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ppt

举报
资源描述
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郁祖盛 2007.5.15,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1 前言 2 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2.1 国外民用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2我国对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2.3我国对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素 3 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 附录:“《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前 言,“民用核设备(以下简称核设备)”是指使用在我国境内民用核设施上的,其失效或故障可能导致对厂区人员或公众的过量辐射照射,或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设备。 确保核设备的质量是保证核设施安全相关系统实施其功能的基础。 对民用核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核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前 言,我国在1992-1995年首次针对 “民用核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完成了相应的立法工作。国家核安全局联合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发布了下列核安全法规文件(部门规章):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部、能源部发布)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部、能源部发布) 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前 言,国家核安全局在完成上述立法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试验等活动实施了安全监督管理。10多年来的的实践表明我国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是成功的,发现并纠正了多起重大的设备质量事件(重大不符合项),为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机构设置的改变、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核能事业的发展,现行的上述相关法规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的需要,急需修订。 力求通过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和相关核安全法规修订等三个方面的研讨和介绍能使读者对我国在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要求、监管的实施和进一步的发展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对法规的进一步学习、运用和监管工作的实践能有所帮助。,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1 国外民用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1.1 美国的有关情况 监管范围∶遵循ASME Section Ⅱ、Ⅲ、Ⅴ、Ⅸ、Ⅺ和O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与设备 监管模式∶ 产品制造阶段∶资格许可+产品质量认证(“N”钢印); 产品安装与试验阶段∶独立第三方监督+NRC地区监督站监督(抽样)。 监管体系∶ 1)产品设计、制造阶段∶由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 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 负责标准制定和设计、制造与安装单位资格认可; — 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对制造与安装单位授与“N”钢印使用权; —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经ASME授权的注册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美国锅炉与压力容器检验师学会NBBI(The National Board of Boiler and Presser Vessel Inspectors)∶ —负责实施制造过程监督; —产品质量经NBBI认定后,制造商方可在产品上打“N”钢印。  保险公司对所有加盖“N”钢印的产品给予保险。  政府的核安全监管当局US.NRC的监管∶ — 认可ASME规范 —对ASME和NBBI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一般不直接参与对设计、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具体监督内容是∶ 卖方大纲科(Vendor Program Branch)∶ 审查、认可ASME和IEEE标准在民用核设施的使用;负责对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资质管理(核查、备案)。 卖方检查科(Vendor Inspection Branch)∶ 负责对NBBI的监督计划和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管理。 2)“N”钢印产品的安装、试验阶段∶  由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  NRC地区监督站实施抽样监督,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1.2 德国的有关情况 监管范围∶ — 遵循德国国家标准DIN和核工业标准KTA相关内容的核电厂全部设备与部件; — 核安全1、2、3级机械与安全级I&C 材料、部件与设备按KTA标准,其它按DIN标 准进行监督。 监管模式∶ — 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 监督; — TÜV对产品进行100%的独立检验; — 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对合格产品标注“TÜV”标记)。 监管体系∶ — 核设施所在地的州政府委托德国技术监督协会(TÜV)代表州政府进行监督; — 保险公司对所有带有“TÜV”标记的产品给予保险; — 核安全监管当局对TUV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1.3日本的有关情况 日本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日本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监管模式介于美德之间 例如:对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的重要控制环节(焊接、NDE等),由通产省授权“日本发电技术检验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检验(见证性监督+独立的验证性监督检验)。 日本核安全监管当局对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并审核、认可检验结果。,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1.4法国的有关情况 监管要求和法律依据:1974年2月26日政府令; 监管范围∶遵循RCC-M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与设备的制造和安装(不包括设计); 监管模式∶ — 法国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均取得ASME相应的资格证书。因此,法国未建立本国的资格许可制度 — 不采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模式 — 实施QA体系有效性监督 — 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文件核查和过程见证,一般不采用独立的验证性监督检验) 监管体系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监督体系∶ 法国全国核电厂的业主—法国电力公司EdF设有强有力的监督部门 “SQR” 代表业主对制/建造商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其重点控制环节为:供方评价、质量计划、过程监督、验收等。 — 核安全当局指派BCCN(专职地区监督站)实施抽样监督。,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1.5 小结 (1)西方核能发达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检验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 相应的应遵循的技术标准; (2)多数西方核能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是建立在“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基础之上,核安全当局的任务主要集中在监督“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模式多数采用“资格认证”+“产品认证” 双重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 ,并使用专用标识,因此除生产方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外,“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也负有“连带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若产品失效或损坏,则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和体系的前题是∶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已具有权威性; 同时,已形成用户、制造商均信任的,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强大而具有“公信” 的保险业,在制造商、“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和保险业三方之间已形成联手向用户负责的机制。