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785688 上传时间:2019-07-16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23.5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2018-02-02 15:09政策法规(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

2、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3、;(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4、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规划、建设、公安、市政、价格、质量监督、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

5、的指导、监督和服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第九条 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

6、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并可以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关培训和宣传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服务规范,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

7、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张贴、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及其他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发布。发布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第十四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新建物业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

8、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定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考虑居民委员会的布局、物业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建筑物规模、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等因素,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本市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

9、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告。前两款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三)车位、车库的数量和位置;(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权属;(五)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处分:(一)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门卫房、值班房、共用设施设备机房以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公共用房;(二)共用的架空层、

10、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垃圾房以及屋面、外墙的附属空间;(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依法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非经营性的共用文体设施;(四)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为业主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

11、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禁止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提出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建设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建筑面积等有关资料。

12、建设单位未提交有关资料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登记为业主共有,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具体位置和面积。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