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 4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蚕种管理办法( 2006 年 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十八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提出,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 桂农业发 201039 号 )第十五条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经营范围不跨县( 市、区)的蚕种经营许可证由蚕种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 七 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桂农业发 2010 39 号 )第十 三 条规定,申 请办理蚕种 经营 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 20万元以上
3、; 2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 见附件 1); 3、具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 人以上。 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玉州 区内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 桂农业发 2010 39号 )第十四 条规定,申请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 3 份)。 2、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度验资报告或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作为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的还需提供单位年度会计结算报表(复印件 1份,原件备查); 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复印件 各 1 份,原件备查)。 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 ( 复印件1 份,原件备查) 及其彩色照片。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 等相关材料。职称证书所标明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退休证、下岗证或失业保险登记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调令或任命文件等。( 复印件1 份,原件备查); 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复印件 1 份)。 七、办结时限
5、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3 2、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 方式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玉林市城站路 8 号 邮政编码: 537000 单位窗口电话: 0775-3895690 十一 、 投诉电话 玉州区农业局: 0775-3157201 区政务服务中心: 0775-3892580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0775-2823411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3、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 4 附件 1: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
6、结时限 14 个工作日) 附件 2: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玉州区政务中心农业局服务 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厅 职权范围的 玉州区农业局审批办审核 (限 2 个工作日) 玉州区经济作物站根据勘查结果提出审查意 见 (限 8 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玉州区经济作物站岗位责任人审查 (限 2 个工作日 ) 玉州区农业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 作 日) 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 (限 3
7、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 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县级 ) ( ) 蚕种经申字( 年 )第 号 申请单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xxxx-xxxxxxx 住 所 市 县 路 号 邮 编 申请项目 经营许可证类型 自治区级 地市级 县级 经营蚕种类别 桑蚕 一代杂交种 桑蚕 原种 经营地点 市 县 路 号 经营方式 批发 零售 有效 区域 市域 经营 条件 注册资 金 20( 万元 ) 经营 场所 面积 ( m2) 专业 技术人员 2(人) 催青 (保护) 室 ( m2) 经营 情况 严格遵守国家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等法
8、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蚕种质量标准,依照蚕种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违法、违规经营蚕种,自觉接受工商、农业等执法部门检查。 审核机关意见 审核人(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 人(章) 年 月 日 签发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经办人 发证日期 注: 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其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材料 。 附件 3: 6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条件 序号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备 注 1 催青(保护)室 10 m2以上 配备温湿度控制设备 县级 2 空调 1 台以上 3 加热器 1 台(套)以上 4 加湿器 1 台(套)以上 5 电子称 1 台以上 精确度 0.1 克 6 温湿度计 2 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