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表 1:湖北省 2016-2017 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市州总体考核评分细则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1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21、考核年度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100%的,扣 2 分。竣工验收(3 分) 2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98%以上。 12、考核年度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未达到 98%的,扣 1 分。1、未执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的,扣 1 分。3 地方规章制度按照水
2、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权,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制 订质量监督具体办法。2 2、20152017 年未出台本地水利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扣 1分。质量规章制度(16 分)4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
3、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61、考核年度内未部署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也未制定加强水利建设市场- 2 -监督管理相关办法的,扣 6 分。(1)现行文件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 1 分。(2)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 1 分。(3)现行有关文件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 2 分。责任。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
4、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4)现行有关文件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 1 分。1、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或考核细则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的,扣 1 分。2、考核年度内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 3 分。5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按照“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前将
5、本地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上报省水利厅。83、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 3 -考核结果的,扣 2 分。4、考核年度内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以“一县一单”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反馈意见,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的,扣 2 分。1、市级未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扣 5 分。(1)市本级未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扣 4 分。(2)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专业明显不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 3 分。(3)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扣 2 分。质量监督管理(19分)6 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
6、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各市州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大力推进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 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可能设为专职队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政府质量监管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工程规模和重要程度划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事权,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62、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交通工具等监督设备或相关工作经费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扣1 分。- 4 -7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51、县级质量监督机构数量与有水利建设任务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数量比例小于 30%的,扣 5 分;大于 30%但小于 50%的,扣 4
7、 分;大于 50%但小于 80%的,扣 3 分;大于 80%但小于 90%的,扣 2 分。1、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 5 分。8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5(1)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财政预算经费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 3 分。9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1、考核年度内应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 100%
8、的,扣 3分。1、考核年度内未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扣 3 分。质量检测管理(4 分) 10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质量检测单4(1)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问题、未提出- 5 -整改要求的,扣 2 分。(2)质量检测单位整改不全面、不及时、未提供整改佐证资料的,扣 1 分。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
9、工作的科学、公正,及 时向委托方提交 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要 积极推进项目法人第三方质量检测。2、现行有关文件未明确要求项目法人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的,扣 1 分。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飞检工作的,扣 4 分。(1)飞检经费市州 15 万元、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 5 万元以下的,扣 2 分。质量飞检工作(4 分) 11市州质量飞检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关于贯彻落实 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资金,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抽样检测(即飞检)专项经费,开展质量飞检工作,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
10、强制性检测。4(2)飞检经费市州 15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以下,直管市和神农林区 5 万元(含)以上、 10万元以下的,扣 1 分。1、未及时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的,扣 2 分。质量诚信建设(10分)12 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采集和发布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信102、发布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不完整或不规范- 6 -的,扣 2 分。3、未将辖区内所有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全部发布到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扣1 分。4、未按规定报送辖区内市场主
11、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扣 3 分。息。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认定及报送工作,自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平台进行发布。在招标投标、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5、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关联管理工作机制的,扣 2 分。1、未调查处理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的,扣 2 分。(1)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 1 分。质量问题处理(4 分) 13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
12、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现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2(2)考核年度内发生的质量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的,扣 1 分。- 7 -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扣 2 分。(1)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 0.5 分。14 质量举报投
13、诉受理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2(2)考核年度内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 1 分。1、未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扣 6 分。(1)未按省级要求,或未制定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或制定的管理办法对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规定不明确的,扣 2 分。质量基础工作(28分)15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 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
14、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永6(2)未监督检查考核年度内大中型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 3 分。- 8 -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授权书、承诺书。(3)考核年度内大中型在建项目参建单位未全部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 2 分。考核年度内小型项目未开展质量责任制的,扣 1 分。1、
15、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 2 分。 由厅建设处负责赋分。2、考核年度内未部署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 2 分。由厅建设处负责赋分。3、考核年度内接到出借借用资质、 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 1 分。由厅建设处负责赋分。16 市场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 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 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
16、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接到转包、 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 应 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 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和省水利厅。64、考核年度内未按规定时间将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9 -行政处罚决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的,扣 1 分。由厅建设处负责赋分。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17、检查的,扣 2 分。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 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扣 2 分。17 质量监督检查按照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18、3、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在建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专项检查的,扣 2 分。18 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市级 3 1、未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扣 3 分。- 10 -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加 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 质量控制和 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 质量风险预警、突 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1)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或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扣 2 分。1、考核年度内未开展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的,扣
19、 2 分。19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 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 质量的良好氛围。各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4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行业质量管理业务技能培训的,扣 2 分。20质量相关信息统计报送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相关总结、统计报表等工作是否认真填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报送是否及时。31、质量相关材料(工作总结、 统计报表等)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扣 3 分。由厅建设监督中心负责赋分。