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作 郑 宏 商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2年10月,学习内容提要: 1、 学习相关重点法规条款。 畜牧法41、45、55、66、68条。 2、了解养殖档案填写规范。 3、重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内容(见后),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畜禽标识的概念 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其特点是带有唯一的识别号码,易于识读。畜禽标识是建立畜禽养殖
2、档案的基础。,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畜禽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实施畜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的消费安全。这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真正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标识的主要作用:一是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行动物的可追溯性计划,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尤其是英国发生疯牛病之后,人们认识到动物疫病潜在危害加大,一定要能够从产品追踪到出生场及其亲本。二是加速市场准入。欧盟等国把建立动物标识制度作为准入的一个条件。三是
3、疫病防治的需要。建立标识制度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提供了基础。四是促进遗传改良。准确的动物标识增加遗传评估的可靠性,为开展后裔测定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的差异,各地畜禽规模养殖的发展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条第三款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的规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一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不规范,造成的畜禽产品残留超标。畜禽在养殖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疾病,特别是鸡、兔、猪等饲养周期较短、饲养密度较大的动物,其发病率也较高,饲养过程中不得不使用一些抗生素来预防疫病的发生,这样就容易导致畜禽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最为严重的是受利益的驱动,部分畜禽饲养者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依然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如这几年发生较多、影
5、响较大的“瘦肉精”事件。二是畜产品加工过程的污染。畜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受其在养殖过程中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而且在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中也可能因操作等原因导致其二次污染。,三是个别不法商贩,掺杂使假,发生了诸如注水鸡、注水猪肉、注水牛肉等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畜产品市场。因此,为确保畜禽产品安全,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尤其要从养殖环节抓起,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是实行畜禽产品全过程监管,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和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养殖档案对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治和提高畜牧
6、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农户的分散养殖还占有很大比例,要求其建立养殖档案还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是畜禽养殖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养殖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涉及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系统,基本做法是对畜禽个体或群体进行标识,对有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进行登记,全程记录畜禽及畜禽
7、产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关信息,以便在发生疫情或出现卫生安全事件时能及时溯源。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畜禽标识管理。本法规定,畜禽养殖生产者,不论是分散养殖者还是规模养殖者,都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所谓畜禽标识,就是为了区分畜禽的不同品种以及个体(或者群体),人为建立的一种可以提供个体(或者群体)有关信息(如品种、地域、防疫、检疫等情况)的标记物。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8、便于识读和追溯。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前检疫时,要查验畜禽标识,对没有畜禽标识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二、养殖档案管理。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检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的档案记录。养殖档案由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不同于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中的免疫档案,但应该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
9、一是所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繁育记录以及买入、卖出等情况;二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三是畜禽检疫、免疫、消毒、发病、死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四是畜禽的标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由于我国畜禽饲养方式、饲养水平很不平衡,要求所有饲养者建立畜禽档案目前还难以做到。因此,本法只对规模养殖中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所应承担
10、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强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法第四十一条对实行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内容涉及畜禽养殖的全过程,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存一定期限,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11、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兽药使用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12、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
13、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
14、编码。,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养殖档案管理,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
15、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16、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7、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
18、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