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企业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 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详见附件 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2、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 1.0计算;1993 年至 2010 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 1.0 的,按照 1.0 计算;2011 年至 2013 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0.75 计算。(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 2)确定。三、1992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先按
3、照本人 1992 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 1993 年到 1997 年 5 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 120,两者相加计发。四、为确保本通知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有序衔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根据本人 1992 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部分,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五、2015 年、2016 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六、本通知自
4、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附件: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ZZ ZmZm 1.n)NZ、ZZm 、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月、月m 月、m 月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n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计算.N 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40 233 56 16441 230 57 15842 226 58 15243 223 59 14544 220 60 13945 216 61 13246 212 62 12547 208 63 11748 204 64 10949 199 65 10150 195 66 9351 190 67 8452 185 68 7553 180 69 6554 175 70 5655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