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烧荒烧草烧秸秆 害人害已害子孙麦收来临,我们在欢庆丰收的同时,又为处理秸秆的问题发愁,每年这个时候,多数农民朋友往往将秸秆付之一炬,方便了自己,却污染了空气,坑害了全县60 万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燃烧秸秆的农民朋友也会触犯法律,引致牢狱之灾。因此,我们号召全县的农民朋友一定要正确处理秸秆,杜绝燃烧,还我们一个蓝天。一、 燃烧秸秆的性质秸 秆 焚 烧 是 指 将 农 作 物 秸 秆 用 火 烧 从 而 销 毁 的 一 种 行 为 。二 、 燃 烧 秸 秆 的 危 害危 害 一 : 污 染 空 气 环 境 ,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 有 数 据 表 明 , 焚 烧 秸 秆 时 , 大气 中
2、二 氧 化 硫 、 二 氧 化 氮 、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三 项 污 染 指 数 达 到 高 峰 值 , 其 中 二氧 化 硫 的 浓 度 比 平 时 高 出 1 倍 , 二 氧 化 氮 、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的 浓 度 比 平 时 高 出3 倍 , 相 当 于 日 均 浓 度 的 五 级 水 平 。 当 可 吸 入 颗 粒 物 浓 度 达 到 一 定 程 度 时 ,对 人 的 眼 睛 、 鼻 子 和 咽 喉 含 有 黏 膜 的 部 分 刺 激 较 大 , 轻 则 造 成 咳 嗽 、 胸 闷 、流 泪 , 严 重 时 可 能 导 致 支 气 管 炎 发 生 。 危 害 二 : 引
3、发 火 灾 , 威 胁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秸 秆 焚 烧 , 极 易 引 燃 周围 的 易 燃 物 , 尤 其 是 在 村 庄 附 近 , 一 旦 引 发 火 灾 , 后 果 将 不 堪 设 想 。 危 害 三 :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和 航 空 安 全 。 焚 烧 秸 秆 形 成 的 烟雾 , 造 成 空 气 能 见 度 下 降 , 可 见 范 围 降 低 , 容 易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 危 害 四 : 破 坏 土 壤 结 构 , 造 成 耕 地 质 量 下 降 。 焚 烧 秸 秆 使 地 面 温 度 急 剧升 高 , 能 直 接
4、 烧 死 、 烫 死 土 壤 中 的 有 益 微 生 物 , 影 响 作 物 对 土 壤 养 分 的 充 分吸 收 , 直 接 影 响 农 田 作 物 的 产 量 和 质 量 , 影 响 农 业 收 益 。 危 害 五 : 焚 烧 秸 秆 所 形 成 的 滚 滚 烟 雾 、 片 片 焦 土 , 对 一 个 地 区 的 环 境 形 象 是最 大 的 破 坏 。三 、 燃 烧 秸 秆 的 打 击秸 秆 燃 烧 行 为 轻 则 违 反 消 防 法 , 对 实 施 者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 重 则 违 反 刑法 , 对 实 施 者 予 以 刑 事 处 罚 。 每 年 到 这 个 时 候 , 公
5、安 机 关 都 会 依 法 对 于 实施 燃 烧 秸 秆 者 予 以 处 罚 以 示 警 告 , 考 虑 到 实 施 燃 烧 秸 秆 的 农 民 朋 友 实 际 情 况 ,我 们 以 往 总 是 以 教 育 为 主 , 处 罚 为 辅 , 但 是 收 效 甚 微 。 今 年 , 我 们 将 严 格 执行 法 律 作 为 “禁 烧 ”的 工 作 重 心 , 使 用 法 律 手 段 遏 制 燃 烧 秸 秆 的 蔓 延 趋 势 ,让 守 法 者 得 到 公 平 , 让 违 法 者 受 到 惩 罚 。 总 之 , 我 们 将 严 惩 燃 烧 秸 秆 实 施者 , 切 实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 让
6、 天 空 更 蓝 , 让 空 气 更 好 , 让 人 民 更 幸 福 , 让 生 活更 美 好 。望 各 位 农 民 朋 友 相 互 转 告 , 正 确 处 理 好 自 己 的 秸 秆 , 杜 绝 焚 烧 , 避 免 受 到 法律 惩 处 , 做 一 个 懂 法 、 知 法 、 守 法 的 好 公 民 , 为 维 护 共 同 的 环 境 做 出 自 己 的贡 献 。*县 公 安 局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附 件 :燃 烧 秸 秆 的 法 律 问 题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摘 抄 :第 六 十 三 条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7、 , 处 警 告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严 重 的 ,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 一 )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进 入 生 产 、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场 所 的 ; ( 二 )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或 者 在 具 有 火 灾 、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吸 烟 、使 用 明 火 的 。 第 六 十 四 条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轻 的
8、 , 处 警 告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罚 款 : ( 一 ) 指 使 或 者 强 令 他 人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 冒 险 作 业 的 ; ( 二 ) 过 失 引 起 火 灾 的 ; ( 三 ) 在 火 灾 发 生 后 阻 拦 报 警 , 或 者 负 有 报 告 职 责 的 人 员 不 及 时 报 警 的 ;( 四 ) 扰 乱 火 灾 现 场 秩 序 , 或 者 拒 不 执 行 火 灾 现 场 指 挥 员 指 挥 , 影 响 灭火 救 援 的 ; ( 五 ) 故 意 破 坏 或 者 伪 造 火 灾 现 场 的 ; ( 六 ) 擅 自 拆 封 或 者 使 用 被 公 安 机
9、关 消 防 机 构 查 封 的 场 所 、 部 位 的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摘 抄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放 火 、 决 水 、 爆 炸 、 投 毒 或 者 以 其 他危 险 方 法 破 坏 工 厂 、 矿 场 、 油 田 、 港 口 、 河 流 、 水 源 、 仓库 、 住 宅 、 森 林 、 农 场 、 谷 场 、 牧 场 、 重 要 管 道 、 公 共 建筑 物 或 者 其 他 公 私 财 产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放 火 、
10、 决 水 、 爆 炸 、 投 毒 或 者 以 其 他危 险 方 法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或 者 使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过 失 犯 前 款 罪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节 较 轻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部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追 诉 标 准的 规 定 ( 一 ) 第 一 条 失 火 案 ( 刑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第
11、 二 款 ) 过 失 引 起 火 灾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立 案 追 诉 : ( 一 ) 导 致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的 ; ( 二 ) 造 成 公 共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 ( 三 ) 造 成 十 户 以 上 家 庭 的 房 屋 以 及 其 他 基 本 生 活 资 料 烧 毁 的 ; ( 四 ) 造 成 森 林 火 灾 , 过 火 有 林 地 面 积 二 公 顷 以 上 , 或 者 过 火 疏 林地 、 灌 木 林 地 、 未 成 林 地 、 苗 圃 地 面
12、 积 四 公 顷 以 上 的 ; ( 五 ) 其 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情 形 。 本 条 和 本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有 林 地 ”、 “疏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未 成 林 地 ”、 “苗 圃 地 ”, 按 照 国 家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摘 抄 :第 四 十 九 条 盗 窃 、 诈 骗 、 哄 抢 、 抢 夺 、 敲 诈 勒 索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公 私 财 物 的 , 处 五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较 重 的 ,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拘 留 , 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