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SZN-0489-2015/01 上海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 发布 2015-01-01实施 办事指南 采矿许可证 2 采矿许可证 办 事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 办理 。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采矿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 0489 分项: ( 1)采矿许可证 ( 新办 ); ( 2)采矿许可证 (延续); ( 3)采矿许可证 ( 依申请变更 ); ( 4)采矿许可证 (转让); ( 5)采矿许可证(补证 ); ( 6)采矿许可证审批( 依申请 注销 )。 三、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2、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 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 规定的资质条件。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2 号)。 3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办理权限: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进行登记, 经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 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 1) 煤(煤井田储量亿吨以 下 , 或 其中焦煤井田储量 50
4、00 万吨以 下 )、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 下 的 。 ( 2)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 下 的 。 ( 3) 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 下 的 。 ( 4) 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的开采 ( 5) 砖瓦粘土 的开采 。 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
5、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续、 依申请 变更 、转让、补证、依申请 注销 的 审批办理 。 4 (三)法律效力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得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 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审批对象 申请本市矿产
6、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五、审批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审批(新办 ) 1、业务情形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 资源 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亿吨(含)以 下 ,其中焦煤井田储量 5000 万吨(含)以 下 )、 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 下 的 。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 下 的 。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 下 的 。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的开采。 (5)砖瓦
7、粘土 的开采 。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本市矿产资源开采的法人单位或者个体。 2)拟开采的矿种符合 2.7.1.1 范围; 3)符合上海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 4)拟开采范围内,已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提供地质勘查评 价报告;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矿5 山规模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133 号)确定的标准划分,根据专家评审通过
8、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企业提供开采方案中明确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本市商委的核准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如下: a、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b、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c、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d、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 e、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f、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g、天青石开采 h、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 ( 二 ) 采矿许可证审批(延续 ) 1、业务情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9、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 新办 )条件; 2)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 (三) 采矿许可证审批( 依申请变更 ) 1、业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依申请变更 登记: (1)依申请变更 矿区范围的; (2)依申请变更 主要开采矿种的; (3)依申请变更 开采方式的; (4)依申请变更 矿山企业名称的; 6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 新办 )条件; 2)
10、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 (四) 采矿许可证审批(转让) 1、业务情形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 依申请变更 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 依申请变更 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人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 款或作价出资。 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
11、后,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招拍挂,确定中标单位后,签署中标合同。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采矿权( 新办 )条件; 2)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年;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5)提供自办理之日起,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合格证明;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7 4、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
12、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监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 (五) 采矿许可证审批( 补证 ) 1、业务情形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 30 日后,持补证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办采矿许可证。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 声明满 30 日 (五) 采矿许可证审批( 依申请 注销 ) 1、业务情形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
13、理采矿许可证 依申请 注销 登记手续。 2、 准予批准的条件 采矿权人在矿山关闭 30 日内,申请办理 依申请注销 登记手续。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对采矿许可证审批 新办 、延续、 依申请变更 、转让、 依申请注销 的材料的形式标准见“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材料由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 理窗口 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 申 请 资料按本 办事指南所列目录提供 ; 2、 .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 , 应清晰 。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 新办 8 采矿权 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
14、质 /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及拐点坐标(西安 80 坐标系) 原件 2 纸质 拟申请的范围已经管理部门批准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 政管 理部门颁发 ,复印清晰 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原件、复 印件 各 1 份 纸质 需评审部门盖章,复印件要求清晰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原件、复 印件 各 1 份 纸质 已通过主管部门评审, 复印件要求清晰 6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15、条件的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7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限矿泉水、地热) 复印件 1 纸质 水务部门颁发, 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原件 1 纸质 已通过评审, 合法、有效 9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10 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材料 原件 1 纸质 合法、有效 9 2、采矿权 延续 采矿权延续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需在网上填报
16、,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复印清晰 3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 补偿费缴纳 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地质主管部门颁发, 复印清晰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安监部门颁布, 矿泉水和砖瓦粘土不需要提供, 复印清晰 5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矿泉水和地热, 水务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6 土地使用证 复印件 1 纸质 仅限砖瓦粘土,国土部门颁发, 复印清晰 10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 8 区(县)矿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 限砖瓦粘土企业, 需区(县)规土
17、局审核 3、采矿权 依申请 变更 采矿权 依申请 变更 (变更 矿区范围)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1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申请书需盖公章,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含申请条形码。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纸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 3 矿区范围图及拐点坐标 原件 2 纸质 西安 80 坐标系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 补偿费缴纳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清晰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矿泉水、砖瓦粘土 不需要提供, 安监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复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