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及典型案例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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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执法程序及案例评析,合肥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 余建波,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适用二、执法配合与协调三、行政执法程序四、典型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概 述: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指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对立案的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七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未规定立案的时间要求,但规定了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问题一:对违停当事人处以100百元的罚款,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两种情形)中

2、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问题二:能否当场收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

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一、法律法规适用,1、法律效力: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4、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整部法律的适用范围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如在新建的开发区或近郊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如何管理和处罚?,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城市建成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

5、)远期发展用地范围;城市郊区。市区,即市法定边界内直接管辖的地域,不包括市所辖的县、自治县、旗等。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市区一般由城区和郊区组成。建成区(城区),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联成一片,但同市区的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作城市建成区。城区具有两个特征:各种建筑连片、集中,以人文景观为主;以非农业生产为主。,(2)具体条款的适用范围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

6、,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2、法律冲突 是指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而引起的矛盾。 X日,X城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X路北侧,发现有人正在破挖市政道路。经调查被破挖的市政道路长28米,宽

7、2米,系X房地产开发未办理相关市政审批手续破挖市政道路。访局以未经批准破挖市政道路为由, 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

8、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适用原则:运用上位法规定进行处罚,3、法条竞合 是指由于某种违法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某汽车修理店主营汽车清洗、维修业务外,兼营摩托车、助动车维修。因为拆卸后机车零件占地大,店主指使机修工把场地移向室外人行道,油污、烟蒂、破布、烂包装随处可见,50多平方米的人行道板油污渗入水泥,粘滑不堪,招致尘土沾附,不易清扫保洁,加剧了经营场所周边环境脏乱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9、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

10、期改正,可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适用原则: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具体条款,二、执法协调与配合,(一)相关规定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七条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协调配合的主要内容 日常监管、案件移送、技术鉴定、相关行政决定的作出、相关行政措施的运用等,1、日常监管的职责划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对群众投

11、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涉及违法的,要及时移送城管部门处理。 如违法建设的发现,有证的以规划局为主,无证的以执法局为主2、案件移送: 案件移送应提供以下材料:(1)移送函(2)相关调查情况、技术鉴定结论等(3)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处理建议及理由,3、相关行政决定的作出:包括赔偿损失、补偿费、恢复原状、补办手续等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擅自移植树木)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

12、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擅自开道口),4、技术鉴定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违法建设的界定、擅自砍伐树木、噪音污染等5、相互告知 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 6、协助执行:如违法停车,三、行政执法程序,(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为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阶段、作出决定阶段、决定执行阶段(一)调查取证阶段:1、几个关键问题(1)违法建设的认定(2)违法当事人的确定 (3)法律运用,(1)违

13、法建设的认定,A、具体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否是违法构筑物、法院的观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肥市规划局具有对搭建的木质结构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职权 至于其它楼层的搭建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安全,不是当事人可以搭建违法建设的合法理由,楼上的搭建是否应予拆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的建议:,B、所有的违法建设是否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主要理由如下: (1)从违法建筑的处理上看,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强拆。违法建筑本身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无成为合法建筑物可能的违法建筑,另一类是并未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事后可通过补办手续,从而成为合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因此,强拆只

14、能针对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需要拆除之后,才可以进行。 (2)从职权从属上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项基本职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3)从保护相对人利益角度看。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因此,拆违对于违法建设所有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城管部门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除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这样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权益。,个人观点:一般情况下,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特别是对办理过前期许可手续的、农民自住房、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等。C、

15、请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主要内容一是该建设是否是违法建设二是对该建设如何处理。是拆除、罚款、没收收入还是其他处理,(2)违法当事人的确定,主要问题:如何确定违法当事人,一是无法确定所有人二是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于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设,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违法建设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设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法律运用,主要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法实

16、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 立法法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2004年最高院的座谈会纪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基于法律,原则上应可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2、证据收集A、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下列几方面的证据:(一)违法行为主体方面的证据:违法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地址);(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方面的证据:违法建设是否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有无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时间、地点,违法建设的使用性质、工程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占地

17、面积;(三)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违法行为是否已改正等其他证据。B、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可通过现场检查、现场勘察、现场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提请规划部门界定等方式获得。,3、一般流程:(1)案件发现: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2)现场检查勘验:制作现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照(摄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履行报批立案手续 (4)询问调查:对违法当事人、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许可资料。(5)发函咨询: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材料(6)调查终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罚建议,履

18、行报批手续,(二)处罚决定作出阶段,1、争议焦点: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 对限期拆除决定的性质始终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如国务院对四川省法制办的答复中,认为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在实践当中,法院一般把限期拆除行为当做行政处罚对待。,2、一般流程:(1)集体讨论决定(2)事先告知(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并告知(5)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案例:,金海花园小区项目系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经查,该项目未按照已审批的规划方案实施地下机动车库问题,在市规划局的督促下,建设单位正在积极进行整改。但由于该小区已全部建成,仅剩余

19、最后一幢5#楼尚未验收,该单位已无法按照原审批的规划方案完全整改到位,导致该小区两处地下机动车库仅能实施一处,减少的一处地下机动车库面积约3000平方米。通过在已实施的另一处地下车库中内部挖潜,仍然短缺52个机动车位不得不在地面上解决。在公示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2013年8月15日市规划局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地下机动车库行为予以处罚。请你局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告我局。依据你局的查处结果,再办理后续的规划核实手续 。,问题一:该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

20、十四条的规定?问题二:该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还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问题三:处罚标的物?如何处罚?,(三)执行阶段,1、几个问题:(1)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公告、催告文书什么时候下比较合适,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的方式?,2、一般流程,(1)公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二十日内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可通过政府网站、张贴在违法建设现场等方式