,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3)多数西方核能发达国家“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的监督方式是对具体的制造“活动” 进行相应的“文件核查” 和“过程见证” ,在必要时才采用“独立检验” ,但德国除外,德国的“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TUV采用“100%独立检验” 的方式对核设备的制造、安装活动进行监督检验,这也是德国产品质量口碑好、价格较贵的原因之一。 (4)法国没有采用“第三方” 独立检验机构的监督模式。其理由是∶ 法国所有的核电厂均为国营的“法国电力公司(EdF)” 所有,在公司一级设有专门的“监督检验机构SQR” ,SQR具有300多人的专业技术队伍对下属各核电厂的建造进行详细的全过程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对于下属各核电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根据上述具体情况,法国核安全当局授权专职地区监督站“BCCN” 对全国的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进行抽样监督,所采用的方式为∶“文件核查” 和“过程见证” 。 (5)西方核能发达国家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检验活动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在监督模式、监督体系、监督方式和控制深度等方面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宗旨和监管目标都是相同的,即: 通过监管提高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安全文化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有效性,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核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2我国对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监管模式、监管体系、监管范围和适用的技术标准。 2.2.1监管模式 考虑到我国下述实际情况∶ (1)虽然核电起步至今已20余年,但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安全文化、QA体系的有效性、技术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为保证核安全,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予以促进; (2)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协会比较弱小,尚不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不具备依靠“第三方”实行独立监督的条件; (3)国内的保险业、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与制造商尚不具备合作的条件,尚不能通过独立监检对核承压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和保险; (4) “产品认证”只能由非政府部问的独立第三方执行,且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 ,; 因此,我国对民用核设备的监管仍然采用由国家核安全局代表国家直接对从事核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试验)的单位实施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模式,即“资格许可”+“过程监督”,而不实行“产品认证”是现实可取的方案,其监管措施包括∶,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1)民用核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试验) 单位的资格管理(实施许可证制度); (2)对从事民用核设备特种工艺(焊接、无损检验)的人员和反应堆部件特殊部位的检验能力(人员、设备、操作程序及相应程序软件)进行认证管理(实施操作证和许可证制度); (3)对民用核设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监督内容在总体上可划分为∶核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检查(侧重管理性)和活动过程的监督(侧重技术性);监督方式包括:文件核查、活动过程见证和必要时进行独立检验验证和独立分析验证; (4)不对民用核设备实行产品认证,核安全监督不减轻也不转移从事民用核设备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事的活动的质量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2.2.2我国对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素 监管要素至少应包括: (1)监督管理体系的职能划分; (2)核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试验等)单位的资格管理---资格许可证制度; (3)核设备活动特种工艺人员的资格管理---特种工艺 (无损检验、焊接)人员资格许可证制度; (4)核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检验和试验等)的过程监督; (5)不符合项管理; (6)监督队伍的授权与管理。,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3.1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介 3.1.1法规制订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针 3.1.1.1 目的: “为了加强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特制定本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3.1.1.2 监督管理范围 监督管理的物项类别 包括用于核设施中的下列核承压设备: (1)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贮罐以 及堆内构件等; (2)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的钢衬里;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中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 (4)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 (5)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核设施中的核承压设备,也不适用于民用核设施中不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监督管理的活动及单位类别: “从事核承压设备前设计、制造、安装、试验、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3.1.1.3 监管方针: “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确保质量,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分级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3.1.2监管体系的职能划分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分为: (一)国家核安全局 独立行使的国家核安全监督; (二)主管部门 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检查管理; (三)核设施营运单位 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全国核承压设备活动实施国家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法规,参加核准与核承压设备活动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 (二)核准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的资格,颁发资格许可证件; (三)监督对从事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实施核安全监督活动; (五)负责发布资格许可证公告和监督公告; (六)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重大意见分歧进行仲裁,或提出技术性建议,协助上一级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对进口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监督。