晓条例、正确理解条例、自觉执行条例
习近平: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河流是有生命的。
△河流治理的过程,就是我们与河流进行对话的过程。,2.以敬畏之心与河流对话,切实加强河湖保护。,3、在五水共治河道整治中大力加强水生态水文化建设。,江山市廿八都镇枫溪改造工程,落实条例出亮点。加强河道水文化建设,凸显个性化、本土化,努力将河道建设成为传承地方民俗风情的新节点,成为彰显地方历史文化的新载体。,,,,,保持河道生态原貌,,河道生态建设,,河道生物浮床净化水质,(1)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快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等基础 工作。
(2)以“三改一拆”、采砂等专项行动为载体,加大河道执法力度。水岸同治,上下游同治,在“共”字上下功夫。
(3)构建完善的河道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4、以推进落实“河长制”为契机,强化河道管理。,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特别是针对向河道水域偷排泥浆、倾倒垃圾,弃渣以及非法采砂、制砂等突出问题,要从源头上抓起,多部门合力,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在泥浆、渣土处置方面的职责,国土部门在采砂、制砂管理以及打击盗采方面的职责,坚持疏堵结合、集中整治等手段,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5. 研究新问题,出台新政策,争取新突破,针对“五水共治”中涌现的新经验和出现的新问题,需不断总结提炼,研究出台新的办法。
如多地跨行政区域建立联动机制推进“五水共治”。
如河道采砂全面禁止或部分禁止后,机制砂就会大量出现,如果不加以管理,将会造成环境污染、砂石资源采伐无序等现象。因此,需要尽早制定机制砂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机制砂的审批和管理。
如对于非法占用水域、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要推动在国家层面上,抓紧研究入刑条款,力争在水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所突破。,谢 谢!!,谢谢大家!
jhccym@zjwater.gov.c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