21、发布。(2)催告:行政诉讼期满后,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3)报批: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有关事项报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和批准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5)强制执行: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四)文书送达1、直接送达 将执法文书直接交给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需送达的执法文书,城管部门应在七日内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

22、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2、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将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住所;(2)当事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法文书;(3)必须是在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在场的

23、情况下把执法文书留在其住所。,3、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法释号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4、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但各类决定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

24、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五)特殊类违法建设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四、典型案例分析,(一)户外广告管理,1、管辖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设置大型

25、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2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建设厅答复意见,2、定性(1)户外广告(2)违法建设3、注意事项(1)户外广告分类:大、中、小城市容貌标准如当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边长a4m或面积S10,则此广告设施与标识即为大型。 厅(98)建法函152号,(2)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具体应用中几个问题的

27、答复(建法函2005394号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市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后,对当事人拒不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可以按照市容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拆除。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否影响市容市貌,由当地市、县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城市市容标准以及办理规划、市容等许可情况认定。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

28、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二)擅自破墙 2009年11月1日,太湖路太湖新村原工行宿舍1栋104室牛牛餐厅店主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所租房东侧墙上破墙开门,在破墙开门过程中,被包河区城管执法局芜湖路中队发现,并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而违法当事人不听劝阻,待执法队员走后,继续施工。随后,包河区城管执法局介入,开展了调查取证,再次责令当事人立即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包河区城管执法局强行进行整改,

29、将破墙开门处恢复原状。,1、涉及到的法律法规(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

30、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环保、市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31、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

32、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容貌标准3.0.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的规定。,2、如何查处运用市容条例进行查处(1)调查取证(2)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3)逾期未整改的,下达处罚决定书3、注意事项引用法条要全,谢 谢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查(勘验)时间: 2013年2月9 日8时30分至9时10 分 检查(勘验)地点:长江西路XXX号 案由: XXX公司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房屋案,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月9 日

33、8时30分,蜀山区城管局查违大队执法人员李X,谭XX对群众举报的位于长江西路XXX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XXX公司负责人张、XX社区王X、余X参加了现场检查,我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 经查,该处房屋已建成,为XXX公司所为。房屋位于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为平房,东西方向两间,砖瓦结构。经测量,东西长9米、南北长4米,建筑面积36平米。张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文件。我执法人员对访房屋进行了现场拍照,告知了其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房屋平面示意图:(略)。,当事人签字:张 被邀检查(勘验)人签字: 王X、余X 检查(勘验)人签字: 李X 、 执法证号码: 34X 谭XX 、 执法证

34、号码:34XX 第 1 页 共 1 页,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通知书:34XXXXX公司 : 你(单位)于2012年2月9 日,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2013年 2月13日上午时分携带下列资料到本机关(地址:蜀山区路XX号蜀山区城管局查违大队,联系人:李X 。电话: 3452XXXX )接受询问调查。逾期不到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需携带资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委托

35、他人) 3、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许可材料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3年2月11日签收人: 张XX 、2月11日上午十时 送达人: 李X 、张X,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案由:XXX公司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房屋案 询问时间:2013年2月13日时30分至 8月10日10时10 分 询问地址:蜀山区路XX号蜀山区城管局查违大队三楼会议室 调查人:李X、谭XX记录人: 谭XX 被调查人:王 性别: 男 年龄:42 身份证号码 34010xxxx 工作单位:XXX公司 职务:工程部负责人 电话:139XXXXXX 住 址: 蜀山区长江西路号

36、告知:我们是城管执法人员 李X、谭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执法证号分别是:34010X 、 340104X),现依法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你也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同时你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你配合我们调查询问。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可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你单位全称是什么、法人代表是谁? 答:我单位全称是XXX公司,法人代表是张。 问:你的姓名、职务,能否代表公司接受

37、调查?可有委托书? 答:我叫王,工程部负责人,能代表公司接受调查。这是委托书。 问:请问位于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的房屋是否是你单位所建? 答: 是我单位所建。 问:可有其他共建人? 答: 没有。 问: 什么时候开始建设的?什么结构、建筑面积多少? 答:2012年8月9 日开始建设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6平米。 问:该房屋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了其他有关手续? 答:没有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问:你单位未经审批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理,你还有要陈述申辩的吗? 答:没有 问:请你看一下笔录,如无异议,请

38、签字。 被调查人签字:王(以上笔录已看过,记录属实)调查人签名:李X、谭XX 记录人签名:谭XX 2013年2月13日 第 1 页 共1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登记表,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 :21XXXXX公司: 你(单位)于2012年8月9 日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房屋(平房,东西方向两间,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6平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

39、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处房屋的决定。 如你 (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于 2013 年2月27日前到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违大队(地址:蜀山区路XX号三楼,联系人:李X,联系电话: XXXXXXX)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送达人:李X、谭XX 签收人:XXX公司、张XX 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年2月24日,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XXXXXX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建设房屋(平房,东西方向两间,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6平米)的行

40、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现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处房屋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蜀山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 2013年2月28日,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公告 经查, XXX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建设房屋(四至情况、平房,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6平米)

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13年2月28日对XXX公司作出了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XXX),责令XXX公司自收到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XXX)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处房屋。现公告督促XXX公司于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有异议, XXX公司可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前来本机关(地址:蜀山区路XX号三楼,联系人:李X,联系电话: XXXXXXX)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在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XXX)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

42、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利害人也可于公告之日起3日内,前来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局2013年3月1日,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合(蜀)城管强催字2013XX号XXX公司: 本机关于 2013年2月28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XXX)并进行了公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在长江西路XXX号北侧50米处擅自建设的房屋(房屋具体地点、结构、面积等)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 3 日内,前来本机关(地址:蜀山区路XX号三楼,联系人:李X,联系电话: XXXXXXX)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合肥市蜀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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