,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第七条 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本系统的核安全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和制定有关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法规,组织制定核承压设备的技术标准; (二)审查、评定本系统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的能力和资格,协同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并对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所属单位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检查本系统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组织对本系统的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其中焊接和无损检验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应符合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 (五)组织本系统的核承压设备的技术审查与鉴定。,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总则,第八条 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本规定和与核承压设备活动有关的核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确保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特别应进行有效的检查与控制。,3.1.3资格许可制度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资格许可制度) 3.1.3.1许可制度及许可证分类: 第九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资格许可证包括: (一)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 (二)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 (三)核承压设备安装资格许可证。 从事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格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承压设备活动。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度第二章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 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安全级别提出申请,取得某一类别和级别的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级别和较低级别的核承压设备活动。 应根据所执行的安全功能,对核承压设备进行核安全分级1。(附录一给出了参考实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技术规范及标准应与其核安全分级相适应。,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许可证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并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机械电子工业部或能源部核准后,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度第二章中规定了如下具体操作要求: 第五条 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必要的、支持性的和参考性的文件)分别见附件一、四、五、八、九。,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资格申请应提交的文件(除资格申请书之外):,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活动资格申请应提交的文件(除资格申请书之外): 注释:以制造/安装资格为例,其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人、典型产品、人力资源以及厂房、装备等); 申请制造/安装的核承压设备类别、安全级别; 类似产品的制造/安装经验和质量史; 以典型目标产品为例,根据产品技术规格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制造/安装流程及工艺分析,明确工艺难点,并从人员技能、生产场地、工艺装备、起重能力、工艺评定及经验、检验、试验能力等方面说明申请单位具有制造该产品相应的技术能力; 用于核级设备、部件制造/安装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并通过类似产品制造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业绩说明其具有制造目标产品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第六条 主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时,国家核安全局派员参加。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及有关文件送国家核安全局。 根据审查结果,经国家核安全局会同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凡经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获得资格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保证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适用的试验条件和管理水平并有类似活动的经验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质量保证大纲,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保证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有关核承压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进行活动的质量负责,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更换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度第二章中规定了如下: 第七条 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欲延长许可证有效期者应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更换申请。更换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分别见附件二、六、十。逾期不办理换证的单位其资格许可证自行失效。 对原材料及铸、锻件的管理: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从事制造核承压设备关键承压材料(包括管材、棒材、板材、铸锻件和焊接材料等)的单位,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监督。其中生产大型铸、锻件的单位须取得制造资格许可证,其取证程序同第五条,焊接材料及其它材料由材料使用单位通过质量保证体系加以控制和监制。,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资格许可制度,其它: 第十二条 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核安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各类资格许可证,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管理。,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3.1.4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过程监督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监督依据: 第十四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核安全法规及核承压设备法规; (二)核安全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和经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的民用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确认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相应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条件。,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监督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是否遵守相应的许可证条件; (二)监督己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是否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三)监督核承压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经审评认可的民用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有关承诺; (四)监督核承压设备的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五)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制造、安装、试验、维修是否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六)监督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是否符合经审评认可的在役检查大纲; (七)监督核承压设备的退役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必要的监督内容。