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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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育法律法规,屈 琦 2015年8月19日,教师介绍,渭南师范学院教授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委员。13720665088,一、一个中心二、两个基点三、三个主体四、四种办法五、五种思维,内容提要,1.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一、一个中心:依法治教,2.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3.依法治教的范围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

3、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4.依法治教的依据,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 b.教育单行法律五法一条例(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

4、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 地方性教育规章; b. 部门教育规章;其他法律: 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二、两个基本点: 权利与义务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义务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

5、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关联的;是相统一的。,根据权利义务对教育法律关系类型的划分,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

6、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三、三个主体:学校、教师、学生教育主体: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一)学校 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

7、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一经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

8、奖励或处分; 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

9、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二)、学生,学生 -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d.学

10、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2.学生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

11、权利,女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残疾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3.学生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三)教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涵义: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

12、民族素质。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2、教师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教师作

13、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自主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学术自由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c.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d.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e.参与教育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f.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g.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

14、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f.提高思想业

15、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4.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5.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a.

16、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b.平等关系:,a、人格上的平等b、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c、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平等关系包括,四、四种办法:调解、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一)协商,(二)申诉 师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1. 教师申诉制度特征申诉人为教师或者学生个人,受理机关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各受理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

17、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表现在受理主体是特定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非诉讼行政申诉。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 益时,可以提出申诉;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 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申诉范围:,3、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教师对学校或

18、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口行政主管部门。,4、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a、提出申诉(书面),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具体要求)申诉理由(事实)附项,b、对申诉的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c、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维持原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决定,5.学生的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是具有

19、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6项)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 提出申诉、受理、处理,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三)教育行政

20、复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是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 请(15日内)受 理(10日内)审 理 (7日内)决 定执 行,应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请,教育行政复议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院教育机关管辖特定关辖,(四)教育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21、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人民法院)、诉权专属(行政相对人)、标底确定(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被告举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和不得调节等特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违法不作为的等。,2.教育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侵权、合同纠纷等,涉及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五、五种思维:权利思维、程序思维、证据思维、救济思维、平等思维,1.权利思维北京大学刘燕文案件。(北大

2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0条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可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两种:批准的决定和不批准的决定。“决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

23、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2.程序思维 “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此谓之“米兰达告诫” 3.救济思维 我们遇到一件事情的时候,第一个会想:我是否有这个权利?第二会想:我是否有权要求得到保护? 任何人都有得到救济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被侵犯之后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他提供救济程序上给他提供救济,实体上给他提供救济。 4.证据思维 也就是说平常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说的“讲话要有证据”,这就是现实中的一种证据思维。但是,在法律人来讲,我们的证据是指什么?我们理解的就是: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5.平等思维,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剧院近500名小演员向近300名市党政军领导汇报演出。突然发生火灾,当时的主持人大喊:“大家不要吵,不要动,让领导先走,让领导先走!”300名党政干部争先恐后的逃命,踩死了288名天真烂漫的儿童,其中独生子女占98%;总计325人死亡,136人烧伤,130名中小学生终身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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