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願服務發展趨勢,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秘書長 劉香梅,一、引 言,二、志願服務的發展沿革,(一)行善期:施米、施茶、施粥、 施衣、施棺、濟貧、修橋、鋪路 等。 (二)互助期:家族互助的義莊、 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 的鄉約、經濟互助的錢會 。,(三)萌芽期,1.民國41年在農業推廣體系的四健會(四健身Health、心Heart、手Hand、腦Head) 組織中,即有義務指導員制度; 該年 救國團成立也同時建立志願服務體系。 2.民國52年起警政部門陸續成立義勇警察 、義勇消防、義勇交通、山地 義勇警察等,成為國內使用志工最多的 公共部門。,3.民國54年政府提倡社區發展工作以來,志願服 務即
2、被大量運用於協助社區發展的推動。4.民國59年地方法院開始聘用榮譽觀護人,62年 又將大專學生納入擔任輔導員協助少年觀護工 作。5.民國60年底中國國民黨臺北市委員會成立義 務服務工作團,在臺北市古亭區(中正區)南 機場社區發展實驗中心展開實驗性、示範性的 服務工作。,(四)倡導期,1.民國71年6月5日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訂定臺灣省推行志 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輔導臺灣省21個縣市成立志 願服務策進委員會;75年2月12日訂定臺灣省加強 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78年6月訂定臺灣省加強 推行志願服務方案。2.民國71年8月5日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成立,它是全 國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稱,正式依照人民團體
3、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組織立案的志願服務團體;並於73年創設金駝獎 表揚台北市績優志工;78年製作志願服務歌; 80年創設志工學苑推廣教育訓練。,3.民國 73年9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訂定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推展志願服務實施原則;又於 82年7月修正訂頒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 實施要點。4.民國 73年起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陸續訂定高 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管理要點、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要 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工作團 幹部選舉辦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 服務工作團幹部職掌等。,5.民國 78年7月24日內政部訂定志願服務記錄 證登錄暨使用要點。6.
4、民國 78年內政部委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系 陸光教授擬訂社會福利志願服務法(草 案)。7.民國 80年9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加強 勞工志願服務推行要點。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85年正式宣布每年的 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五)發展期,1.民國 81年8月5日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成立;並與 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主辦金駝獎,表揚範 圍也擴展至全國,目前該獎項已成為全國志工最高 榮譽;88年11月9日與臺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共同設置 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2.民國 84年6月28日內政部祥和計畫頒布施行,90 年12月1日函頒修正。 3.民國 85年行政院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
5、願服務要點,91年6月修正公布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馬總統接見第22屆金駝獎得獎人,內政部部長頒獎表揚第23屆金駝獎得獎人(2011.11.19),4.民國 86年10月15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教育部青年發 展署 )訂頒中華民國青年參與國內地區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民國 88年1月15日訂頒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表揚青年 志願服務績優團體暨志工實施要點。5.民國 88年9月21日內政部消防署訂頒鳳凰計畫;同年 12月10日訂頒睦鄰計畫。6.民國 89年10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推動環境保護 有功團體環保義工人員及環境保護局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98年1月16日修正訂
6、頒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及義工人員遴選表揚要點。7.民國 89年10月17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部)訂頒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表揚文化機關(構)績優義工辦 法,民國99年5月11日修正訂頒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8.聯合國大會於西元1997年11月決議正式宣布西元 2001年 為國際志工年。,(六)興盛期,1.民國90年1月20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全文計8章25條。2.民國90年12月3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處)訂 頒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3.民國90年12月6日教育部訂頒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辦法。4.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訂頒衛生保健志願服
7、務獎勵辦法,91年12月4日、94年5月26日修正。5.民國91年3月7日外交部訂頒外交志工獎勵要點。,6.民國 91年3月11日司法院訂頒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 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7.民國 91年9月25日僑務委員會訂頒僑務委員會海外僑 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8.民國 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勞工志願 服務獎勵辦法。9.民國 94年10月14日、95年5月19日法務部分別訂頒犯 罪被害人保護志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及觀護志工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10.民國 96年內政部委託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進行志 願服務法修法計畫。11. 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增訂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 條文;
8、並修正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三、志願服務現在與過去之不同,(一)基本觀念不同自願奉獻/自我成長;強調犧牲/公民責任。(二)服務範圍不同偏重施財(物)/多元(專長)付出。(三)服務對象不同弱勢族群/擴及全民。(四)參與層次不同少數參與/全民運動。(五)工作方法不同個人隨性/團隊運作;直覺經驗/教育訓練。(六)服務要求不同做就好了/做好了沒;提供服務/責信品質。(七)政府立場不同民間自主/政府介入;自我約束/法律規範; 行政兼辦/專人督導。,四、志願服務未來的發展取向,(一)普及化擴大參與層面 (二)多元化拓展服務範疇 (三)專業化講求工作方法 (四)倫理化塑造倫理體系 (五)資訊化建構服務網絡 (六)優質化致力品質優先,(七)責任化賦予責任要求(八)制度化建立工作規範(九)法制化強調依法行政(十)本土化順應國家民情(十一)國際化迎合世界潮流(十二)e 化力圖創新突破 (熱忱enthusiasm、尊重esteem、 效率efficiency、增長enhance、 發揚光大enlightenment),五、結 語,古早善人造橋鋪路摩登好人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