,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章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方面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接口管理; (二)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能、权限及他们独立行使职能的实际情况; (三)质量保证大纲执行程序的完整性及其实施情况; (四)质量计划的实施情况,其中经监督计划确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须经核设备监督员见证认可; (五)设计修改与变更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物项采购与服务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不符合项分类和处理程序执行情况,重大不符合项的处理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备有完整的符合设计任务书、技术规格书或技术条件、相应规范和标准等技术要求的有关设计文件供核设备监督员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核承压设备的类别和安全级别与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 (二)压力边界结构的完整性和超压保护装置的设置; (三)在设计中是否考虑防断裂设计、抗震设计和压力边界在各工况下可能引起的破坏等; (四)事故工况下的设备的可运行性和功能能力; (五)设备的可检测和可维修性。,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十八条 材料使用单位应备有所使用材料的完整的技术规格书、采购与供货文件以及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供核设备监督员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材料采购文件、供货文件和对供方的选择评定文件; (二)材料技术规格书或技术条件与相应安全级别设备的技术标准的符合程度,有关说明材料的加工方法、化学成分、材料制造的各主要阶段及最终状态特性的有关文件; (三)材料验收(包括原地验收和到货验收)、复验、贮存、发放管理及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四)材料标识管理。在加工过程中的标识移植; (五)承压边界材料(包括焊接材料)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工艺性能、抗辐照性能、抗腐蚀性能、奥氏体不锈钢铁素体含量等情况及其是否满足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非金属材料有害元素的含量的控制及抗老化性能。,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十九条 制造与安装单位应备有完整的制造与安装任务书、技术规格书、制造与安装文件供核设备监督员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制造与安装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导则、技术标准、图纸和经审批的程序,以及资格许可证条件; (二)焊接、胀管、成型、热处理等的工艺评定工艺实施及见证件性能。采用的焊接工艺是否对部件的安全性产生有害影响; (三)焊接、无损检验操作人员的资格; (四)检验的质量标准以及检验仪器设备的计量传递及标定; (五)奥氏体不锈钢、镍基合金的加工过程是否采取抗敏化措施; (六)采用的任何清洁、表面处理工艺和包装,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和腐蚀的措施; (七)设备制造和安装的验收试验和鉴定。,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二十条 承担试验的单位应备有完整的符合设计要求的试验文件供核设备监督员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设备的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结构完整性试验、超压保护装置鉴定和整定试验和能动部件的功能试验; (二)核承压设备和管道的抗震动力学鉴定,设备与管道安装后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固有频率、阻尼系数的测定和校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核承压设备的维修应遵照维修大纲执行。核设备监督员主要检查的内容是: (一)维修质量保证大纲、质量计划、维修规程和验收准则等文件; (二)承担维修的人员资格; (三)维修后的设备的功能试验。 第二十二条 所有核承压设备的在役检查应遵照已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在役检查大纲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所有核承压设备的退役应遵照国家核安全局审评的退役计划实施。,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监督的实施(计划、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对核承压设备活动各阶段的有关重要过程根据需要实施文件(包括记录)检查、现场见证、座谈和采访、验证性核算和检验。 第十九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在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相应的文件,以保证监督工作有计划地实施。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章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在相应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三个月,应根据本实施细则附件十二的规定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有关文件。在核承压设备制造和安装活动中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重大变更及其产生的相应文件,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注释 :在相应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下列相应文件的目的是: 提交正式的,经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核的质量保证大纲(受控版本)和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作为国家核安全局在核承压设备活动执行中监督其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依据; 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相应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己就绪; 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经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核,并选定控制点的相应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计划,以便国家核安全局选择相应的监督控制点(R、W、H点)、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开展必要的监督准备工作。,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实施细则附件十二的规定如下:,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十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将编制相应的监督计划,并下达给有关的持证单位;持证单位应根据监督计划的要求和所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实际进度,在实施监督计划中所确定的监督点活动前至少15天将书面通知送达国家核安全局,以保证监督活动的执行: 第十五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的监督可分为例行的和非例行的,非例行的可以是事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检查方式可分为综合性检查和技术性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主要检查核承压设备的质量保证大纲是否有效实施。 (二)技术性检查:包括文件核查、现场见证、现场观察和抽查,必要时,可进行独立的计算复核和检验验证。 责任: 第二十条 对核承压设备活动实施的核安全监督不减轻也不转移被监督单位对所从事的核承压设备活动应承担的责任。,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3.1.5监督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实施) 第十七条 由国家核安全局安排相应机构(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实施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人员必须客观地、公正地履行监督检验职能,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参予与监督检验内容有关的 核承压设备活动以及核承压设备的经营、销售等商务性质的活动。