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由意志問題看死刑,鄒叡昇(研究生)華梵大學 冀劍制(副教授),行為能力與責任,依據台灣法律精神對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說,這些人應該為自身的行為負責,因為他們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說,這些人完全不必為自身的行為負責,因為這些人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例如,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並不需負法律責任。,什麼是自由意志?,所謂自由意志指的是在我們能力所及範圍內,我們可以自由的做出決定。,自由意志與行為能力,若自由意志不存在,則人實際上沒有行為能力,依據台灣的法律精神,人們不必為自身的行為負責。科學證據顯示,自由意志可能不存在(Libet 1983) ,若果真如此,死刑也不應該存在。,即使自由意志存在,死刑也不適當,論證:1.依據台灣法律精神,若我們的行為能力不是完全的,則我們不需為行為負完全的責任。2.我們的行為能力並不完全。3.我們只需為行為負與行為能力相等的責任。4.若只需為行為負與行為能力相等的責任,則要求為行為能力負完全責任的死刑並不適當。5.所以,依據台灣法律精神,死刑並不適當。,行為能力不完全,可觀察的因素:包含所處環境條件、人的生理狀況、心理狀況、生長環境、自身道德標準、人格塑造 等,都會直接影響行為能力。不可觀察的因素:包含潛意識、當事人當時的大腦狀態、環境中所隱藏的刺激,也會對行為能力造成影響。,結 論,無論自由意志是否存在 死刑都是不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