,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 核承压设备核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员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核安全局为有效地实施对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应安排核安全监督机构并设核承压设备核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核设备监督员”)。 核设备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考核、批准和授予核设备监督员证书。 第十条 核设备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二)在核承压设备方面具有五年以上工程实践或三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的经验,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能独立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写出合格的报告,能正确地与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合作和对话; (三)熟知国家核安全法规,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谦虚; (五)必须遵守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保卫、保密和辐射防护方面的规定并保证未经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向国家核安全监督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不得参予有关的核承压设备活动以及核承压设备的经营、销售等商务性质的活动。,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过程监督,第十一条 核安全监督机构及核设备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 (一)检查持证单位被批准执行的工作范围; (二)核查持证操作人员的资格; (三)监督持证单位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持证单位采用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 (五)监督见证核承压设备活动各阶段的重要过程的实施。必要时,复核验证各阶段重要过程的记录、数据、文件以及试验和检验结果; (六)参与对重大不符合项的核安全审评; (七)监督检查完工的设计、产品、安装、试验的最终验收和鉴定。 第十二条 核设备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必须持证上岗,被监督单位及其人员应给予支持和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执行任务。 核设备监督员在检查时,对于违反许可证条件的事项,应立即通知持证单位及有关人员采取纠正措施,严重的要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处理。,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3.1.6奖励和处罚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实施核承压设备活动及监督检验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核安全局或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改进、停工或吊销资格许可证等处罚。 (一)未取得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件而进行相应核承压设备活动的; (二)转让、伪造、涂改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隐瞒、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的; (四)无故阻挠或拒绝核安全监督检验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核安全监督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国家核安全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第二十四条 如当事人和责任单位对处罚不服,可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是,对吊销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中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于警告、罚款或限期改进等处罚: (一)违反《规定》、本细则和许可证条件; (二)无故阻挠或拒绝核安全监督检查; (三)涂改或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和未取得资格许可证的单位而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者,国家核安全局将责令其停工。 对核承压设备的维修、在役检查和退役过程中可能发生使现场工作人员和公众受超剂量放射性危害时国家核安全局将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某项或全部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核安全局可吊销其资格许可证: (一)不具备资格、而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证者; (二)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严重违反核安全法规及技术条件致使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严重影响有关物项的核安全功能,无法修复者; (三)对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重大不符合项拒不上报、隐瞒或谎报事实并拒不改正者; (四)经屡次警告、罚款或限期改进等处罚仍拒不改正,其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核安全局采取处罚措施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现行的相关核安全法规简介,3.1.6附 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申请单位应缴纳许可证条件审查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家核安全局和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核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中所列的各类民用核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布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核安全法规的修订,(1)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① 2005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因此,目前具有行政许可功能的有关《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四项法规(部门规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必须重新“立法” ,制订相应的国务院条例来取代和完善目前“部门规章”的监督管理功能。 ② 近十多年来,政府机构及职责已经多次发生变化,目前执行的“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再适用。,现行相关核安全法规的修订,③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执行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四项法规(部门规章)在过去的十多年来对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管体系的建立、资格许可制度的实施、通过独立监督,严把“质量关”,对消除核承压设备的质量隐患,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加快核能发展的大好前景,总结过去的十多年来在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管方面“正” 、“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工业界目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范围和许可制度的控制范围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高其公正性和权威性,使监管水平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的核设备更好地满足国内核能加速发展的需求,并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现行相关核安全法规的修订,(2)目前进展情况 “法规”修订工作始于2003年,在国家核安全局的领导下,在监管经验的总结、情况调研、修订方案的论证的基础上,组织“班子”开展了新“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条例》初稿经内部多次讨论、修改于2005年6月1日完成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一完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稿,并己于2005年8月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目前,《条例》的报批稿己通过国务院法治办的审查,待国务院批准,预计近期可发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搜索
温馨提示:
文客久久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